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以来,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被认为是三大主要政治思潮。作为当代保守主义代表的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保守主义思想本身是对特殊社会情势的反映。在亨廷顿看来,现代保守主义是 18 世纪法国的一个现象,因时而异、因地而异。这种观点夸大了保守主义自身缺乏连续性和一般性的不足之处。相反,我们认为保守主义是迄今为止最具有洞察力和原创性的、关于人类秩序的一般原理。其他各种主义从某个侧面解释了人类社会秩序,但与保守主义不是并列的关系。伯克保守主义的核心思想(假设、倾向、主题、论证和隐喻)如下:(1)对环境响应的因果联结、情感系统、理性是人类适应性进化的三种适应器,至少在人类社会秩序中理性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审判者地位。基因继承设置的硬联结所支持的功能行为是本能;情感系统所支持的功能行为是对包括习俗、习惯、传统、偏见、宗教信仰等在内的文化继承系统的遵从;理性能力所支持的功能行为是理性评估和理性设计。(2)社会性自我和社会秩序:基础行为假设和社会科学分析的初始状态设定。伯克认为社会科学分析的初始状态是文明社会秩序而不是各种版本的“自然状态”。使政治社会 / 文明社会成为可能的,不是想象中的一纸契约,相反,所谓自然权利和社会秩序各组成部件都是一个缓慢的进化的产物。个体的人与文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因为置身于社会秩序之中,个体的人获得人的规定性,因此从一开始个体的人就存在于社会秩序之中。如果说作为生物的人类个体拥有的生物学性状称为人的第一天性,那么社会性自我就是人的第二天性。社会性自我的含义中被定为“人”的个体存在于这样一种时空下:人际互联的结构中(空间结构)与文化继承的文化之河中(时间结构)。人的第二天性通过后天无意识和有意识习得的习俗、习惯、文化传统而获得。通常,家庭和社会教化是获得第二天性的两种主要途径。基于社会性自我和社会秩序的初始设定,相应的关于人的基础行为假设是“自我保存”和“社会交往”。自我保存不能理解为一个鲁滨逊式个体为自我保存展开的种种行动,而是作为社会性自我的个体嵌入各种社会组织,通过遵循习俗、惯例等而获得自我保存(鲁滨逊式的自我保存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在于各种继承而来的组织和制度存储代际累积进化的知识仓库,是群体智慧的存储库,可以改良但不可能摧毁,
不存在全盘摧毁后从零起点创造一套全新知识存储库的可能性。(3)理性不完美性和理性不及。一种制度或实践(如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君主政体、市场等)在历史中存活很长时间,证明了它满足了人类的某种需求,这种需求可能是制度外显的目的,也可能有异于制度外显目的。其实在生命演化和社会演化中,“无设计师的设计”现象普遍存在。社会秩序的结构、功能和演化中存在“我们现在无能力理解的所在”,我们需要尊重我们尚未理解的事物,例如,多数的意志与他们的根本利益经常是很不相同的。如果多数对他们的根本利益的因果机制有完全正确的理解,那么他们的意志就和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存在理性不及,所以试图用理性来证明每一种制度的合法性,拒斥不符合抽象正义原则的所设标准的制度,要求重建社会秩序以符合抽象正义的行为是一种危险的心态,可能带来灾难性的政治和社会后果。不仅理性(和认知)是不完美的,人类的本能、情感、理性三种适应器都不完美,总之人性是不完美的。三种适应器是互补关系,过分夸大其中任何一种都是不明智的。关于人性不完美特别是认知有限的推论是,任何制度革新都能看到设计者的认知局限。对理性不完美和理性不及的认知,保守主义反对理性的自负、理性的滥用,
反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唯科学主义和理性建构主义。(4)审慎是世俗世界的上帝。审慎是所有美德的最好指导者,也是所有美德中占据第一位的美德。审慎对所有理论上的权利或形而上学的原则具有支配力。审慎是日常聪明和明智之上的聪明和明智,是一阶的明智。例如英国宪制保证了审慎对理论的支配。基于审慎理论,
人类道德的本质是自我限制,而不是做出选择。
