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释法
只需提供银行卡刷个脸
就能轻松获得“好处费”?
只需帮个忙、转个账、取个钱
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
真有这种
“发家致富”“助人为乐”的好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从事POS机代理业务期间,通过陌生人添加微信好友与上线取得联系,按照上线要求,积极向亲友或他人收购银行卡,并伙同赵某、梁某某、李某某、白某前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将各自持有的多张蒙商银行信用卡提供给上线并按照上线指示用于收取、转移多人被骗资金,并从中获利,五被告人帮助上线转移被骗资金共计15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白某、赵某、梁某某、李某某四人,主观上明知所转移资金1500余万元系犯罪所得,客观上仍积极实施转移资金的行为,并以转移资金数额按照比例分成,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考虑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决定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犯罪团伙中,“卡农”的身份可通过银行卡快速锁定,是整个电信诈骗链条中最容易到案的人员,是诈骗分子的“炮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者汇款。同时,不要为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来源:九原区法院)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审核:郄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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