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标识装潢纠纷第一案!二审改判,剔除文字后,仅剩余颜色、布局设计要素组合不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
——上诉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京 0105民初 68166 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 73 民终 2349 号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姜丽娜 审判员 李迎新 | ||||||
法官助理 | 田 芬 | ||||||
书记员 | 邹 畅 |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5 号楼 2 单元 323703 室。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蛟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5 号楼 2 单元 3237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更美”网站(网址:www.igengmei.com)、“更美”APP、“更美”微信公众号(微信号 : wanmeizhensuo ) 、 “ 更 美 APP ” 微 博 首 页 ( 网 址 :https://weibo.com/wanmeizhensuo)连续十日发布声明,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 四、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 8 万元; 五、驳回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681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六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实施)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裁判文书
来源: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