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05号)
安顺开发区宋旗镇大寨村扶贫资金互助社等5家社会组织:经立案调查,安顺开发区宋旗镇大寨村扶贫资金互助社未参加2020年、2021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绿茵幼儿园、安顺开发区民族民间中医药研究所、安顺开发区添赖公益协会、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雅沐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参加2021年、2022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款“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进行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们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机关已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向登记地址投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仍未能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刘牛、罗娇
责编:施绍根
统筹: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