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提醒丨中纪委明确:嫖娼的党员,要一律开除

企业   2024-09-10 15:52   北京  


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6年10月,县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2016年2月,陈某先后2次在县某宾馆分别与卖淫女李某、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人嫖资各1000元。同月某晚,陈某与朋友在茶楼打牌,每把输赢达500余元,陈某本人共赢5万元。 


案例解析


对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公安机关未就陈某行为是否构成嫖娼和赌博作出认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与党员标准完全不符,应由纪检机关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嫖娼和赌博,并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嫖娼、赌博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先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作出处分决定。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已超过追究时效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嫖娼、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在上述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不以公安机关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只要经核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对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意见。如果该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发现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违反党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予以追究。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对于有证据证实确实属于嫖娼行为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钱色交易以及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认定处理。第二,关于对嫖娼行为的处分档次把握问题。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嫖娼行为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但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党员嫖娼的必须开除党籍。


对此,我们认为,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者行为发生时的纪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者按:

根据案情和两种不同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党员标准与纪律处分:党员的行为应当符合党章和党的纪律要求。陈某作为中共党员和副局长,其行为违反了党员的基本道德标准和纪律要求。

  2. 嫖娼和赌博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和赌博是违法行为。尽管公安机关未对陈某的行为作出认定和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为的定性。

  3. 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已经超过了追究时效期限,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其嫖娼、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的处理,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理。两者可以并行不悖,但行政处罚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纪律处分的免除。

  5. 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根据党员的行为和党纪党规独立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不受行政处罚是否作出的影响。

  6. 党纪处分的原则: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严明的原则,既要考虑到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要考虑到行为人的态度和后果。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第一种意见更符合党纪处分的原则。尽管陈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员的基本道德标准和纪律要求,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二种意见忽视了党纪处分的独立性和原则性,将行政处罚作为纪律处分的前提条件,这并不符合党纪处分的相关规定。

因此,小编认为正确意见应该是:陈某的行为虽然不能受到行政处罚,但其严重违反了党纪,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党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同时,也应考虑到陈某的态度和后果,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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