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以及《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函〔2022〕4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格朗和乡实际,公告如下:
一、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的公告》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的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不得进行非粮食种植的土地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发展林果业。非法流转并非法种植非短期经济作物(水果甘蔗、西瓜、生姜等)的耕地必须在 1 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内退出,现已处于收获期的非短期经济作物,收获后一律不允许继续种植;近期(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前后一个月)新种植或准备种植的水果甘蔗、西瓜、生姜等非短期经济作物,一律全部退出,不得继续种植水果甘蔗、西瓜、生姜等非短期经济作物,同时各村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与土地承包户和辖区内各种植户签订“非粮化”承诺书,严格按照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处置。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坚决制止和纠正“非粮化”现象,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等重点粮食作物的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已经“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的,尽快恢复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作物,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不得新增无法满足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或挖塘养鱼。切实做到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行政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整理归档等工作,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及相关设施行为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勐海县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制度》不得损坏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各村及有关单位要监督监管好耕地与相关农业设施,落实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控农业面源污染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回收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确保不发生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等情况;各行政村、有关单位要落实管控责任,指导辖区内生产者建设回收网点、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完善回收利用体系。
六、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行政村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七、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格朗和乡人民政府:0691—5642101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