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8时40分许,忻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现场一辆忻城B83**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倒在道路右侧,前车轮挡泥板和右侧车身被撞坏。一名老人躺在电动车车头前的路面上,旁边停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另一名老人坐在路边。
经查,当日8时37分许,黄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后座搭乘莫某在前方行驶,蓝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在后方行驶,行驶过程中,蓝某右手握车把控制车辆,而左手则是拿着手机,一直在低头观看手机,直至两车发生碰撞都没抬头观察路面情况。蓝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人力三轮车上驾乘人员也因撞击从车上摔下,导致莫某头部着地受伤,所幸经到医院检查后身体并无大碍。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蓝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行道路观看手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黄某、莫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分心驾驶的危害
来宾交警温馨提示,道路上交通环境随时都在变化,驾驶人在驾车时务必集中注意力,实时掌握车况路况变化,切勿分心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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