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被留置后的一场大戏(行贿律师组织串供,神秘中间人索要200万摆平经费)

职场   2025-01-29 14:11   安徽  

点上方[合同模板集]上方[···]点选[设为星标]

云端海量合同模板,点击[合同模板],一键获取

欢迎投稿,点击[投稿须知],获取投稿邮箱

商务合作、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

最新推荐(可点击查看)

1、房屋装修合同(通用版)

2车辆买卖合同

3、广告位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个人之间住房租赁情形)

5、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一)

6、股权转让协议(一)

来源:要案备忘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9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振伟,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鑫泰隆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缔美建筑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捕前住深圳市福田区。2019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蓝宏,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荣,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11月13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怀鹏、检察官助理牛晓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伟及其辩护人杜蓝宏、王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办孙某1(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在孙某1被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杨振伟帮助被审查人转移、藏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以下所有涉及资金均为人民币)事实。因嫌疑人杨振伟拒不如实交代转移赃款的事实且为被审查人作伪证的行为涉嫌犯罪,2019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发函将案件交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当日立案并派民警到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将被告人杨振伟带回审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4年清明节前后,孙某1回安徽老家探亲期间与兄弟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等人商议成立以果蔬种植为主业的“家庭农场”,约定由孙某1寻找投资人兄弟五人共享收益。孙某1安排被告人杨振伟作为果园投资人,具体方式为由孙某1将其受贿所得以借款为名支付给被告人杨振伟(具体由杨某自孙某1处收款),当果园需要资金时告知孙某1,孙某1通知被告人杨振伟(安排弟弟杨某)向孙某5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汇款,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5日,杨某按照被告人杨振伟的指示分五次向孙某5汇款1,010,000元。
2014年年底,孙某1在承办原告汤某、刘某、马某1、王某1因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收受原告代理人马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00元,因弟弟孙某4告知果园急需资金,孙某1遂要求马某将该笔资金直接转给果园使用。2015年1月28日、2月14日马某安排妻子杜某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孙某5中国银行账户×××分两笔转账500,000元。
2016年底,孙某1得知妻子王某所在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内部理财产品可以购买且利息较高,遂通过被告人杨振伟联系杨某将400,000元以杨某的名义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12月20日杨某以本人名义向该投资集团汇款400,000元,2017年12月22日王某将理财所得以个人账户的名义转账给杨某431,912.33元、21,630.68元。该笔资金由杨某与孙某1协商后在新疆某材料有限公司暂时留用。
2017年年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孙某1等人枉法裁判,孙某1对收受他人的贿赂有计划的进行清理掩饰。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孙某1借调进修期间,先后三次将270,000元交给被告人杨振伟保管,杨振伟将所收资金放置在位于深圳市的公司保险柜内。
