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购房!新疆发布最新风险提示!

民生   2025-01-03 16:31   新疆  


近期,部分社交平台上一些中介销售打着“零首付”或“首付贷”的幌子,一般通过“他方垫资”“高评高贷”“偷梁换柱”等模式,宣称购房可以“零首付”,甚至“负首付”,看似轻松划算,实则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为广大购房者带来巨大风险。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出风险提示,提醒广大购房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量力而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截图

一是“零首付”购房不可行,请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零首付”购房活动营造出缓解首付款压力的错觉,实际仍然需要购房者以不同形式负担首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首付款相关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大量额外支出,实际成本可能远超银行贷款利息,加剧购房者财务压力。请谨慎对待“零首付”购房宣传,充分考虑自身情况,理性作出选择,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三是非法中介不可靠,请多方核实相关信息。消费者购房时,选择经营证照齐全的正规中介机构,规范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多方核实信息,防范霸王条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虚假宣传和诱导,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短信、广告、社交平台等渠道推送的“零首付”“负首付”购房信息,切勿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办理贷款,不接受无证无照的“黑中介”服务,避免陷入相关陷阱。

四是贷款挪用不可取,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如借款人无法提前归还贷款的,将影响征信记录。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贷款条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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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编辑/岳锐
责编/廖婷婷
审核/蔡倩倩

监制/余小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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