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假务工、实敲诈,这个恶势力团伙获刑!

政务   2024-10-15 19:30   江西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乃、马某林纠集李某百、李某明、马某胜、罗某花等4人,驾驶汽车在湖北、湖南、江西等地,通过微信招工群、鱼泡网等招工APP及其它方式寻找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待所有人员进驻工地后,便提出需搭设特殊灶台、提供特殊饮食等条件刁难用工方,在用工方无法满足其要求、明确拒绝用工后,采取纠缠、滞留工地、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来回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乃等6人,在江西赣州、湖北襄阳、湖南长沙、湖南郴州等地共实施敲诈勒索案件7起,涉案金额共计43100元。

审判结果
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乃、马某林、李某百、李某明、马某胜、罗某花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江西、湖南等地的建筑工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2021年12月6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李某乃等6名被告人2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至5000不等的罚金。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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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分局扫黑办

编辑:黄敏

编审:吴青

审核:张福源

审定:钟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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