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害,都有哪些认识误区?

政务   2024-08-07 17:43   湖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防性侵方面安全知识教育予以规定。

性侵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为了照亮这隐秘的角落

让我们看看你是否有这些认识误区?




· 误区一·

男孩说,我们在谈恋爱

自愿发生性关系,别人干涉不了

12岁的小蓝打游戏时认识了16岁的小甲,二人很快陷入“热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小蓝行为异常被母亲发现后报警,小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小编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通过限制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自由来对幼女进行保护,以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因此,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处。




· 误区二·

爸爸说,性侵害犯罪主要是陌生人所为

只要防陌生人就可以保护闺女

14岁的小美因长期遭受性侵害精神压抑,数次自残,心理咨询师向其母亲反馈小美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经母亲反复询问,小美终于吐露被侵害事实。原来,张三与小美的父母是多年朋友,经常帮助小美父母照看小美,自小美12岁时起,张三多次利用其照看小美的时间性侵害小美。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小编说

2022年,朝阳区检察院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0件,其中熟人作案的占41.8%。性侵者不一定都是陌生人,很有可能是身边的人,可能是孩子的亲戚、老师,家长的朋友、同事,甚至可能是家长本人。




· 误区三·

妈妈说,小男孩不会“吃亏”

11岁的小刚自小爱好游泳,母亲便为其办理了某健身房的游泳卡,但是近几个月母亲发现小刚上游泳课前都会借故拖延,有时甚至会装病逃课。经母亲耐心询问,小刚终于说出实情,健身房有一男子经常对其做奇怪的事情,小刚觉得不对又不敢反抗,才越来越不愿意上课。经查,该健身房的保洁人员李四多次对小刚有猥亵行为。李四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小编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犯罪对象不分男女,男童也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




· 误区四·

姥姥说,孩子整天在家,

绝对安全着呢

(性侵害一定要有身体接触)

13岁的小雨认识了网友王五,后二人开始网恋。王五多次要求小雨向其发送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供其观看,并与其裸聊。王五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小编说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 误区五·

女孩说,我永远抬不起头

被性侵不是孩子的错,更不会成为孩子的污点。如果未成年人不幸遭受性侵害,一要尽快告诉自己信任的人,可以是家长、老师、警察,勇敢说出来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二要爱护自己,关注自己的心理和身体变化,学会求助。




· 提醒·

家长作为保护孩子不受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线,要做到:

1.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

2.知晓孩子的出行情况和交友范围;

3.经常检查儿童衣物和身体有无异常;

4.关注孩子的情绪,发现异常及时沟通;

5.若孩子不幸遭受性侵,及时报警。



一审:徐   斌

二审:胡江涛

三审:朱光武


中共平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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