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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晋“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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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江先生于2023年6月10日入职某机电公司,从事机修技术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29日,江先生离职,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原告6至1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后不服仲裁结果,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电公司在江先生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自2023年7月10日起,每月向江先生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江先生提供的工资条及机电公司的当庭陈述,江先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及维修提成构成,对于机电公司要求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机电公司向江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4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