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同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选型应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质量优良、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原条文:18.3 继电保护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同意。保护选型应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质量优良的产品。
保护选型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要求。
18.1.3 稳控系统应在合理的电网结构和电源结构基础上规划、设计和运行,控制策略和措施应安全可靠、简单实用。对无法采取稳定控制措施保持系统稳定的情况,应通过完善网架方案、优化运行方式、完善第三道防线方案等综合措施,共同降低并控制系统运行风险。(新增)
18.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网络安全防护规定,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十四号令)》及《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GBT36572)要求。(新增)
18.1.6 依照双重化原则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功能,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原条文:18.4.1 依照双重化原则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宜采用主、后一体的保护装置。
删除原条文中“宜采用主、后一体的保护装置”的要求。
18.1.7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含电铁牵引站及引入线路)两端均应配置双重化线路纵联保护,两套保护的通道应相互独立,优先采用纵联电流差动保护,双侧均应具备远方跳闸功能;具备条件的110(66)kV输电线路(含电铁牵引站及引入线路)宜配置纵联电流差动保护。
原条文:18.4.2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备的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
原条文:18.4.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及就地判别装置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18.1.8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通讯通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线路纵联保护应优先采用光纤通道。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及就地判别装置(或功能)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穿越覆冰区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应至少配置一条不受冰灾影响的应急通道。
原条文:18.4.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及就地判别装置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原条文:18.6.10 线路纵联保护应优先采用光纤通道。
18.1.10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110(66)kV变压器的保护和测控功能应相互独立,在单一功能损坏或异常情况下,保护和测控功能应互相不受影响。(新增测控功能分开)
18.1.1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组屏设计应充分考虑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应采取合理布置端子排、预留足够检修空间、规范现场安全措施等防止继电保护“三误”(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的措施。当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不能实施确保运行和检修安全的技术措施时,应安装在各自屏柜内。(增加分屏控制)
原条文:18.4.9 采用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应安装在各自保护柜内,并应充分考虑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
18.1.12 为保证继电保护相关辅助设备(如交换机、光电转换器、通讯接口装置等)的供电可靠性,宜采用直流电源供电。因硬件条件限制只能交流供电的,电源应取自站用不间断电源。(新增)
18.1.13 在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电网发展带来的系统短路容量增加等情况进行电流互感器的选型工作,并充分考虑到保护配置及整定的要求。
原条文:18.6.3 应根据系统短路容量合理选择电流互感器的容量、变比和特性,满足保护装置整定配合和可靠性的要求。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18.1.14 差动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相关特性宜一致;母线差动保护各支路电流互感器变比差不宜大于4倍。
原条文:18.6.4 差动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相关特性宜一致。
增加“母线差动保护各支路电流互感器变比差不应大于4倍”
18.1.15 母线差动、变压器差动和发变组差动保护各支路的电流互感器应优先选用准确限值系数(KalF)和额定拐点电压较高的电流互感器。(新增)
18.1.17 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发电厂升压站、变电站应配置故障录波器;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发电厂、变电站内的故障录波器应对站用直流系统的各母线段(控制、保护)对地电压进行录波。
原条文:18.6.11220kV及以上电气模拟量必须接入故障录波器,发电厂发电机、变压器不仅录取各侧的电压、电流,还应录取公共绕组电流、中性点零序电流和中性点零序电压。所有保护出口信息、通道收发信情况及开关分合位情况等变位信息应全部接入故障录波器。
原条文:18.6.21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18.1.18 除母线保护、变压器保护、发变组保护外,不同间隔设备的主保护功能不应集成。(新增)
18.1.19 应充分考虑安装环境对保护装置性能及寿命的影响,对于布置在室外的保护装置,其附属设备(如智能控制柜及温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保护运行要求且便于维护。(新增)
