案例1红安县XX 便利店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3年11月16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现场不能提供散装食品进货凭证;鲜肉销售区安装 有“生鲜灯”;塑料袋装年糕片2袋,袋面自制标签标示“包装日期2023/11/01,袋内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销售的袋装年糕片,尚在合格证保质期内,但自制标签时,将食品保质期延长了3个月。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虚标保质期的食品年糕片1包,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生鲜灯”,让鲜肉颜色更鲜亮,误导消费者感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贮存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示标签、虚标食品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红安XX 果品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马水桔案
2024年3月25日上午,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马水桔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农药残留项超出国家标准,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月23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进行现场检查,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遂要求当事人在4月26日10:00前自行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告知购买者停止食用。但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自行召回农药残留超标的马水桔,也没有申请复检。为调查了解该批农药残留超标的马水桔的来源、价格等情况,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红安市监限提[2024]16号),要求当事人在 5日内提供该批次马水桔的供货商的详细信息以及购买数量等,以便进一步追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来源,但是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调查,导致无法查清该批次马水桔的进货数量、供货源头和销售去向。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进货来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反映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作为一个食品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
案例3红安县XX食品经营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4年6月27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红安县觅儿寺镇鸿发农贸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卤菜加工间操作台上摆放有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胭脂红复配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登记设立,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卤菜、卤肉制作销售。上述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15)、胭脂红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1) 是当事人为提高卤肉制品卖相,在酱卤肉类食品卤制加工过程中用于上色处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相关规定,上述2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均不包含酱卤肉类。
当事人在酱卤肉类食品卤制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着色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5)、胭脂红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1);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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