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罗建强犯罪细节披露:房开、拆迁、规划、拨付工程款

文摘   2025-01-04 14:33   四川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建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中共毕节市委委员、常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毕节市行政学院院长,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军分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力,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276464。

辩护人蒋照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310102699。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强犯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并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黔蓉、张嫄、敖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贵州省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汇川区委书记、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毕节市委常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2等人在项目承建、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白某1(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7.27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五次收受戴某1给予的人民币252万元。

2、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建、规划审批、征地拆迁、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四次收受胡某2及其亲属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8.1695万元。

3、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厦门万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某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十一次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184万元。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贵州顺健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的请托,为其公司的项目承接、资金拨付、项目推进、工厂搬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三次收受娄某给予的人民币90万元。

5、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1、沈某2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扩建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纠纷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6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十一次收受沈某1、沈某2给予的人民币72万元。

6、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6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接、规划审批、拨付资金、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6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九次收受张某6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

7、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吴某2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九次收受吴某2给予的人民币66万元。

8、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项目合作、股权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九次收受彭某给予的人民币49万元、美元一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5.2691万元。

9、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拆迁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牛某1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0、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某1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永安驾驶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5年,罗建强先后八次收受肖某2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

11、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科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安顺香樟树林生态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张某1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收回政府借款、项目投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四次收受张某11给予的人民币33.5万元。

12、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3、副总经理叶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3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八次收受王某3、叶某给予的人民币31万元。

13、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玉合渔村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2、陈某3夫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食堂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六次收受陈某3给予的人民币27万元。

1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安顺华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五次收受张某6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

15、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两次收受邓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16、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方案审批、征地拆迁、邻近地块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五次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7、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罗建强收受陈某4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8、2007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户李某6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接上提供帮助2012年,罗建强收受李某6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9、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万峰煤焦集团公司董事长、安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两次收受曹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20、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何某1、副总经理张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七次收受何某1、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1、201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重新选址、解决选址建厂、征地拆迁及获得土地补偿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罗建强三次收受蔡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重庆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伍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工程款结算、周边土地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伍某1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3、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公司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阳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4、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康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6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三次收受刘某妻子牟某立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5、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7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审批、项目承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二次收受李某7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6、2010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安某6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吴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房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罗建强收受吴某4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7、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汇川区委书记兼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办理用地手续、投资办学等方面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7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王某5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28、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6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杨某4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3367万元。

29、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04年,罗建强先后五次收受杨某5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30、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03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雷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31、2002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市国贸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总经理吴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拍卖业务上提供帮助。2004年,罗建强收受杨某吴某5的人民币5万元。

32、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1999年至2001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孟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33、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1999年至2001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孟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4、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汇川区委书记兼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友林道路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工程款结算上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4年,罗建强先后二次收受胡某5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中共毕节市委常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毕节洪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毕节市南部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1、洪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戴某2的请托,为其公司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住房建设、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收受戴某2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庭审中,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7.27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建强对受贿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提出“收取戴某2的100万元系借款,不是受贿;与部分行贿人之间具有礼尚往来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对于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吴某250万元、已退还行贿人吴某5的5万元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以上辩解外,还提出“罗建强收取戴某1、胡某2共计448万余元不是受贿款;对于红白喜事时有礼金性质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对于与娄某之间换车差价8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性质;对于张某11垫付30万元的装修款不应认定为受贿;对于因王某3、叶某破产外逃回国后退还给二人的2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贵州省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汇川区委书记、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毕节市委常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2等人在项目承建、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白某1(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19.69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五次收受戴某1给予的人民币25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工商登记资料、东方花园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审批资料,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政府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西秀区总工会资产处置文件,拆迁安置文件、会议纪要,证实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东方花园项目的事实。