2018年4月,孙某1为掩饰收取马某送予的500,000元好处费。将在深圳市工作的被告人杨振伟约至乌鲁木齐市,并与马某见面后三方共谋通过银行走账形式进行掩饰。具体由马某提供现金300,000元存入被告人杨振伟安排的杨某账户内,再由杨某将资金转入到马某妻子杜某账户中,并约定对外声称剩余200,000元为现金还款。2018年4月12日、4月13日,杨某使用×××建行卡号向杜某分两笔转账300,000元并在转账附言中载明为“归还借款”。
2018年下半年,因果园迟迟未见效益且家人搬迁至天津市工作生活,孙某1拟从果园投资中退出。孙某1约请被告人杨振伟及兄弟孙某3、孙某2前往河南省某市一宾馆内见面,以杨振伟要求退还投资款为名,将杨某转账的1,010,000元与杜某转账的500,000元合并均归为杨振伟投资款额外增加部分为利息共计1,700,000元转为借款。2018年9月20日杨振伟与孙某3、孙某4、孙某2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三年来共向杨振伟借款1,700,000元用于经济林建设,决定分三期归还1,700,000元(2019年1月家庭农场向杨振伟退还300,000元)。2019年5月22日,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孙某1留置调查,根据孙某1的供述向被告人杨振伟进行核实赃款去向,被告人杨振伟按照之前与孙某1等人约定,向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谎称汇入“家庭农场”的1,700,000元均为自有资金投资,曾向马某借款500,000元投资果园已归还马某,自己与孙某1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借贷;同时对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配合调查的要求消极应对。2019年7月家庭农场分两批向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退还1,210,000元,2019年7月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退还1,02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振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涉案资金数额为2,233,543.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振伟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对指控的部分事实认可,其辩称,1.孙某1在给杨振伟钱的时候,并未告知杨振伟钱是犯罪所得;2.孙某1让杨振伟给孙某1的弟弟转账属实,但是并未告知杨振伟款项系受贿所得;3.马某给杨振伟说监委的人调查孙某1,说明这些钱是不合法的,杨振伟还打过条子,杨振伟想这个是不是孙某1受贿的钱,因为觉得孙某1人挺好的,以前对自己挺照顾,杨振伟想帮孙某1隐瞒,于是称钱是自己的,且杨振伟也担心这个钱最后会牵扯到自己。
辩护人杜蓝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振伟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被告人杨振伟只是“经手”了全部涉案款项,但并不明知涉案款项为犯罪所得;3.被告人杨振伟在本案中行为不当主要为开始时没有配合调查,做虚假供述,但其行为亦不构成伪证罪;4.本案的涉案金额认定不符合事实,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据实核算;5.被告人杨振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
辩护人王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振伟主观上对涉案资金系“赃款”并不明知,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掩饰、隐瞒行为;2.被告人杨振伟并未实施过妨害司法的行为,即使被告人杨振伟有过错,但错不至罪;3.本案中被告人杨振伟涉嫌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对于“犯罪所得”却并未查清;4.被告人杨振伟有自首情节;5.本案中,杨振伟在2019年7月10日和12月6日的笔录应当予以采纳,剩余被告人杨振伟的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办孙某1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为切实查明孙某1违纪违法所得去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杨振伟进行调查核实,杨振伟在配合调查期间,拒不承认帮助孙某1藏匿违纪违法所得的行为,且在接受调查两天后失联。鉴于杨振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并且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将杨振伟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019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振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立案侦查。
经查,2014年清明节前后,孙某1回老家探亲期间与兄弟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等人商议成立以果蔬种植为主业的“家庭农场”,约定由孙某1寻找投资人投资农场,兄弟五人共享收益。后孙某1分若干次将受贿所得现金1,010,000元交由杨振伟、杨某两兄弟,并与杨振伟商议以杨振伟名义投资“家庭农场”。
