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建军节 | 用法律守护“最可爱的人”

政务   2024-08-01 17:52   湖南  

致敬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

1927.8.1-2024.8.1

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每年的八月一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根据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6月30日的建议,决定8月1日为中国工农红军成立纪念日。194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以“八一”两字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军徽的主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此纪念日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

他们永远冲锋在前

一路征途写满铁血荣光

在人民群众眼里

他们是最可爱的人

也是最值得尊敬的人

他们身前迎击着战火

身后守卫着和平

他们是峥嵘岁月里的猎豹

也是和平年代的白鸽

他们的一生默默奉献,不屈不挠

祝中国人民解放军节日快乐!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些

与军人有关的法律常识吧~




一、军人享受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优先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四、烈士不容亵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婚受法律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不得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七、严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八一”建军节

致敬“最可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分为7章,共7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审:徐   斌

二审:胡江涛

三审:朱光武


中共平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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