2、情况说明,证实其戴某1通过白某1送给罗建强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销售的商品房和商铺所得的资金。具体如下:在2006年11月从朱某2处借款人民币56万元,2009年9月其从朱某2处借款76万元共计人民币130万元,这笔借款其从收来后未入公司的财务账,由其个人支配使用,2010年8其从朱某2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其中30万元其个人收后未入公司财务账,由其个人支配使用,2011年5月其从朱某2处借款人民币2491130元由其收后未入公司财务账,由其个人支配使用,以上由其个人支配使用的借款共计人民币4191130元,其在办案机关陈述其送给罗建强妻子白某1的252万元有其中部分钱款支付的,另有部分是其经营珠宝玉石的收款中支付的,具体无法分清楚了。后因公司管理不善,不能归还朱某2借给其的钱款,经与朱某2协商,将上述钱款转为朱翠莲购买其公司开发的安顺新世纪风雷小区购房款,现其将上述钱款4191130元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检察机关,原件在其处保管。其于2010年8月27日收到朱某2交来新世纪风雷小区C1-1-1C2号、1-1-1C3号,1-12-1B号房款人民币40万元。在2010年8月27日收到朱某2交来房款人民币30万元。其在2011年5月20日收到朱某2交来新世纪风雷小区3栋1单元2层1B号房款,新世纪风雷小区3栋1单元1层1C2号房款人民币2491130元。其在2006年11月21日收到朱某2交来新世纪风雷小区C1-1-1C2号、1-1-1C3号,1-12-1B号商铺房款人民币56万元。其在2010年5月8日收到朱某2交来新世纪风雷小区C1-1-1C2号、1-1-1C3号,1-12-1B号商铺房款人民币74万元。其在2010年9月6日收到朱翠莲交来新世纪风雷小区商铺房款人民币20万元。其在2010年9月6日收到朱翠莲交来新世纪风雷小区商铺房款人民币110万元。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戴某1是安顺千禧房开公司的老板,戴某1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总共送了我们5次钱,第一次是100万元、第二次是50万元、第三次是60万元、第四次是40万元、第五次是2万元,戴某1共计送我和罗建强人民币252万元。戴某1送钱是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

5、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罗建强、白某1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08年春节跑到遵义去给罗建强拜年,准备了两瓶茅台年份酒和5万元,但罗建强没有收受5万元。2010年在开发东方花园项目时,请白某1去工地上参观,请其给罗建强说一下支持项目,事后会感谢。2011年年初其准备好100万元用床单裹好到贵阳世纪金源酒店送给白某1。2011年5月,其在家中又准备了50万元,在贵阳市大营坡一小区送给白某1。同年7月准备好60万元用纸箱装好在玉合渔村所在的黄果树大街送给了白某1。10月份又准备了40万元在安顺东方花园项目门口送给白某1。2013年白某1儿子结婚,让其女儿代某代其送礼2万元。其送钱给白某1是为了感谢罗建强在东门项目上给其的帮助,特别是拆迁、规划。

6、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白某1儿子在贵阳结婚,其父亲戴某1无法前往,其代父亲到贵阳世纪金源酒店参加婚礼,并送了2万元。

7、证人官松涛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戴某1的千禧公司开发东方花园项目时,其受罗建强安排抓紧拆迁,配合企业做拆迁工作。

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戴某1在开发东方花园项目,罗建强多次要求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加快规划审查。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东方花园项目中,罗建强安排其处置坍塌事故,安抚工作。

10、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罗建强多次带队讨论规划方案,要求加快规划审查。

11、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千禧房开的东方花园项目拆迁中,罗建强要求及时进行拆迁。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罗建强多次到东方花园项目现场,要求帮助企业拆迁,给其说过加快拆迁。

13、被告人罗建强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戴某1分别解决了东方花园项目的建设问题、东方花园征地拆迁问题、西秀区工会大楼的拆迁问题,在2011年春节前,戴某1打电话给我,我叫白某1联系,后来白某1告诉其戴某1送了100万元。后来,2011年通过白某1分别送我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40万元、2013年参加白某3婚礼送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52万元。

(二)、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建、规划审批、征地拆迁、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收受胡某2及其亲属为其装修别墅、买家具等支付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18.59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家运天城项目资料、安顺市南水路项目资料、西秀区行政中心项目资料西秀区市民活动广场、地下停车场工程资料收款、记账凭证、招商投资建设协议书,证实家喻房地产公司开发相关项目的事实。

3、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胡某1与白某1前往三亚帮白某1看家具,用自己的银行卡帮白某1刷卡购买家具20万余元。

