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报酬
是公司
还是介绍人
劳务报酬到底找谁要啊
我是帮公司招人的,你给公司干的活,工钱肯定得找公司要。
我们公司可没和高某约定过费用多少,谁承诺你的你找谁要吧!
基
本
案
情
2022年期间,高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在A公司承揽的工程中从事挖掘机施工工作。张某与高某口头约定工费为100元/小时,高某一共在指定地点工作40小时,合计费用4000元。完工后,高某要求结清挖掘机的费用,但均以种种借口被拒绝,故高某依法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高某确实给A公司干了挖掘机施工的活,但不是A公司找的高某施工,是别人介绍高某来工地干活的,具体每小时多少钱,A公司未与高某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A公司在承包工程期间,使用高某的小型挖掘机进行施工,A公司与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成立事实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且该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高某已为A公司完成施工活动,A公司理应向高某支付费用,其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高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很多农民工朋友找工作时不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用工主体无法确定,讨薪时被百般推诿,干了活却拿不到钱。因此建议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外务工时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对用工主体、工价、报酬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本案中出现的雇主以非合同主体“推诿”的情形。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