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备案、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粮油仓储企业申请备案指南

政务   2024-09-24 19:19   山西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受理条件

1.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2.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办理材料目录

1.山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2.山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事项名称: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




受理条件
1.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粮油仓储单位的基本条件,即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实施粮食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执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掌握熏蒸基本理论知识,受过熏蒸技术培训、技术熟悉、有组织能力的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熏蒸操作人员应由受过熏蒸技术培训、熟悉技术操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熏蒸仪器设备的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熏蒸作业时应安排2名以上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 
3.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安全有效,工作服(长袖衣裤)和无渗透性的手套应完好;熏蒸现场应准备灭火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过程应对熏蒸现场及周围设置警界标志。 



办理材料目录 

1.粮食熏蒸作业申请表(原件2份)

2.熏蒸作业方案,包括熏蒸负责人及参加作业人员、化学药剂类型及熏蒸方式、用药量、熏蒸密闭时间、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1份)

3.实施熏蒸作业的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健康体检表(复印件各1份)



事项名称:粮油仓储企业申请备案




受理条件

1.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少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少于100米。经营场地一般应当属于粮油仓储企业自有或者租赁不少于10年期限。 

2.拥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粮食仓容在500吨(含)以上,食用油罐罐容(或包装成品油库存)在100吨(含)以上;有计量、清理、通风、熏蒸、粮情测控系统和输送设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粮油化验室,能够正常开展相应粮油质检工作。 

3.拥有职业资格证的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4.粮油仓储企业名称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办理材料目录

1.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经营场地距离污染源、危险源情况材料复印件(1份)

4.获得资质认定的粮油质量检验能力材料(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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