2014年7月14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100,000元,2014年9月30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510,000元,2015年1月13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100,000元,2015年5月7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200,000元,2015年7月15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100,000元,以上共计1,010,000元。款项用于投资“家庭农场”的经营。
孙某1在承办律师马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中,收受马某给予的500,000元,马某让其妻子杜某分两次将上述款项转账给孙某5,2015年1月28日,户名为杜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200,000元,2015年2月15日,户名为杜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300,000元,款项用于投资“家庭农场”的经营。
2017年年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孙某1等人枉法裁判,孙某1担心投资果园的事情败露。
2018年下半年,孙某1拟从果园撤资。2018年9月20日,孙某1与被告人杨振伟及孙某1兄弟孙某3、孙某2、孙某4一同前往河南省,五人在一宾馆内见面,以杨振伟要求退还投资款为名,将杨某转账的1,010,000元与杜某转账的500,000元合并均归为杨振伟投资款额外增加部分为利息共计1,700,000元转为借款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三年来共向杨振伟借款1,700,000元用于经济林建设,决定分三期归还1,700,000元,2019年1月家庭农场向杨振伟退还300,000元,杨振伟收款后,未将款项转给孙某1。
2016年底,孙某1得知妻子王某所在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内部理财产品可以购买且利息较高,遂通过被告人杨振伟联系杨某将孙某1处的400,000元以杨某的名义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12月20日杨某以本人名义向投资集团汇款400,000元,2017年12月22日王某将理财所得的本息合计共计431,912.33元以个人账户的名义转账给杨某,后王某又向杨某转账21,630.68元。上述资金由杨某与孙某1协商后在新疆某材料有限公司暂时留用。
2018年4月初,经孙某1与杨振伟沟通,杨振伟安排杨某与马某办理银行转账事宜,马某将自有的300,000元现金交由杨某,杨某将款项存入自有银行卡后,于2018年4月12日、4月13日,使用户名为杨某的卡号为×××的建行卡向杜某分两笔转账300,000元并在转账附言中载明为“归还借款”。马某另向杨某交代另有200,000元系杨振伟以现金形式向马某偿还。并商议对外保持口径一致。被告人杨振伟和马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孙某1借调进修期间,先后三次将270,000元交给被告人杨振伟保管,杨振伟将所收资金放置在其位于深圳市的公司保险柜内,未使用。
2019年5月23日,马某听同事说孙某1被纪委带走调查了,后马某在杭州给杨振伟打电话约定二人在杭州见面,见面后马某将孙某1被监委调查之事告知杨振伟,杨振伟给马某看了一张1,700,000元的条子,称是孙某1弟弟打的还款协议,里面有马某的500,000元,因孙某1被监委调查,杨振伟此时对上述款项的来源认为是不合法的,款项可能为孙某1受贿所得。二人对涉及马某的500,000元再次统一口径,确认款项系杨振伟向马某借款,并统一了还款方式及金额。2019年6月中旬,马某和杨振伟相约在天津火车站见了孙某1的妻子王某,后马某开车载着杨振伟去了北京,称有人帮忙可以处理孙某1的事情,二人在北京茶楼里见了一个穿军装的人,称帮忙要准备2,000,000元,二人觉得不靠谱,各自离开。
接受监委调查时,被告人杨振伟自觉孙某1人挺好,从前孙某1挺照顾自己,于是想帮孙某1隐瞒,因此称钱都是杨振伟的,同时杨振伟也担心上述款项会牵扯到自己。
杨振伟在短信中自述,18年底孙感觉自己要出事,召集杨振伟和老家的三兄弟一起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总借款170万元(包括律师马某的借款50万元,还有虚拟的现金19万元),孙于2019年5月22日被新疆自治区纪检委带走协助调查,杨振伟也于6月20日和21日分别被纪委传讯配合调查,在调查期间杨振伟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如实回答问题,将孙某1通过杨振伟转给其弟的款项,谎称是自己的钱,欺骗了调查组人员,现希望主动交代情况,争取宽大处理,以上所说事实属实,陈述人:杨振伟。
2019年7月22日、8月1日家庭农场分两笔向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还人民币1,210,000元。
