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务   2024-11-27 11:51   贵州  



关于印发《贵州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各相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11月4日


贵州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可持续的服务模式,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4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个示范性老年食堂,全省打造示范性社区老年食堂不少于100个。到2025年底,助餐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全省建成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助餐场所)200个以上,助餐服务网络持续巩固并逐步扩大。到2026年底,在总结经验、评估需求的基础上,全省累计打造助餐场所400个左右,全省养老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批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优质品牌。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1.抓好规划统筹。各地要加强对助餐场所选址的指导,深入摸排辖区内老年人的居住分布情况和就餐服务需求,优先设置在老年人口集中、助餐服务需求迫切、位置便利的区域,构建以老年食堂为骨干、老年助餐点为支撑,辐射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中的助餐服务网络。服务对象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体社会老年人拓展。

2.优化助餐场所布局。各地要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场所合理设置老年食堂。老年食堂指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等功能,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日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的助餐场所。没有条件建立老年食堂的,可统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等资源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点指具备餐食配送中转、集中用餐等功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日供餐能力在20人/餐以上的助餐场所。各地应支持资质良好、管理规范的大中型餐饮企业专业化运营老年食堂、批量托管老年助餐点等。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红白理事场所、村委会闲置房产等设施增加老年助餐配餐功能。

3.提供多元化助餐服务。推动老年食堂发挥助餐主阵地作用,整合助餐供给资源和需求信息,为周边区域老年人提供集中制餐、堂食等服务。强化老年助餐点的配送中转功能,重点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老年人提供就近用餐、订餐、送餐等服务。各地可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依托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服务场所等设置老年用餐专窗、开办老年餐桌、开发老年特色套餐等,丰富助餐服务供给。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餐饮企业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签约,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点餐、送餐等服务。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用餐需求。

(二)规范老年助餐服务管理

4.规范场所运营。省民政厅制定老年助餐相关规范,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助餐场所,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助餐场所应悬挂由市(州)民政部门统一设计的标志标识,名称命名为“某社区(村)老年食堂”或“某社区(村)老年助餐点”,并在场所周边设置引导标识。助餐场所应设置在建筑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的餐具桌椅、消毒碗柜、保鲜冰柜、留样冰箱、供暖降温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设施。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

5.提升服务质量。各地应与助餐场所签订协议,约定助餐场所须向老年人提供质量可靠、价格优惠的助餐服务。助餐场所应结合老年人营养需要、消费能力和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应提供午餐,尽量提供晚餐,有条件的供应三餐。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明确老年人优先服务时段。对外开放的老年场所,应设置老年人就餐专区,确保在高峰时段老年人优先用餐。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切实提升服务效率。

6.保障食品和运营安全。各地要推进助餐场所“明厨亮灶”建设,通过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过程,主动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助餐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经营活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事故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等要求。助餐单位应制定食品送餐安全要求规范,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送餐设备设施,签订送餐协议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助餐场所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使用燃气燃料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厨房与公共就餐区域应防火分隔完整,配备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三)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

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助餐场所,在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8.强化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就餐人数、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给予助餐单位适当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合理制定差异化就餐补贴政策。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9.拓宽收入来源。支持助餐场所在满足老年人助餐需求的前提下,为其他社会群体提供餐饮服务,或在非就餐时间为老年人提供其他为老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等同安排、同部署。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授牌的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进行行业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助餐场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助餐场所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做好督促指导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工作推进中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工作评估,指导各地及时纠正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有序推广。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编辑:刘牛、罗娇  

责编:施绍根 

统筹:刘畅

贵州民政
本公众号由贵州省民政厅主办,讲好“温暖贵州•大爱民政”好故事,传递民政好声音,释放民生正能量。发布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重大决策部署信息,以及惠民政策和解读;发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等重要新闻信息;授权发布政务公开类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