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业主被物业起诉!只因……

文摘   2024-11-25 15:46   福建  


租客最近因种种原因

拒绝缴纳物业费

这不禁让人好奇

物业费

究竟该由谁来缴?



黄某向李某承租店面作为经商使用,双方合同中未对物业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但纠纷发生之前物业费均由黄某交纳。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后,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


嗣后黄某与物业公司出现纠纷,遂拒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李某与黄某连带承担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与李某未对物业费的缴纳做特别约定。黄某为实际物业使用人,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且此前物业费一直由黄某缴纳,黄某为物业费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对李某、黄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作为出租人,在黄某未能缴纳物业费时应当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承租人系物业服务的实际使用人,按约定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出租人也不是将房子出租后就可以一劳永逸,实际生活中出租人应当催促租户及时缴纳物业费,若出现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等情况,应当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来源 | 德化法院

编辑 | 许沁晨

审核 | 一审:赖露晶  二审:郑世发  三审: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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