2019年7月18日、8月15日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还人民币1,020,000元。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我院退缴人民币3,543.0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缴款票据证实,孙某5、杜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7月15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100,000元,2015年5月7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200,000元,2015年2月15日,户名为杜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300,000元,2015年1月28日,户名为杜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200,000元,2015年1月13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100,000元,2014年9月30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510,000元,2014年7月14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给孙某5转账100,000元。
2019年7月22日、8月1日家庭农场分两笔向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退还人民币1,210,000元。2019年7月18日、8月15日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退还人民币1,0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我院退缴人民币3,543.01元。
2.还款计划证实,孙某4、孙某2、孙某3、杨振伟2018年9月20日签订还款计划。
3.中国银行银行卡及付款通知单证实,杨某通过其本人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向孙某5打款的事实。
4.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某,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孙某1系代理审判员。该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马某作为代理人签署了宣判笔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字62号判决书,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马某,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孙某1系审判员。该案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返还购房款。
5.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2019年5月22日对孙某1一案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孙某1采取留置措施。起诉意见书中孙某1涉嫌受贿3,270,000元,其中涉及马某给付的570,000元。孙某1及其家属已退缴涉案款2,140,000元。起诉书载明孙某1多次收受他人共计价值3,260,000元的财物,其中涉及马某给付的570,000元。
6.自述材料证实,孙某1在自述材料中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将受贿所得的150余万元交给了杨振伟,40余万元交给了杨某。
杨某在自述材料中自述了给马某打款的事实及马某告知杨某除银行转账外另给付200,000元现金的事实。
孙某5在自述材料中自述了孙某1找到的投资人杨某和杜某给果园投资,其中杨某打款1,010,000元,杜某打款500,000元。二人在果园没有股份及分成。
杨振伟在自述材料中自述其与孙某1、马某三人对抗组织调查,作伪证,隐匿赃款的事情。
杜某在自述材料中自述其名下有一张建设银行卡办好后由其爱人马某使用,有时马某会安排杜某给他人转账,2015年,马某分两次让杜某给孙某5转账500,000元。
7.关于将杨振伟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函证实,2019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将杨振伟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8.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将杨振伟移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员前往自己去监委将杨振伟带回支队进行审查。
9.短信截屏证实,杨振伟6月18日至7月10日期间的短信往来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系被告人杨振伟的弟弟,2014年3月,杨振伟称自孙某1处借了些钱,让杨某去拿,在孙某1房子附近,孙某1给杨某110,000元现金,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杨某与孙某1见面大概八次,每次都是杨振伟说从孙某1处借钱,让杨某去拿钱。因为杨某负责公司财务,因此打款收账基本都是杨某办理。杨某前后在孙某1处拿了1,010,000元现金。2015年7月,将孙某1的钱还清了。还钱时都是杨振伟给杨某打电话,孙某1给杨某发孙某5的中国银行卡号,杨某直接转账。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杨振伟给杨某说的还是孙某1联系的杨某想不起来了,孙某1让杨某去房子附近拿钱,孙某1拿了400,000元,称在公司投资一年的理财,因为孙某1是公职人员,不方便购买股票理财,让杨某帮忙转账,次日杨某以自己的名义将400,000元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2017年12月钱打到杨某的个人账户,是名为王某的账号分两笔转入杨某的工商银行卡,一笔是431,912.33元,一笔是21,630.68元。