18.1.20 继电保护及相关设备的端子排,应按照功能进行分区、分段布置,正、负电源之间、跳(合)闸引出线之间以及跳(合)闸引出线与正电源之间、交流电流与交流电压回路之间等应至少采用一个空端子隔开或增加绝缘隔片。交流回路与直流回路的接线端子不宜布置在同一段端子排。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端子箱、汇控柜等户外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1000V的端子。
原条文:18.6.2 继电保护及相关设备的端子排,宜按照功能进行分区、分段布置,正、负电源之间、跳(合)闸引出线之间以及跳(合)闸引出线与正电源之间、交流电源与直流回路之间等应至少采用一个空端子隔开。
18.2.1 继电保护的设计、配置和选型应以继电保护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为基本原则,任何技术创新不得以牺牲继电保护的快速性和可靠性为代价。(新增)
18.2.2 按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中,当一套保护退出时不应影响另一套保护运行。双重化配置的继电保护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原条文:18.4 电力系统重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应采用双重化配置。双重化配置的继电保护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8.2.2.1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电压应分别取自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对原设计中电压互感器仅有一组二次绕组,且已经投运的变电站,应积极安排电压互感器的更新改造工作,改造完成前,应在开关场的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处,利用具有短路跳闸功能的两组分相空气开关将按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回路分开。
原条文:18.4.5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交流电压宜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
18.2.2.2 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连接的直流母线段。每套保护装置及与其相关设备(电子式互感器、合并单元、智能终端、采集执行单元、通讯及网络设备、操作箱、跳闸线圈等)的直流电源均应取自于同一蓄电池组连接的直流母线段,避免因一组站用直流电源异常对两套保护功能同时产生影响而导致的保护拒动。
原条文:18.4.6 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
18.2.2.3 按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的跳闸回路应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压力闭锁继电器分别一一对应。
原条文:18.4.7 有关断路器的选型应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220kV及以上断路器必须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两套保护装置的跳闸回路应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分别一一对应。
18.2.2.5 为防止装置家族性缺陷可能导致的双重化配置的两套继电保护装置同时拒动的问题,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双重化配置的线路、变压器、发电机变压器组、调相机变压器组、母线、高压电抗器保护装置宜采用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新增)
18.2.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8.2.3.1 每套保护均应能对全线路内发生的各种类型故障快速动作切除。对于要求实现单相重合闸的线路,在线路发生单相经高阻接地故障时,应能正确选相跳闸。(新增)
18.2.3.2 对于远距离、重负荷线路及负荷转移等情况,继电保护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间、接地距离保护在系统发生较大的潮流转移时误动作。(新增)
18.2.4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电抗器单套配置的非电量保护以及单套配置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未采用就地跳闸方式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应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当变压器、电抗器的非电量保护采用就地跳闸方式时,应向监控系统发送动作信号。(新增)
原条文:18.6.7 变压器、电抗器宜配置单套非电量保护,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未采用就地跳闸方式的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当变压器、电抗器采用就地跳闸方式时,应向监控系统发送动作信号。
18.2.12 全电缆线路禁止采用重合闸,对于含电缆的混合线路应根据电缆线路距离出口的位置、电缆线路的比例等实际情况采取停用重合闸等措施,防止变压器及电网连续遭受短路冲击。
原条文:12.1.2 全电缆线路不应采用重合闸,对于含电缆的混合线路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变压器连续遭受短路冲击。
18.2.1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发变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8.2.13.1 当接线形式为线路—变压器或线路—发变组时,线路和主设备的电气量保护均应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当本侧断路器无法切除故障时,应采取启动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新增)
18.2.13.2 变压器的电气量保护应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动作除应跳开失灵断路器相邻的全部断路器外,还应跳开本变压器连接其他电源侧的断路器。(新增)
18.2.14 防跳继电器动作时间应与断路器动作时间配合,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的动作时间应与相关保护、重合闸时间相配合。(新增)
18.2.15 断路器失灵保护中用于判断断路器主触头状态的电流判别元件应保证其动作和返回的快速性,动作和返回时间均不宜大于20ms,其返回系数也不应低于0.9。(新增)
18.2.16 为提高切除变压器低压侧母线故障的可靠性,宜在变压器的低压侧设置取自不同电流回路的两套电流保护功能。当短路电流大于变压器热稳定电流时,变压器保护切除故障的时间不宜大于2s。(新增)
