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必须“亮身份”!库尔勒市发布最新公告

民生   2025-01-02 18:18   新疆  

随着网络直播、达人探店等互联网广告的兴起和发展,各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通过短视频营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红达人,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短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购买方式的均为互联网广告。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面向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账户互联网媒介的探店达人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如下提醒告诫: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字。同时,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广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ND


编辑/王意
责编/廖婷婷
审核/蔡倩倩

监制/余小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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