因为当时公司急用钱,杨某跟孙某1说公司借用,孙某1同意。杨某认识马某,见过两次面,2018年4月12日上午,杨振伟说帮朋友汇笔钱。中午在公司门口,马某带了300,000元现金,让杨某帮忙将300,000元打给一个客户,杨某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通过手机银行分两天汇到杜某的账户。2019年4月的一天,马某在希尔顿酒店餐厅交代杨某,说2018年4月帮忙汇款的300,000元是杨振伟还款,半个月后杨某又还给马某200,000元现金,一共500,000元,让杨某跟谁都这么说。杨某自孙某1处拿钱没打过收条。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左右,马某考上司法考试申请律师执业证,高院一些熟悉的书记员为马某送行吃饭,孙某1也在,双方认识。2014年12月左右,孙某1以借款的名义向马某索要500,000元,马某用爱人杜某的银行卡给孙某1的堂弟孙某5分两次转账500,000元。2017年4、5月份,甘某案件败诉后,举报孙某1和其他法官,事情闹了很大,2017年年底,孙某1的朋友杨振伟到乌鲁木齐,孙某1约马某和杨振伟吃饭,吃完饭杨振伟就坐飞机走了,后孙某1给马某说,孙某1跟杨振伟说好,就说500,000元是杨振伟借的,让马某抓紧时间想办法从杨振伟那走流水,马某担心事情会牵连自己,答应,孙某1安排完后马某大概攒了半年的钱,凑够了300,000元,马某给孙某1打电话,孙某1称就打300,000元,剩余200,000元就说还的现金,2018年4月初,孙某1把杨某的电话给马某,马某带着300,000元找到杨某,杨某不清楚怎么回事,给杨振伟打电话后,杨振伟又给孙某1打电话确认后,杨振伟给杨某安排,孙某1还给马某交代给杨某再把事情叙述一遍,马某给杨某安排称以前杨振伟向马某借款500,000元,通过银行卡还款300,000元,用现金形式还款200,000元。大概过来一两天,杨某分两次将300,000元打到马某妻子杜某的账户,现金就是说了一下,并未实际还钱。此事是为了制造一个杨振伟借钱并还钱给马某的假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马某打到孙某5卡里的钱是杨振伟问马某借的,和孙某1没有关系。2019年5月23日,马某听同事说孙某1被纪委带走调查了,马某在从北京去杭州的路上,孙某1的妻子王某也给马某打电话称孙某1联系不上了,到杭州后马某给杨振伟打电话说了此事,杨振伟称去杭州找马某,二人在机场见面,杨振伟给马某看了一张1,700,000元的条子,称是孙某1弟弟给打的还款协议,里面有马某的500,000元,马某说孙某1上次给杨某300,000元钱打了流水,剩余的200,000元是十天左右在马某的车上杨某现金还给马某的,杨振伟给杨某打电话,马某在电话里将过程重复了一遍。6月初马某返回乌市,在希尔顿酒店餐厅,将过程给杨某又说了一遍。6月16日左右,马某开车到天津,杨振伟从深圳坐飞机到天津,在火车站见了王某。后马某开车拉着杨振伟去了北京,有朋友介绍朋友可以处理孙某1的事情,杨振伟和马某在北京茶楼里见了一个穿军装的人,称帮忙要准备2,000,000元,马某和杨振伟觉得不靠谱,各自离开。
3.证人孙某5的证言证实,孙某5和孙某3、孙某4、孙某2开了个果园,杨振伟投资了1,510,000元。杨振伟是孙某3在乌鲁木齐开出租车认识的朋友,孙某3找到杨振伟投资的。因为孙某1从中间当了投资担保人,杨振伟才开始给果园投资。2018年8月,孙某3给孙柏涛说杨振伟不投资果园了,要将前期投资的1,510,000元改成借款,孙某3和孙某2、孙某4去漯河和杨振伟签订了三年还款1,510,000元的还款计划书。2018年年底,给杨振伟还款300,000元。
4.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孙某3在乌鲁木齐市做出租车司机时认识杨振伟,2014年孙某3回老家,与孙某5、孙某2、孙某4一起开了个果园,杨振伟投资了1,510,000元,2018年因为果园效益不好,杨振伟找到几人称要将投资款改为借款,和孙某3、孙某4、孙某2在一宾馆内签订了个还款协议,当时孙某1也在,还款计划书约定三年内还给杨振伟1,510,000元。2018年年底,给杨振伟还了300,000元。
5.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孙某4通过孙某3介绍认识杨振伟,2014年10月,孙某5、孙某2、孙某4、孙某3一起开了个果园,孙某3通过孙某1联系到杨振伟,杨振伟投资了1,510,000元,2018年因为果园效益不好,杨振伟给孙某3打电话称要将投资款归还,后杨振伟和孙某3、孙某4、孙某2在一宾馆内签订了个还款协议,当时孙某1作为借款担保人希望四人尽快还钱给杨振伟,还款计划书约定三年内还给杨振伟1,510,000元。2018年年底,给杨振伟还了300,000元。
6.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孙某2见过杨振伟两次,一次是2014年杨振伟投资果园,第二次是2018年10月,杨振伟要撤资,在一宾馆内签订还款计划。投资时是孙某3将果园项目介绍给杨振伟的,2018年10月,孙某3给孙某2打电话称杨振伟和孙某1让几人过去见面,杨振伟不想继续投资了。后孙某2和孙某3、孙某4在一宾馆内与杨振伟、孙某1见面,在宾馆内算账后杨振伟一共投资1,510,000元,还款计划书约定三年分期还清。后孙某3给杨振伟还了300,000元。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系孙某1的妻子,2016年初至2019年11月在某公司财务中心任职结算副经理职务,主要是公司资金管理和结算业务,公司对员工内部推出过理财产品,对外不销售,因为王某是公司员工,可以购买,亲戚朋友也可以由王某帮助购买。2016年12月初,公司推出面向内部员工的年回报率在8%的理财产品,王某给孙某1介绍称如果有亲戚朋友需要理财,可以帮助购买,过了六七天,孙某1称朋友杨振伟要买理财产品,王某将公司账号发给孙某1,12月20日,王某收到了杨某打到公司账户的400,000元,王某帮助杨振伟办理了为期一年的理财,2017年12月20日到期后,王某联系孙某1称本息合计431,912.33元,孙某1将杨某的卡号告知王某,王某将理财本息431,912.33元打给杨某,是否打过23,630.68元,王某不记得了,如果打过,应当是孙某1让王某打的。
