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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某诊所未履行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受罚案
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备受重视的当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成为守护未成年人的重要防线。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接公安部门线索移交后,展开了对某诊所的监督检查,牵出一起涉及未履行该制度的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日下午,某诊所接诊一名左手臂被刀砍伤的未成年患者,这本是一起应引起高度警觉的接诊事件,因为该患者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然而,该诊所的医务人员在处理伤口并实施刀伤缝合处理后,并未按照要求执行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向公安进行报案。这种行为严重忽视了未成年人可能遭受进一步伤害的潜在风险,对于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履行到位。该诊所行为违反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该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 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此案例给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作为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重要发现者之一,必须深刻认识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遭受侵害的迹象或已经遭受侵害,应第一时间按照规定流程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必要举措。同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也应了解这一制度,积极支持和监督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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