18.2.18 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母联、分段断路器宜按断路器配置具备瞬时和延时跳闸功能的过电流保护装置或功能。(新增)
18.2.19 有保护远方修改定值等远方控制业务需求的场站,应有措施保证保护定值修改的安全性。(新增)
18.3.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相关设备投入运行后,施工(或调试)单位应及时提供完整的一、二次设备安装资料及调试报告,并应保证图纸与实际投入运行设备相符。
原条文:18.9.5新建、扩、改建工程的相关设备投入运行后,施工(或调试)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完整的一、二次设备安装资料及调试报告,并应保证图纸与实际投入运行设备相符。
删除了“按照约定”的描述。
基建单位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一次设备实测参数;通道设备(包括接口设备、高频电缆、阻波器、结合滤波器、耦合电容器等)的参数和试验数据、通道时延等;电流、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数据(如变比、伏安特性、极性、直流电阻及10%误差计算等);保护装置及相关二次交、直流和信号回路的绝缘电阻的实测数据;气体继电器试验报告;全部保护纸质及电子版竣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保护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使用及技术说明书、保护调试报告、二次回路(含光纤回路)检测报告以及调控机构整定计算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8.3.4 保护装置整组传动验收时,应检验同一间隔内所有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线路纵联保护还应与对侧线路保护进行一一对应的联动试验;新投保护装置应考虑被保护设备的各套保护装置同时、不同时动作,采取有效方法对两套保护装置、控制电源及相关回路进行验证。(新增)
18.3.7 应保证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等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同期投入。(新增)
18.3.8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等标准要求开展检修及出口传动检验,确保传动开关的正确性与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的可靠性,确保功能完整可用。(新增)
18.3.9 稳控系统应按照“入网必检、逢修必验”原则加强稳控系统厂内测试、工程验证和现场调试,严格落实软件改动后全面测试原则。(新增)
18.4.3 配置足够的保护备品、备件,缩短继电保护缺陷处理时间。
原条文:18.10.10配置足够的保护备品、备件,缩短继电保护缺陷处理时间。微机保护装置的开关电源模件宜在运行6年后予以更换。
删除“微机保护装置的开关电源模件宜在运行6年后予以更换”的规定。
18.4.4 加强继电保护试验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每1~2年应对继电保护试验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防止因试验仪器、仪表存在问题而造成继电保护误整定、误试验。
原条文:18.10.11加强继电保护试验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每1~2年应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试验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试验装置的准确度及各项功能满足继电保护试验的要求,防止因试验仪器、仪表存在问题而造成继电保护误整定、误试验。
删除“确保试验装置的准确度及各项功能满足继电保护试验的要求”
18.4.11 建立和完善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与分析系统,确保继电保护信息、故障录波等可靠上送。在线监视与分析系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新增)
18.4.12 对于运行工况不良以及运行超过12年的110kV及以上保护装置,经评估存在保护拒动、误动或无法及时消缺等运行风险,应立项改造。(新增)
18.4.13 电网调整运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其对稳控系统的影响,保证稳控系统控制功能正常运行。(新增)
18.4.14 电厂应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并网、生产运行、退役报废、技术改造等阶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技术监督。电厂技术监督工作应落实调度机构的涉网安全要求,涉网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做为电厂技术监督问题纳入闭环整改流程。(新增)
18.5.7 变压器中、低压侧为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并列运行的,其中、低压侧后备保护宜第一时限跳开母联或分段断路器,缩小故障范围。(新增)
18.6.1 装设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原条文:18.7.1 装设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2011)规定;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删除“按《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2011)规定”
18.6.2 重视继电保护二次回路的接地问题,并定期检查这些接地点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继电保护二次回路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8.6.2.1 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只能有一个接地点。当两个及以上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间有直接电气联系时,其二次回路接地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便于运行中的检修维护。
(2)互感器或保护设备的故障、异常、停运、检修、更换等均不得造成运行中的互感器二次回路失去接地。
原条文:18.7.2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及回路,必须且只能有一个接地点。当差动保护的各组电流回路之间因没有电气联系而选择在开关场就地接地时,须考虑由于开关场发生接地短路故障,将不同接地点之间的地电位差引至保护装置后所带来的影响。来自同一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三相电流线及其中性线必须置于同一根二次电缆。
无电气联系改为有电气联系
