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42号提案的答复函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林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第1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刑衔接情况
2018年机构改革以前,我省95%以上林业行政案件、林区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案件均由各级森林公安、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办理或者受委托办理,案件处理及时规范高效。2020年7月,全省森林公安转隶,林业部门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2020年8月7日国务院修订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规定了行刑衔接的普遍适用原则。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局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了《陕西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林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加强执法衔接,确保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推动林长制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有效对接,建立了“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机制,正在推动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协作机制、行刑衔接机制、联合督办机制等各项制度机制,形成防范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多方位、多角度加大打击毁林毁草工作力度。
我们严格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陕西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相关刑事立案标准为依据,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二、机构改革后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2018年机构改革后,陕西省林业厅更名为陕西省林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全省8个设区市保留市林业局机构名称,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原榆林市林业局更名为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原西安市农林委部分内设机构并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挂市林业局牌子;原杨凌示范区农林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并。107个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中,西安市莲湖、碑林、新城3个市辖区设园林绿化部门,秦岭沿线临潼、长安、鄠邑、蓝田、周至5个县(区)组建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加挂林业局牌子;其他99个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合并16个,与农业等部门合并8个,保留林业局机构名称75个。设区市、县林业行政编制普遍压缩,独立设立的市级林业部门一般编制15人左右,县级林业部门一般编制7人左右,均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市、县两级林业部门除少数几个县外,普遍没有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委托有关林业事业单位承担,涉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站、林木种苗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
机构改革以后,我局连续开展执法调研,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林业局(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省行政执法工作。部分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内部执法力量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商洛市成立林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榆林市成立林草资源管护中心,负责森林草原监督管理和封山禁牧执法工作。靖边县成立林草稽查大队,神木市、绥德县、丹凤县、洋县、勉县、三原县、旬邑县成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植被恢复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我局配套制定了《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陕林策发[2022]89号),明确了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标准。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植被恢复费征收主体、流程、标准,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修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您的中肯建议,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相关机制。完善“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林长+法院院长”机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受衔接和案件处理等相关信息通报。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毁坏林地草原,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走私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行刑衔接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研究林业执法难点、热点和突出问题,统一检验、鉴定等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和认识,明确移送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加大涉林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二是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机构改革后,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调整,草原资源、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监管职能划入林业部门,生态资源保护压力巨大,行政执法任务更加繁重。我们将以林长制高效运转为契机,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一体化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压紧压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家林草局“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相关要求,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经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动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林木种苗、封山禁牧等林业部门内部执法力量全面整合,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勇于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规范文字记录,推行音像记录,提高信息化水平,执法决定经得起时间考验;实现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降低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提升执法效能,提高行政执法满意度。
三是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以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配套工作办法为契机,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述法点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林长制考核、约谈等方式加强涉林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持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最后,再一次衷心地感谢您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并监督我们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我们将持续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打造专业化林业执法队伍,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为建设美丽陕西贡献新的力量。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7月2日
来源:陕西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