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州市公安局决定对青州市“胡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胡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3月,胡某某报警称:其被人通过电话冒充公安工作人员诈骗。被骗的50万元转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001123056账户内。经资金流向分析:
1、其中部分资金转出,后我单位止付冻结嫌疑账户621098****001123056人民币175894.60元。
2、其中20万元又转入二级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005738102。后我单位止付冻结嫌疑账户621799****005738102人民币200007.35元。
3、其中74168元转入二级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08156343。后我单位止付冻结嫌疑账户621226****008156343人民币74305.75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青州市胡某某被诈骗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以上3个账户应分别返还受害人胡某某被骗资金175872元、200000元、74168元,合计应返还受害人胡某某资金共450040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州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青州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资金返还并重新确定“胡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胡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青州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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