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市场计量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使用不合格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27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铁博士”的TCS-150精品台秤涉嫌不合格。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衡器防作弊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为“不改变秤的承载器上的载荷,通过操作秤的按键就可以改变秤量示值”,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中医院附近某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16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中医院附近开展电子计价秤监督检查,发现某超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现场用2kg标准砝码在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时,显示质量为2.2kg。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医院附近某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0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医院周边商户开展电子计价秤监督检查,发现市医院附近某超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计量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用2kg标准砝码在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时,显示质量为4.44(市斤秤)。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医院附近某超市使用超检定周期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医院周边商户开展电子计价秤监督检查,发现市医院附近某超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已超过检定周期3个月,执法人员现场用2kg标准砝码在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时,显示质量为2.21kg,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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