4、出行航班记录,证实胡某1与白某1于2014年8月21日、11月10日、12月29日前往三亚。

5、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我和罗建强商量之后,我们找胡某2,请他们帮我们装修金华世家的别墅,胡某2去看了之后就具体的安排胡某1办了,他们进场装修的时候我们付了5万元,2012年工程做完之后,我们又付了他31万元,2013年搬进去的,后来在贵阳市的副市长吴军出事,我们担心受牵连,就又付给他们80万元,总的算下来我们付给他们116万元。2014年下半年,我和胡某1去三亚买家具,他帮我付的钱。大概有20万元。2013年1月,其儿子白某3结婚的时候,胡某2的侄儿胡某1送了2万元。胡某2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罗建强的支持和关照。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胡某2帮其家装修金华世家的别墅,2012年上半年向家喻公司支付5万元装修款,2013年3月向家喻公司支付了31万元装修款,2014年又向家喻公司支付了80万元装修款。装修该套别墅的费用远远不止116万元。

7、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海南给白某1购买19.26万元的家具,其中银行刷卡18.26万元,付现金1万元。另外是白某1一个儿子结婚时送了2万元给白某1。此外还帮助白某1装修金华世家的房子,定制家具约12万元,基础装修40万元,装修购买的主材、家具花了120万元左右,按照工人成本,管理利润100万元左右,加起来应该是270万元左右,

8、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贵州家喻集团董事长,2010年至2011年认识白某1,白某1请其装修金华世家的房子,其安排侄儿胡海浪、胡某1给白某1装修房子,大概支出200万元左右,白某1前期支付了36万元,到2014年6月一天,当时贵阳副市长吴军被查,其给吴军装修过房子,因为白某1的房子是200多万元,支付了36万元,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则。后来白某1的儿子张某1又支付了80万元。2014年到三亚看胡某1的房子,白某1也在三亚买有房子,胡某1说白某1的家具是其花20多万元给买的。其公司在承接的西秀区行政中心项目工程款有1个多亿没有结算,希望罗建强帮忙处理。在开发家运天城项目、南水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找罗建强帮忙处理拆迁等问题。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给罗建强汇报工作时,罗建强要求尽快办理规划手续。

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家喻公司开发项目时,罗建强要求对项目的拆迁、征地矛盾进行排解,推进项目。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在家喻公司承接的行政中心项目上的拨款,罗建强给其说过要支持,要求按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家运天城项目中,其销售地点在规划上有争议,不在项目范围内,罗建强强调要关心企业发展。最后通过了规划。

13、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家运天城项目拆迁过程中,罗建强要求加快推进拆迁工作,其按照指示完成拆迁工作。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罗建强给其说过在项目上要支持家喻公司。

16、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胡某2分别解决了其家运天城商区小区项目的审批问题、家运天城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安顺贯城河边的南水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西秀区新的行政中心项目问题、西秀新政中心项目回款问题、家喻五洲小区项目问题。2014年白某1到海南三亚收房,当时胡某2家的胡某1也在,帮忙支付了家具钱,大概20多万元,2013年白某1的儿子白某3结婚时送我人民币2万元。2009年时我和白某1在观山湖区金华世家买了一套联排别墅,是胡某2的家喻公司装修的,当时签订的装修合同是30万元。在2014年,家喻公司涉及贵阳市一副市长的事情,白某1又给了一笔80万元的装修费给家喻公司。实际上我是清楚的,就算110万元想把别墅装修下来肯定是不够的。

(三)、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厦门万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某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十一次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18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情况说明,证实其包某是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有一些未入账的资金作为董事长备用金,其中送给白某1的款项人民币184万元是从上述的备用金中支付。

2、万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某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汇款凭证,土地出让挂拍资料,房屋拆迁许可证,A3A4地块土地登记资料,会议纪要,证实包某公司开发龙泉路A3A4地块项目过程。

3、西秀区关于虹山湖二期改造项目的相关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土地征收、开发协议书、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题会议纪要、委托代建合同,证实包某公司承接虹山湖二期改造工程。

4、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包某总共送给我184万元。包某送钱的目的是维护好和罗建强的关系,希望得到罗建强的支持和关照。此外其还从2012年借给包某191万元给包某使用,月息3分,到2016年包某主动把191万元归还了。

5、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厦门万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某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安顺开发安顺市龙泉路的万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安顺虹山湖二期棚户区项目等项目中,找罗建强帮忙,先后送给罗建强、白某1夫妇184万元。具体是2010年春节前约白某1打麻将送给其5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安顺雅园吃饭送20万元给罗建强夫妇;2011年上半年约白某1打麻将送其10万元;2012年春节前在安顺易鼎食尚吃饭送30万元给罗建强夫妇;2012年请白某1介绍律师打官司未果,律师退款41万元,让白某1要回来41万元,交给白某1了;2012年罗建强父亲去世送1万元;2013年白某1儿子结婚送5万元;2013年春节前白某1打牌出来,送给白某130万元;2014年春节后回安顺在龙泉小区接白某1送30万元;2015年罗建强到毕节任职,到金华世家看望罗建强送10万元;2015年中秋节,在安顺送白某12万元。此外还向白某1借款191万元,年利息36%计算,前后付利息200多万元,具体记不清楚了。

