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店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了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下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现就事项受理范围、提交材料等通知如下:
事项名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受理范围:经营场所地址在小店区的经营主体
相关要求: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2.公司名下拥有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注册登记不超6年。
提交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登记表(后附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提供);
3、投入经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4、经营场所、车位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含经营场所现场照片);
5、公司服务机构架构图、管理人员信息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承诺,后附承诺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管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三、自觉接受政府及其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八、我公司承诺:投入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已全部申报备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60日内。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