对于政治家而言,审慎是所有美德中的第一美德。审慎是低等世界的上帝。审慎不是自私的精明,不是聪颖和灵巧。审慎的法则不是数字的、普遍的理性化的。作为审慎的反面,就是将思辨哲学、抽象的自然权利带入政治实践,罔顾传统、环境和实际经验,强行落实抽象权利。宗主国对美洲殖民地具有征税权并不顾一切地要强行落实,
就是不审慎;将人民主权原则无限制落实到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甚至落实到军队内部的管理中,就是不审慎。审慎要按照“成长的(演化的)自然原则”行事。法国大革命就是粗暴地中断“成长的自然原则”的极端表现。(5)秩序自由价值。“秩序自由”是有勇气、有道德、有节制的自由,是与审慎的美德相联系的自由。自由的道德内涵和实现机制高度依赖于社会秩序,保守主义因此赞同秩序下的自由、有节制的自由、与责任承担相联系的自由和高贵的自由。(6)财产权原则。以多数或任何名义,为一己之利或一己之快而剥夺他人(的财产权)的人是人类的公敌。安全、稳定和可兑现承诺的财产权是政治秩序的一项主要功能。统治权威派生于统治权威对财产权的维护。(7)社会秩序中的不平等、等级、权威和服从。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是保证真实精英在位、在场(而不是“精英失灵”),社会普遍形成对精英的真正的权威认同。财产、智慧和美德是精英的标志。社会变迁导致财产权调整,精英构成也需要跟随调整,权威、等级和服从的格局做相应调整。不信任基于抽象权利平等的民主的至上价值,
基于自然原因的不平等有正面积极意义,推崇精英统治。民主不构成一种政体,假如每一个人来统治,每一个人承担的责任与他的诉求是极不对称的,完全的民主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事情,人民只能由真正的精英所领导。政府与其说在统治,不如说在变革、改革、平衡和调整。因为“社会契约”并不是针对一代人而言的,相反,它默认一个远长于个体生命周期的伙伴关系,因此个人没有权利退出这种社会契约。非自愿义务、责任和服从是文化继承和社会秩序运行的前提条件。(8)代际正义和群体智慧。反对一代人所认同的狭隘正义观。法律、正义、秩序和智慧是活着的人、死去的人、将来出生的人的共同财产,是许多代人实践经验和知识累积进化的群体智慧。在保卫群体智慧的问题上,“帷幕和面纱”比“光和透明”更重要,甚或说,启蒙的“光和透明”经常是群体智慧的破坏者。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组织、制度、习俗、惯例中存在着群体智慧,或者说它们是群体智慧的载体。与群体智慧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们不会清晰地意识到和理解它,也不能完美地解释它。出于降低认知负载的原因,人们也不必要完全认知和理解它。(9)反对抽象的、形而上学的理论付诸政治实践。对启蒙运动以来以理性、科学和技术进步为基础的进步主义持高度怀疑态度,同时, 社会秩序不是外在于人类活动的客观事实,不可能由人对其任意改造。因此对任何激进主义的全盘性社会方案持批判态度,强调保持理性的谦卑绝对必要性。这一论点的最典型运用是“自然权利”。仅仅通过假设自无限遥远的过去就一直存在自然权利,忽视权利是社会秩序成长的产物是有害的。权利不能通过任何抽象规则来假设它的存在,它设定了一个无时间、可逆性的静态人类社会秩序,“没有比通过规则来讨论权利更傻的了”,而以自然权利保障不健全为由全盘拒斥现存制度(关于暴力革命的门槛条件见第 12 条)更是有害的。(10)国家是一种跨代际伙伴关系契约。建立国家的“社会契约”
不同于一般商业交易契约,而是跨代际演化的所有科学的伙伴关系、所有艺术的伙伴关系、所有美德的伙伴关系、所有完美事物的伙伴关系。建立国家的“社会契约”是活着的人、死去的人和将来出生的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每一代人都搞一套自认为最能代表正义、最有利于公共和每个私人的福祉的“社会契约”是不可能的。下一代人要尊重先辈,正如将来出生的人要尊重当下的我们一样。零起点建设社会秩序完全是对上述契约粗暴地中断,是妄想症和狂妄症发作的表现。死者、生者、后人都是演化社会秩序的建设者和参与者。(11)议员和政党代表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议员是所在选区的代表,但首先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从人的信仰、偏见以及他所紧密联系的家庭和团体的多样性这个原初事实出发,党派是必然存在的,所谓“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政党政治通过制度化方式在政治斗争中以坦荡取代了阴谋。政治家无须宣扬超自然美德,