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白某1和包某到北京找其准备打官司,包某打入50万元作为案件预付费用,后来一直未办理代理手续,白某1打电话说不打官司了,让其把费用退回去,其因为这个案件前期作了很多事情,最后只退了41万元到白某1的账户。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安顺市国土局局长,包某的公司取得西秀区A3A4地块的竞拍,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拆迁方面的困难,罗建强专门带队到现场召开专题会解决问题。

8、证人官松涛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包某开发的万某项目时,其受罗建强安排抓紧拆迁,配合企业做拆迁工作。

9、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北部新区常务指挥长,包某在开发万某项目时,罗建强打招呼要求积极配合企业工作,协调规划、国土、建设等项目部门。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罗建强多次给其讲要加快包某的国际佳缘项目等工作规划支持企业发展。

1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万某开发项目时,罗建强其解决调处拆迁矛盾,业主停车纠纷等。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在万某项目中,罗建强给其说过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处理拆迁、堵工堵路时间等矛盾。

13、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包某的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罗建强要求加快进度,推进项目建设。

14、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包某的公司开发项目的拆迁中,罗建强召开会议加快拆迁进度。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西秀区公安局局长,包某的万某项目建设中,发生矛盾,罗建强打电话让其解决矛盾。

16、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包某分别解决了其国际佳缘项目的审批问题、国际佳缘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国际佳缘土地产权拆迁安置房清算等事项、国际佳缘项目停车位买卖与小区内车辆纠纷问题、安顺市北部新区开发与审批问题、虹山湖二期周边政治工程征地拆迁问题,包某通过白某1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送我5万元人民币;2011年春节前送我人民币20万元;2011年上半年一天,白某1说包某送了10万元给他,我没有反对。2012年春节前送我人民币30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我人民币30万元;2015年春节前送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送我人民币2万元;退还的律师费人民币41万元;2012年我父亲去世送我1人民币万元,我印象中白某1好像拿过家里的钱去放贷给包某并收取利息,金额大概是200或300万元。

(四)、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贵州顺健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的请托,为其公司的项目承接、资金拨付、项目推进、工厂搬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三次收受娄某给予的人民币4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安顺顺健制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异地搬迁办厂项目投资合同、西秀区精神卫生防治康复中心项目、麒麟廉租房项目资料、黄果树大街沿线开发项目、项目拨款资料,证实贵州安顺远大房地产公司开发西秀区精神卫生防治康复中心项目、麒麟廉租房项目等建设事实。

2、财务结算资料,证实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的麒麟廉租房项目、西秀区行政中心项目的财务结算。

3、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娄某通过银行POS机刷卡金额137.2万元,有120万元是购买白某1的大众辉腾汽车,剩余的是向张某1购买茅台酒。

6、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娄某系沈某1在2009年介绍认识,在2011年春节前,在安顺玉合渔村吃饭后,娄某送了10万元现金和一块“马场石”,当时罗建强也在场,没有反对,默许收下。2010年10月其与罗建强在重庆买了一辆奥迪A5敞篷轿车56万元,花了8、9万元办理上户手续,登记在其儿子张某1名下。在2011年3月给娄某讲其开这样的车不合适,想买车,娄某问其多少钱时,其告知60多万元。娄某提出用60万元购买这辆车。后来,娄某通过银行账户打款60万元到我公司财务张某5的名下。过了一两个月,我看中了一辆大众辉腾车,之后我安排我儿子张某1以张某1妻子王某1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大众辉腾车,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这个车就交给我开了,2013年春节期间,在一次我娄某吃饭的时候,我嫌这个辉腾车太大打算换一辆越野车开,娄某提出帮我买我看中的一款奥迪Q7,后来娄某就打了120万元给我提供的账户上,账户是我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杨某6的名下的,娄某打了两笔60万到这个账户上,然后我就将这些钱买了一辆奥迪Q7,随后将大众辉腾车过户给了娄某。2012年9月,罗建强父亲去世,在葬礼上送了我1万元,2013年1月,我儿子白某3在贵阳世纪金源举行婚礼,娄某去参加婚礼送给我1万元。还有就是我分两笔借钱给娄某200万,他付利息给我,后来他还了我80万元,现在他还欠我12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娄某分3次送了12万元,另外还两次高价买了其二辆汽车,分别是60万元买的奥迪A5,和120万元买了我一辆大众辉腾。这些事情罗建强是知道的,娄某在安顺西秀区有项目,送钱是为了得到罗建强的帮助。