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杜某是马某的妻子,杜某不认识孙某5,2015年马某让杜某给孙某5转账500,000元。银行卡是马某在使用。杜某不认识杨某。
9.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孙某1大概在2005年、2006年认识杨振伟,二人相识后,杨振伟经常邀请孙某1一起吃饭、出去玩,关系越来越好。逢年过节杨振伟给孙某1送一些特产,烟酒。有合同的问题也向孙某1咨询。2014年,孙某1和堂哥孙某4、哥哥孙某2、弟弟孙某3、堂弟孙某5五人合伙租地开果园,因为当时孙某1收了不少别人送的钱,钱放着也是放着,孙某1的四兄弟都没钱,所以果园由杨振伟负责投资,其他四人负责果园的日常经营管理,利润五人均分,为了规避风险,防止有关部门发现后调查,孙某1将钱交给杨振伟,由杨振伟负责将受贿的钱投资到果园,2014、2015年两年间前后投资了一百七十万。因为受贿的都是现金,所以攒到一定金额后,孙某1与杨振伟提前约好后将现金交给杨振伟,杨振伟拿到钱后按照孙某1的安排,将现金打到果园的账户上。杨振伟知道孙某1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孙某1也告诉过杨振伟钱都是自己收的别人送的钱。马某为了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希望孙某1帮忙,送给孙某1500,000元,孙某1让马某直接将钱打到孙某5的银行账户中,后因为马某代理的案件被人举报,孙某1担心事情败露牵连自己,让马某和杨振伟联系,在银行账户上做个还款记录,将这笔受贿的钱做成杨振伟向马某借款,这件事情杨振伟很清楚,其他人给孙某1送钱的事情,孙某1没有给杨振伟说过,杨振伟应该是不知道的。孙某1的几个兄弟不知道杨振伟投资的钱是孙某1的,他们以为是杨振伟的钱。2018年,孙某1审理的案件被人举报,孙某1担心果园的事情败露,约杨振伟和孙某3、孙某4、孙某2到河南见面后,孙某1让杨振伟和孙某3、孙某4、孙某2签订还款协议,内容是2014年杨振伟投资到果园的1,700,000元投资款已到期双方协商分三期还清。签协议就是为了逃避调查,有协议更像杨振伟的投资行为,三兄弟不知道协议是假的。
有时杨振伟不在,孙某1就给杨某打电话,将现金给杨某,2017年前后,孙某1将受贿所得的400,000元现金交给杨某,杨某与孙某1爱人王某联系后将钱打到王某公司的融资项目上,半年可以拿8%的利息,到期之后,本息就继续在杨某处,因为不想让王某知道自己收钱的事情,因此孙某1就说是杨某的投资。2019年5月14日,孙某1在西安给杨振伟100,000元。杨振伟和孙某1曾口头约定,投资果园的钱,还给杨振伟后,继续在杨振伟处投资理财,加上放在杨振伟处的其他钱算出一个总金额,按照10%的利息计算,孙某1将受贿的二百余万交给杨振伟投资理财实际上就是为了隐匿违法所得,将受贿的钱放在杨振伟那里安全,不易被发现,而且还可以赚取一些利息。
孙某1和马某在饭局中认识,通过案件二人有了更多联系,2015年1月,马某和孙某1就马某代理的案件沟通后,二人观点基本一致,后马某称该案有10,000,000元的风险代理费,孙某1给马某说弟弟孙某5果园急需用钱,需要500,000元,马某称代理费下来后给孙某1,因为孙某5急需钱交租金,孙某1催了马某,过了几天,马某将钱打给孙某5。因为孙某1是马某代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进程和方向都有决定权。甘某败诉后不断举报,孙某1担心,就给马某打电话让马某将500,000元做成是马某给杨振伟的钱,从银行上做个还款流水,后因为杨振伟在深圳,孙某1让马某去找杨某,杨某拿到钱后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转账给了马某。因为孙某1和杨振伟、杨某兄弟关系很好,受贿的很多钱都借给杨振伟了,投资到果园的钱和马某给的钱都是投到果园,所以想到让杨振伟和杨某参与进来也是合情理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振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孙某1和杨振伟是好朋友,因为官司经人介绍认识,杨振伟找孙某1咨询案件的事情,经常请杨振伟吃饭,慢慢就熟悉了,2012年杨振伟在新疆成立公司时资金比较紧张,找孙某1借钱,孙某1没借,2014年孙某1借给杨振伟五次钱,2014年3月借了110,000元,4月借了200,000元,6月借了100,000元,9月借了200,000元,11月借了100,000元,共计710,000元。孙某1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杨振伟钱,还钱时是孙某1给了杨振伟孙某5的银行卡账号,杨振伟将钱打给孙某5,钱是杨振伟安排杨某打的,分三次还清了710,000元。因为二人是好朋友,所以孙某1借钱给杨振伟。2015年因为生产经营缺钱,杨振伟向孙某1借钱,2015年4月2日借了100,000元,5月7日还钱给孙某5,孙某1让杨振伟多打100,000元,说老家需要钱,杨振伟给孙某5打款200,000元,5月8日,孙某1现金还款100,000元。5月22日,杨振伟又向孙某1借款100,000元,7月15日还款,孙某1让杨振伟将钱打给了孙某5。2017年孙某1要借调,杨振伟送孙某1去机场,在乌鲁木齐机场孙某1借给杨振伟80,000元,2018年又借给杨振伟100,000元,2019年5月中旬又借给杨振伟90,000元。2018年9月,孙某1给杨振伟打电话称怕老家弟弟不给还钱,让杨振伟去河南帮忙把钱要回来,9月30日,杨振伟去河南与孙某1会面,孙某1给杨振伟说之前杨振伟打给孙某1弟弟的钱都算孙某1弟弟借杨振伟的,后孙某3将杨振伟开车带到一个宾馆,签了还款协议,协议是杨振伟和孙某3、孙某1的堂哥和大哥签的,2019年过年的时候,孙某1的堂哥给杨振伟打款300,000元,孙某1称钱先放在杨振伟处。