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参与传销,南沙2人被罚款共6万!

民生   2024-09-22 21:5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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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沃基(身份证:44252*****19):

  你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一案,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一)听告〔2024〕34号】,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经你电话确认,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于9月13日被代签收。

  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一)听告〔2024〕34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5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2


  刘晓燕(身份证:41302*****22):

  你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一案,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一)听告〔2024〕33号】,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电话通知你本人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你未确定时间。9月11日至12日,执法人员多次拨打你联系电话,均被挂断。9月12日,执法人员向你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于9月13日被签收;9月12日,执法人员向你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于9月19日被拒收。

  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一)听告〔2024〕33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5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报料/合作:NSBL_hel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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