其和娄某家有人情往来,娄某的父亲、岳母过世的时候,每次送的1万元给娄某。

8、证人娄某的证言,证实其安顺远大房地产公司法人,其向后送给白某112万元,花了60万元送白某1那里买一辆二手奥迪A5轿车,有花了120万元从白某1那里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大众辉腾轿车。2011年春节前,约白某1和罗建强在安顺玉合渔村吃饭,送了罗建强10万元,2012年罗建强父亲过世时,送了1万元,2013年白某1儿子结婚时送了白某11万元。其父亲过世和女儿结婚时,白某1分别送了1万元,共计2万元。在罗建强的帮助下取得了西秀区行政中心BT项目、麒麟惠民廉租房项目、西秀区特殊病人康复医院项目。

9、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娄某的妻子,娄某是安顺远大房地产法人,负责公司经营,其在安顺开发有远大锦绣世纪园项目,远大俊园、云马小区、西秀区新行政中心办公楼等项目。其找罗建强都是正常的工作上的汇报,至于娄某是否送钱给罗建强,其不清楚。后来其知道娄某向白某1买过一辆奥迪A5价值60万元,一辆大众辉腾120万元。

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娄某的远大房开开发项目过程中,罗建强安排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娄某的行政中心BT项目工程款拨付上,该项目中还出现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罗建强给其说过及时拨付。

12、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罗建强多次调研,要求落实做好拆迁工作。

1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罗建强要求在项目上支持娄某,其及时办理工程款拨付。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因为农民工工资问题,出现几次堵路时间,罗建强给其说要解决好矛盾。还有在远大公司与公安系统建设特殊人群康复医院项目上,罗建强打电话要其关照娄某,最后公安局与远大公司签订了合同。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娄某购买其家中奥迪5轿车和大众辉腾汽车的事实;证实娄某通过POS机转款137.2万元到其控制的账户,其中120万元是购买大众辉腾汽车,后来用于购买奥迪Q7了,17.2万元是娄某向其购买茅台酒的钱。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1妻子,以前其名下有两辆汽车,有一辆卡宴已经出售了,还有一辆奥迪Q7,具体情况张某1清楚。钱是张某1打入其银行卡的,具体不清楚。

1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1的员工,“8899”招商银行卡是其去办理的,主要用于张某1和他公司的财务,都是张某1在使用。

18、委托鉴定书、云价认字(2017)第1128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2013年3月大众牌辉腾3597CC型汽车1辆,参照二手车市场中等价格调查,确定二手车价格为55.5万元;2011年4月奥迪牌A51984CC型汽车,参照二手车市场中等价格调查,确定二手车价格为44.5万元。

19、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娄某解决了其“远大骏园”房开项目的审批问题、麒麟惠民廉租房的建设权及工程款结算问题、承接了西秀区行政中心部分建设工程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平息农民工行政中心讨薪问题、承接西秀区特殊人群康复医院工程、西秀区工业园内的地块等问题,其2011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大概10万元,其用远大于市场价的方式两次在白某1那里购买了一辆奥迪A5敞篷车和一辆辉腾车。

(五)、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1、沈某2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扩建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纠纷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6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十一次收受沈某1、沈某2给予的人民币72万。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016年,其在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备用金是公司财务通过借支或预支的方式给其的,其拿相关的票据向公司财务报账,但是报账的票据与实际使用不是完全吻合,比如其送给白某1的钱就是从备用金里支出的,但是财务上就没有体现。