杨振伟处还有孙某1570,000元。纪委找杨振伟时,杨振伟说1,700,000元都是杨振伟的钱,包括律师的500,000元,都是杨振伟的钱,投资给孙某5的桃园。实际情况是杨振伟给孙某5打款1,010,000元,其中有500,000元是一个律师打给孙某5的,也算杨振伟投资给孙某5的。纪委问马某的500,000元时,杨振伟说因为孙某1老家缺钱,让杨振伟去找马某借钱,杨振伟让马某直接将款打给老家,后杨振伟给马某通过银行还了300,000元,通过现金还了200,000元。事实是2018年孙某1给杨振伟说帮忙过账,孙某1称有律师会跟杨振伟联系,因为杨振伟在深圳,马某找杨振伟时杨振伟让马某找杨某,安排杨某跟马某去银行将钱存进杨某的银行账户,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打回马某的卡。在纪委的说法是因为孙某1和马某在电话里都给杨振伟交代过要怎么说,签订1,700,000元协议时,孙某1又给杨振伟说了一次。
杨振伟和马某在天津、北京、杭州见过三次面,第一次是在杭州,2019年5月24日或25日,马某告诉杨振伟孙某1被抓了,马某让杨振伟到杭州有事说,杨振伟在杭州机场与马某见面,马某交代杨振伟一定不能说错,就说马某给孙某1弟弟的500,000元,是杨振伟借给孙某1弟弟的,300,000元走的账,200,000元给的现金。第二次是在天津,马某给杨振伟打电话见王某,杨振伟从深圳坐飞机到天津,见到王某后王某问杨振伟借给孙某1弟弟的钱是不是杨振伟借的,杨振伟认可。马某说朋友认识北京的人,想找个关系办小一点。第三次是马某开车拉杨振伟去北京,在茶馆见到姓唐的人,穿着军装,说办孙某1的事情要2,000,000元,后来没谈成。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及附照证实,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振伟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6号是孙某1。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振伟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4号是马某。
2019年9月11日,杨某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7号是孙某1。
2019年9月11日,杨某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6号是孙某1。
2019年9月20日,孙某3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10号是杨振伟。
2019年9月20日,孙某4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7号是杨振伟。
2019年9月20日,孙某2在公安机关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2号是杨振伟。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杨振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综合论述如下:
首先,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具体而言,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再次,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隐瞒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
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是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孙某1涉嫌受贿罪议案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是否裁判,并不影响本案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结合本案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振伟在2019年5月得知孙某1被审查调查时,与马某在杭州就马某给孙某1的500,000元的款项的来源、去向等问题统一了口径,掩盖事实,杨振伟在自述短信中称,18年底孙感觉自己要出事,召集杨振伟和老家的三兄弟一起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总借款170万元(包括律师马荣的借款50万元,还有虚拟的现金19万元),孙于2019年5月22日在西安被新疆自治区纪检委带走协助调查,杨振伟也于6月20日和21日分别被纪委传讯配合调查,在调查期间杨振伟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如实回答问题,将孙某1通过杨振伟转给其弟的款项,谎称是自己的钱,欺骗了调查组人员,现希望主动交代情况,争取宽大处理,以上所说事实属实。由上可知,在孙某1被采取留置措施前,被告人杨振伟已明知其与孙某1家的三兄弟签订的协议是虚假的,且款项并非杨振伟所有,并对款项来源有所怀疑,在孙某1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杨振伟再次与马某就马某给孙某1的500,000元统一口径,隐瞒真相,在2019年7月10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时,仍未做如实供述。