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钟某驾驶摩托车在平江县梅仙镇路段与庞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289.4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损伤,并有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双方就损失赔偿调解未果后,钟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庞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庞某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三万余元,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庞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法律确定的保险,本案庞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所以3万余元的损失得自己承担,如购买了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投保交强险可以有效降低车主的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主应当积极履行缴纳交强险的义务。
一审:徐 斌
二审:胡江涛
三审:朱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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