3、出行航班记录,证实沈某1、白某1前往海南省三亚的事实。

4、银行流水清单,证实沈某1工商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

5、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6年期间,沈某1分6次送给其人民币59万元现金,这些钱我都是告诉罗建强,并征得罗建强同意的。2008年至2016年沈某1分5次共送其5万元,沈某1送钱,就是想维护好和其家的关系,以便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其证实在海南清水湾楼盘买房的时候,沈某1主动以刷卡的方式支付了20万元的购买款,从海南回到安顺时,其向罗建强说了沈某1支持在海南买房的事情,并与罗建强商量要把这20万元还给沈某1,后来在一次约沈某1吃饭、打牌的时候,其从家中拿出20万元用塑料袋装好后,沈某1开车接其的时候,把20万元归还给沈某1。和沈某1家都有人情往来,沈某1岳母过世时,其送给沈某11万元。

6、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紫云公司董事长,在2010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给罗建强,2013年给白某1、罗建强在海南的房子支付过一次物管费1万元;2008年白某1的儿子在贵阳结婚,送给白某11万元,2012年罗建强的父亲在遵义去世,送给白某11万元;2013年白某1的另一个儿子结婚送过1万元;2016年白某1的母亲在海南家中过生日,送给1万元。其父亲过生日时,白某1来送过一些礼物。在海南买房子帮白某1刷卡20万元左右,回到安顺后,白某1一次约打牌,白某1将20万元还给其了。罗建强在其公司扩建征地过程中帮忙,其公司规划用地手续顺利办成。在拆迁中,罗建强也是提供了帮助。

7、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白某1的儿子结婚时送给白某12万元,2013年春节给白某1、罗建强拜年送过2万元,2013年上半年一天,约罗建强、白某1吃饭送给白某130万元。2014年春节给罗建强拜年送了5万元,2015年春节前,白某1到我的办公室打牌时送给白某110万元,2016年初去毕节市看望罗建强时送给白某110万元。2011年其岳母过世是,白某1送给其1万元,其父亲过生日时,白某1来送过礼物。在公司的扩建涉及征地时找过罗建强帮忙。其在毕节的煤矿卖给了神华集团,神华集团没有付款。2015年罗建强到毕节任职后,就请罗建强帮忙收账。

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作中,罗建强曾打招呼要求为沈某1的紫运公司扩建上完善征地规划等手续。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紫运集团需要拆迁征地,罗建强给其说过要支持公司征拆工作,帮助企业发展,做好维稳、调解疏导工作。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紫运集团准备修建的客运站项目中,罗建强给其说要配合沈某1的拆迁,但后来没有修建成。

1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罗建强给其说过要支持紫运公司的发展,协调紫运集团与被拆迁户的矛盾。

12、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分别解决了其安顺紫运运输集团公司征地与用地的相关手续及征地拆迁问题、紫运运输集团用地拓宽工程的相关问题。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沈某110万元,2012年白某1在三亚买房子付首付款是沈某1用信用卡刷的20万元,后来白某1说要还沈某120万元,不知道白某1环没有。2012年收受其海南清水湾房子物管费等杂费1万元、每次家中红白喜事都收受其人民币1万元。沈某2多次送白某1钱,我是知道,其中几次印象深刻的是2013年上半年在安顺雅园酒店送我人民币30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我人民币5万元、2015年初送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春节前送我人民币10万元,我听白某1讲其在海南清水湾买房子沈某1替她付的钱20万元,她是还了的。

(六)、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6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接、规划审批、拨付资金、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6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九次收受张某6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永峰煤焦集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香樟树”生态酒店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拆迁安置过渡费等处置报告、永峰晋煤集团煤矿兼并重组、资源配置资料,证实安顺市香樟树酒店审批、酒店开发征地拆迁、西秀区采矿整合的事实。

2、情况说明,证实其送给白某1的60万元是其私人的备用金,含本人的工资和借款;通过其的业务费发票,报销的现金;以及公司给其的现金(其房屋每年公司租用提前支付的租金)

4、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永锋煤焦集团董事,2009年春节前后其安排弟弟张某7送罗建强5万元,2010年安排张某7送罗建强5万元,2010年下半年白某1母亲在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送白某12万元,2011年春节前送2万元给白某1。2012年春节前,送白某110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后,送白某110万元现金。2014年一天在金阳送白某120万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白某16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毕节洪山酒店送给白某1现金10万元。其家没有和罗建强、白某1家有人情往来。

5、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6让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罗建强拜年,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6让我给罗建强拜个节,也是5万元人民币。

