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采取委托生产方式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注册体系核查指南
2022年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提到了以下“委托生产”有关内容:
医疗器械飞检
“委托生产”有关不符合项
1、企业微生物实验室与阳性对照室、阳性对照品生产区对应的两个空调系统无设备编号,未见维护保养、日常监测记录;未就注册人委托生产产品转移后设备的差异做验证、评估,并由注册人进行确认,如注册人转移的该产品生产工艺规程中的某些设备与该企业实际使用设备型号不同。
2、质量手册未涉及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未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制定或转化相关程序文件,如供应商选择评价、采购控制、标识和可追溯、变更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沟通机制等文件。
3、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产品留样的数量和保存期限规定不一致。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抽样留样管理规定》要求留样期为留样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当生产批量小于20000人份时,留样数量为3倍全检量;受托方《留样管理规定》要求留样保存到有效期,当生产批量小于 20000人份时,留样数量为1倍全检量
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了原因调查、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但未区分自产产品和委托生产产品,且与委托生产协议中的原因调查时间要求不一致,《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文件中规定5个工作日内得出调查结果,委托生产协议中要求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调查结果回复。
5、质量手册未包括委托生产涉及的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关程序文件。质量手册未涉及委托生产过程中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采购、不合格品控制等内容。未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制定并转移部分程序文件,如不合格材料、产品或过程偏差,过程确认、不良事件监测、沟通机制等文件;未督促受托生产企业制定转化并确认相关程序文件,如供应商选择评价、采购控制、标识和可追溯、变更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沟通机制等文件。
6、注册人未对委托生产、自行生产转换中生产设备、工艺参数、清洁方式和消毒剂等方面的差异性,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如未对委托生产容器具清洁方式差异性进行验证确认,受托方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将待洗容器放入某溶液中浸泡过夜,注册人洁净车间容器的清洁及管理制度未使用该溶液;委托方与受托方批号编码格式管理不一致。
7、企业《数据统计及分析控制程序》未对季度汇报所需的数据汇总分析提出明确规定,管理者代表向企业负责人提交的二季度和三季度的汇报材料中均未包含委托生产的某批次产品的生产、质量、销售和售后服务相关数据。
8、查某批号颅颌面修补系统的《委托生产产品批生产记录》,记录中未对用关键软件进行数控机床数据编程的过程进行记录。
9、查《文件控制程序》,规定研发部负责对产品委托生产需要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企业提供的《膝关节假体委托生产转移文件清单》显示委托方转移负责人为时任管代汪某,与文件规定不符。《膝关节假体产品目录》、《关节产品标签技术要求》等文件未按照程序要求签署转移文件清单。查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委托生产合同,在协议中明确由指定人员进行沟通,未提供关于具体开展委托生产沟通的频次、方式及应形成相关记录的规定制度,未提供沟通记录。
10、企业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明确由指定人员进行沟通,未提供关于具体开展委托生产沟通的频次、方式及应形成相关记录的规定制度,未提供沟通记录。
11、查企业 2021年10月9日发布的《批号管理规定》,最终产品批号规定由八位数字后加一位生产代码组成,其中生产代码未解释规定,企业提供的202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批号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对此有规定,但发布在后的《批号管理规定》未在文件中关联此附件,亦未对文件进行变更修改。
注册人企业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未包含文件转移清单,未规定具体的转移文件和转移方式,注册人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和受托方往来技术文件和生产放行记录,未规定电子文件的受控管理。
12、(1)颅内球囊扩张导管发生过三次变更,查看该企业注册人委托生产管理规定,对于产品变更控制需要由注册人实施变更(包括变更方案、报告、变更通知单的编写以及必要的验证),该企业实际执行将变更方案和报告合并,与文件规定不一致。(2)企业提交了2023年包装“增加顺应性卡”的评价报告,未能考虑顺应性卡材质、初始污染菌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13、该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资料中均体现颅内球囊扩张导管为自产,在取得注册证之后开展委托生产,未能对相应过程设计开发更改进行风险分析。
—以上内容节选自《核查中心2023年第四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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