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09时许,覃某某驾驶川S9***9号的小型轿车,沿普双路行驶至15公里100米路口转弯时,与吴某驾驶川SR***D号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汉公安交警认定,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 源:达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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