18.6.2.2 未在开关场接地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宜在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处将每组二次回路中性点分别经放电间隙或氧化锌阀片接地,其击穿电压峰值应大于30·ImaxV(Imax为电网接地故障时通过变电站的可能最大接地电流有效值,单位为kA)。应定期检查、更换放电间隙或氧化锌阀片,防止造成电压二次回路出现多点接地。
为保证接地可靠,各电压互感器的中性线不得接有可能断开的开关或熔断器等。
18.6.2.3 独立的、与其他互感器二次回路没有电气联系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在开关场一点接地时,应考虑将开关场不同点地电位引至同一保护柜时对二次回路绝缘的影响。(新增)
18.6.2.4 严禁在保护装置电流回路中并联接入过电压保护器,防止过电压保护器不可靠动作引起差动保护误动作。(新增)
18.6.3 二次回路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8.6.3.1 合理规划二次电缆的路径,尽可能离开高压母线、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接地点,并联电容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结合电容及电容式套管等设备;避免和减少迂回以缩短二次电缆的长度;拆除与运行设备无关的电缆。(新增)
18.6.3.3 保护装置的跳闸回路和启动失灵回路均应使用各自独立的电缆。(新增)
18.6.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引入两组及以上电流互感器构成和电流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各组电流互感器应分别引入保护装置,禁止通过装置外部回路形成和电流。(新增)
18.6.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保护屏柜应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保护装置由屏外引入的开入回路应采用220V/110V直流电源。光耦开入的动作电压应控制在额定直流电源电压的55%~70%范围以内。(新增)
18.6.11 采用油压、气压作为操作机构的断路器,当压力闭锁回路改动后,应试验整组传动分、合、分—合—分正常;断路器弹簧机构未储能接点不得闭锁跳闸回路。(新增)
18.6.12 备自投装置启动后跟跳主供电源开关时,禁止通过手跳回路启动跳闸,以防止因同时启动“手跳闭锁备自投”逻辑而误闭锁备自投。(新增)
18.6.13 保护屏柜上交流电压回路的空气开关应与电压回路总路开关在跳闸时限上有明确的配合关系。(新增)
18.6.14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短路电流、电磁场等对继电保护装置、二次电缆的干扰,具体要求如下:
18.6.14.2 分散布置保护小室(含集装箱式保护小室)的变电站,每个小室均应设置与主地网一点相连的等电位地网,小室之间若存在相互连接的二次电缆,则小室的等电位地网之间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缆)可靠连接,连接点应设在小室等电位地网与变电站主接地网连接处。保护小室等电位地网与控制室、通信室等的地网之间亦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连接。(新增)
18.6.14.3 微机保护和控制装置的屏柜下部应设有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不要求与保护屏绝缘),屏柜内所有装置、电缆屏蔽层、屏柜门体的接地端应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与其相连,铜排应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缆接至保护室内的等电位接地网。(新增)
18.6.14.4 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监测装置的平衡桥和检测桥的接地端以及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柜屏内的交流供电电源(照明、打印机和调制解调器)的中性线(零线)不应接入保护专用的等电位接地网。(新增)
18.6.14.5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之间、保护装置至开关场就地端子箱之间以及保护屏至监控设备之间所有二次回路的电缆均应使用屏蔽电缆,电缆的屏蔽层两端接地,严禁使用电缆内的备用芯线替代屏蔽层接地。控制和保护设备的直流电源电缆宜采用屏蔽电缆。
18.6.14.6 为防止地网中的大电流流经电缆屏蔽层,应在开关场二次电缆沟道内沿二次电缆敷设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专用铜排(缆);专用铜排(缆)的一端在开关场的每个就地端子箱处与主地网相连,另一端在保护室的电缆沟道入口处与主地网相连。
18.6.14.7 接有二次电缆的开关场就地端子箱内(包括汇控柜、智能控制柜)应设有铜排(不要求与端子箱外壳绝缘),二次电缆屏蔽层、保护装置及辅助装置接地端子、屏柜本体通过铜排接地。铜排截面积应不小于100mm2,一般设置在端子箱下部,通过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缆与电缆沟内不小于的100mm2的专用铜排(缆)及变电站主地网相连。
18.6.14.8 由一次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和电流、电压互感器等)直接引出的二次电缆的屏蔽层应使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质软导线仅在就地端子箱处一点接地,在一次设备的接线盒(箱)处不接地,二次电缆经金属管从一次设备的接线盒(箱)引至电缆沟,并将金属管的上端与一次设备的底座或金属外壳良好焊接,金属管另一端应在距一次设备3~5m之外与主接地网焊接。
18.6.15 控制系统与继电保护的直流电源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8.6.15.1 对于按近后备原则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每套保护装置应由不同的电源供电,并分别设有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新增)
18.6.15.2 母线保护、变压器差动保护、发电机差动保护、各种双断路器接线方式的线路保护等保护装置与每一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分别由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供电。(新增)
18.6.15.3 有两组跳闸线圈的断路器,其每一跳闸回路应分别由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供电,且跳闸回路控制电源应与对应保护装置电源取自同一直流母线段。(新增)
18.6.15.4 禁止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蓄电池的两段直流电源以自动切换的方式对同一设备进行供电。(新增)
18.6.15.5 直流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2.0倍选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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