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1月1日起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凉山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服务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台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凉山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制度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制度使用协议”,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缓缴业务,不得办理个人账户开户前的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凉山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凉山州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封存6个月后不再继续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销户提取,“制度使用协议”相应终止。
来源: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