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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关于整体设备系统的规定(见4.3); 增加了初始检查检查机构的规定(见5.1.1); 增加了检查依据的规定(见5.1.2); 增加了第三方检查的规定(见5.3); 删除了关于检查一览表中具体项目的规定(见2022年版的4.12); 更改了非电流隔离电路的接地连续性检查的规定(见5.7.3.8,2022年版的5.3.9); 增加了液浸型“o”的检查规定(见5.7.7)。
范围中增加了初始检查(见第1章);
更改了文件要求(见4.2,2017年版的4.2);
删除了粉尘危险场所防爆型式选择表(见2017年版的表2);
更改了防爆型式与 EPL之间的对应关系表(见表2,2017年版的表3);
更改了根据粉尘的引燃温度选型的规定(见5.4.3,2017年版的5.6.3);
删除了粉尘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选型规定(见2017年版的5.7);
删除了粉尘环境用超声波设备的选型规定(见2017年版的5.8);
更改了电机的规定(见5.6.2,2017年版的5.12、10.6、11.4、12.3、13.4、17.4);
增加了电池和电池组的规定(见5.6.5);
更改了电加热系统的规定(见5.6.6,2017年版的7.4);
更改了轻金属结构材料的要求(见6.1.1,2017年版的5.10);
更改了外部非金属材料静电要求(见6.1.5,2017年版的6.4);
增加了电缆引入装置选择表(见表9);
更改了隔爆型电缆引入的规定(见6.4.5,2017年版的10.4);
更改了防粉尘点燃外壳“t”的附加要求(见6.4.6,2017年版的第18章);
更改了仅有一个线性电源的本质安全电路的要求(见7.3.1.4.3,2017年版的12.2.5.2);
更改了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盒的要求(见7.3.4,2017年版的12.2.3);
删除了对“nA”的相关规定(见2017年版的第14章);
“pD”的相应内容合并入“p”(见7.4,2017年版的13.4);
增加了初始检查要求及检查项目表(见第8章和附录 B);
删除了关于具有一个以上线性电流/电压特性关联设备的本质安全电路的检查附录(见2017年版的附录 A);
删除了关于轻金属及其合金的摩擦火花危险的附录(见2017年版的附录 H)。
爆炸性环境的系列标准的36部分分别为: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 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 试验方法;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检查与维护规范;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保护的设备;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 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防爆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 EPL Ma级设备;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
第26部分:静电危害 指南;
第27部分:静电危害 试验;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29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液浸型“k”;
第30部分:地下矿井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和元件;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
第33部分:严酷工作条件用设备;
第34部分:成套设备;
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
第36部分:控制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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