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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4年区纪工委“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平潭高铁站客运、路面交通秩序,今年以来,区执法应急局联合交建局、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交通出行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4年5月3日8时3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动车站出站口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魏某驾驶闽AD****5号小型轿车通过某出行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从某区A地至某区B地,运单起讫地点均在某区范围内。经查,驾驶员魏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闽AD****5号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该车所有人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车辆的车籍地为福州市,许可经营区域也为福州市,并非平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代码“209008”项(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交通执法人员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4年10月2日21时51分左右,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某区动车站出租车停车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林某驶闽KD****0 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检查,驾驶员林某驾驶该车通过某平台接单,从某区动车站地下停车场东侧﹣上车点到某区云歌小栈,乘客2人,乘客在某区动车站出租车停车场上车时被查获,乘客取消订单,平台未显示车费。驾驶员林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号:350**************,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林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林某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9018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08月30日,当事人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车站北路路段行驶时,因遮挡号牌通行,被平潭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当事人开具强制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以3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5条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2024年1-11月,区公安交警部门共出动警力92人次、警车83辆次,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5起,其中,不按道行驶2起,其他违法3起,劝离违停车辆196余辆次,抓拍平潭站周边违停91起;区交通执法部门共查处平潭站客运违法违规行为47起,罚没款18.04万元。此外,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全域旅游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交通提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截至目前,全区共有40辆车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揽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被限制进入高铁站停车场6个月。请广大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运输服务,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共同营造文明有序高铁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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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潭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文字:区执法应急局、交建局、公安局)更多资讯(点击标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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