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法院|“挂名法人”,有钱有面,还有陷阱?

政务   2024-11-19 19:01   内蒙古  




以案

释法



“公司需要变更一下法定代表人,你配合咱们公司财务办理一下,只需要提交你的身份证就行,其他财务就能办理。”

2023年11月

原本是公司股东的吕某

收到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的微信


这看似简单帮忙的背后

却是别人精心为其准备的陷阱


基本案情

原告为内蒙古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现有股东7人,其中包括吕某。周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吕某为监事。


被告为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21年12月,原始股东为周某及其余2人。2023年11月,吕某应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的要求进行股权变更,变更为吕某占股100%,并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年5月,原告内蒙古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请被告公司偿还借款483700元,且要求吕某个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与被告公司的转账记录,均有借款字样的附言。通过原告提交的2024年1月双方的对账单载明了借款金额为483700元,对账单落款处有被告合同专用章。上述转账金额与对账单金额一致。


但根据被告所提供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人员、财产等存在混同情况,不可能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原、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周某是原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周某指示吕某变更为法人是事实。而根据转账时间来看,部分转账发生在其变更法人之前,加之对账单仅有合同专用章,并没有公司公章,而且吕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时间较短,最终法庭综合所有证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代”有风险,挂名需谨慎,不论出于报酬还是情谊,均有可能让自己深陷债务或风险。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声好听,有丰厚的酬劳。但同时也需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所以,当法定代表人不仅仅是身份,更意味着责任,挂名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因其身份受此条约束,如在履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无法证明挂名事实及从未履行过相应职务,则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风险。除此之外,在各类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便能证明其挂名身份以及并不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若其为配合公司借款而作为担保人签署了相关文件,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将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即便是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判决后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仍然可能面临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昆区法院)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审核:郄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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