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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1月28日第06版
已经被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再次向侵权人主张吗?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是否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
2024年7月,时某驾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陶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时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产生医疗费4372.5元(医保报销2370.8元),陶某实际支付2001.7元。原告陶某起诉被告时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4372.5元、误工费等共计43887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陶某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2370.8元,我公司不予赔偿。
法官说法
一、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再次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不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
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伤,其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医疗统筹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如果将受害人已经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扣除,不仅会使社会医保基金的利益受损,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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