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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赵某某驾驶川S6***3号轻型货车,沿宣汉县宣南复线行驶,与廖某某驾驶的川SF****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廖某某无责任。
宣汉交警 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过程中不要接打电话,观看电视,此类分心驾驶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带来危险!
来 源:宣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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