政治家合乎原则的行为必然是党派性的,党员身份在现代政治的一般运作中是有益和值得尊重的。(12)政体变更与暴力革命的条件。“成长的原则”支配着国家政体,每个国家的环境的传统决定其政府形式,当环境改变时,形式也要跟着改变。1688 年英国光荣革命和 1776 年美国革命都是特定环境下、暴政肆虐到迫不得已时诉诸暴力的合道德革命。判断暴力革命的必要性、合法性在于,暴政肆虐到人民迫不得已只能采取暴力反抗的地步;它必须是消极的、迫不得已的行动,而不是积极地“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的主动行动。因为道德的本质是自我限制而不是做出选择。当革命具有积极的做出选择的性质时它就失去了“合道德性”。(13)时效性法则。时效性造就财产权、合法性和权威。自然法是超越人类立法的法律,时效性法则是自然法伟大的基本组成部分。时效性法则意味着,通过长时间延续使用,没有证书也可以被授予财产权;同样,长期延续不用的情况下尽管有证书也可以将其合法剥夺。在公法领域时效性法则同样适用。私有财产和统治权都适用时效性法则。变化是最有威力的自然法,我们能做的、人类的智慧所能胜任的就是做好准备,变化将以最缓慢的程度进行。缓慢的变化使得已创立的法律或宪法免遭质询,使变化合法化。神圣的时效性法则使在开创之初具有暴力性质的政府成为合法的政府。一个政府的合法性不能,
也不需要从它的源头去寻找。所有人类事物都处于变动之中,但并不是所有变动都是暴力或革命性的,那些伟大的人类成就不是暴力或革命性变动毕其功于一役的产物,例如语言和货币。神圣的时效性法则否认“人类有权利制造他们喜欢的法律”,是理论包裹起来的审慎。(14)习俗、习惯和偏见中隐藏着智慧。习俗、习惯和偏见不是理性的对立面,而是理性的盟友。赤裸裸的理性是浮浅的,习俗、习惯和偏见提供了使理性充满光彩的自然的情感。习俗、习惯和偏见的产生是长时期人际互动的产物,创造偏见不是人的权力(和能力)所能及的。(15)赞美绅士。绅士是美德、智慧和财产的综合表达。美德、智慧和财产在人群中天然不平等分布,因此接受作为结果的不平等是合道德的、必要的。(16)善和恶是制度合法性以及政治 / 政策评价标准。在结果上产生恶,政治上就是错误的;结果上产生善,政治上就是正确的。这里的恶和善是在多数人、在长期或文化进化时间尺度上的观察结果。保守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评价标准是远期、制度、多数功利主义。(17)对审慎宗教的尊重。是否承认存在一个超验的“设计者” 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审慎宗教(与各种派别的激进主义宗教相区分)
使国家合法化;有奖赏与审判的信仰给人以动机去做有道德的行为;为人们在现实中经受的苦难、不确定下的焦虑提供慰藉。审慎宗教的这些社会功能的实现无关信仰是否为真。(18)重视非意图后果、制度的潜在功能和制度间的相互依赖性。建构、革新和改革这样的有目的行动必须十分谨慎,因为有目的社会行动既可以带来正面的非意图后果(例如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也可能带来负面的非意图后果。这种负面非意图后果的出现是因为,首先,社会秩序中的诸多因素之间存在网络结构的复杂因果链条,主事人无法在试验之前予以把握;其次,现存实践和制度存在潜在功能,在改革或废除时并未意识到其潜在功能。社会秩序中的制度集中,各项制度在功能上相互依赖,相互支持,改革或废除其中一种制度的企图可能会对其他有价值的制度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看起来有偏见的制度实际运行很好;合理的制度有很好的开端,长期下去却出现可耻和可悲的结果;看起来模糊的、不重要的事物对国家的繁荣和自由却极端重要,这只有在反事实假设或现实中的极端情形下才可能观察到。(19)夸张的人本主义与人类合作秩序的真实因果联系之间的冲突。人道、同情、好意这些有关人性的主观感知与社会的真实因果关系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性。人类的救世心态和人道动机,如果与抽象的权利和自由理想相结合,落实为立法和政策实践则可能摧毁奠定社会繁荣和自由的制度基础。本文摘自《传统与秩序 : 伯克、法国大革命与西方政治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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