被告人杨振伟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关于被告人杨振伟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振伟并无主观上的明知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以杨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431,912.33元、王某给杨某转账的21,630.68元以及孙某1在西安期间给被告人杨振伟的现金270,000元,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上述款项系被告人杨振伟明知系孙某1收受的赃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杨振伟的犯罪数额,以上被告人杨振伟涉案的犯罪数额应当为1,5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振伟涉案金额为1,510,000元,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杨振伟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振伟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杨振伟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转账、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在明知涉案资金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拒绝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被告人杨振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振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振伟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振伟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振伟虽系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因此,不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案发后积极退赃,将本案孙某1在被告人杨振伟处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全额予以退缴,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杨振伟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杨振伟的当庭供述,其当庭对于在杭州与马某统一口径,隐瞒事实及对与孙某3、孙某4、孙某2签订的还款协议所涉款项系孙某1违法所得的明知予以认可,其行为可认定为当庭如实供述,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暂扣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民币1,506,456.99元,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的人民币3,543.01元,由本院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下剩人民币723,543.01元,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结合被告人杨振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确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振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暂扣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民币1,506,456.99元,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振伟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的人民币3,543.01元,由本院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下剩人民币723,543.01元,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凌

人民 陪 审员   高婧

人民 陪 审员   肖艳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祝雯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合同模板集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本文及图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投诉、合作、建议、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合同模板集
合同服务一站式平台,云端合同库需关注本公众号后进入对话框操作。传播公司法务资讯,提升公司法务技能。持续传递最新法律热点、最全法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帮您排忧解难。平台拥有大量律师、法官、法务、企业高管,不容错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