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在在其分管的工作中大多数是要向罗建强汇报的,2013年左右,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需要对煤矿资源进行整合,在区政府还在大坝田矿区作为预留矿区的讨论中,华电华某想参与进来争取预留矿区的开采主体,当时罗建国曾经给我说过,要处理好两个企业之间的矛盾,后来按照罗建强的指示和要求,我们在后来的上报大坝田矿区的建议开采主体中华电华某集团和永峰集团同时上报,两个企业各一半开采资源,上报的大坝田预留矿区的方案在西秀区、安顺市政府得以通过。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6在黄果树大街上的项目,罗建强要求加快规划方案审查。

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旧州镇旅游开发项目中,罗建强安排其积极开展拆迁工作。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在旧州开发项目中,张某6想退出项目,罗建强给其说过要支持张某6。后来也安排相关部门让张某6退出该项目。

10、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6的公司开发酒店的项目拆迁中,罗建强曾给其说过要配合企业拆迁,加快拆迁进度。

1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罗建强打电话给其让及时处理解决退款事宜。

12、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张某6分别解决了其香樟树酒店审批问题、酒店开发征地拆迁问题、西秀区旧州镇旅游开发问题、旧州镇旅游开发退出资金问题、西秀区采矿整合问题,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晚上通过张某7送我人民币5万元,2010年春节前一天晚上送我人民币5万元、2016年张某6通过白某1送我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七)、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吴某2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九次收受吴某2给予的人民币66万元。2016年7月因原安顺市普定县县委书记张某被查,退给吴某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恒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欣城国际项目资料、拆迁资料、安顺市委常委旧城改造会议纪要、西秀区旧城改造合作协议、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罗建强同志带队调研方案、推进建设欣城国际项目专题会议,证实恒伟公司开发欣城国际项目的过程。

2、情况说明,证实普定县原县委书记张某2违纪涉案被采取措施,审查中发现,恒伟公司法人吴某2涉嫌向张某2行贿。

3、情况说明,证实其在2008年至2014期间送给白某1共计人民币66万元,这些钱是从公司给我用于处理公司事务的备用金中拿出来的,最后以接待费等方式在财务上处理的。

4、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2是安顺一个房开公司的老板,2008年至2014年期间,吴某2分9次,共计送我人民币66万元,希望罗建强给予帮助。2016年6月底,普定县县委书记张某2出事后,听说吴某2和张某2的案子有关联,罗建强叫其把吴某2的钱退了,我退还了50万元给吴某2。

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恒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罗建强在其公司开发欣城国际项目上给予帮助,其先后送罗建强和白某166万元。具体2008年至2012年春节前送给白某11万元,共计5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给白某11万元;2013年春节前白某1不在安顺就没有送。2012年底,白某1儿子结婚时送了10万元当贺礼;2014年8、9月份其了解到公司项目要上西秀区常委会时,给白某1送20万元,并让白某1给罗建强说帮忙的事情。2014年国庆节后参加区会议研究公司项目问题,罗建强在会议上没有支持公司的关于地块项目,于是会后打电话给白某1,第二天又送给白某130万元,希望罗建强能够支持公司项目。但是项目一直没有解决,2015年其打电话给白某1说公司资金紧张,地块事情没有处理好,白某1说不急,再说嘛。到2016年6、7月份普定县县委书记张某2被调查后不久,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但是是白某1在讲话,白某1约其见面,后来到贵州省检察院附近一个酒店,白某1说张某2出事了,具体是什么事情不清楚,白某1将一个塑料袋交给其,并说我们之间什么也没有发生过。回到家,其打开袋子发现里面装着五十万元。

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原系西秀区西街办事处书记,现任西秀区民政局局长,在西秀区中华西路旧城改造时吴某2公司开发的欣城国际项目由于拆迁问题,罗建强指示要做好拆迁动员工作,帮助加快推进项目。

7、证人官松涛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吴某2的公司开发欣城国际项目时,其受罗建强安排抓紧拆迁,配合企业做拆迁工作。

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欣城国际项目中,罗建强要求加快规划方案审查。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欣城国际项目中,罗建强安排其推进拆迁和矛盾的排除。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在欣城国际项目中,以西街拆迁的名义协助做动员工作。

1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欣城国际项目的规划审批中,罗建强给其指示,加快审查规划。

1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欣城国际项目拆迁中,罗建强要求加快拆迁进度。

13、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吴某2解决了其欣城国际项目得规划、审批、征地拆迁、拆迁安置土地与G8地块的相关问题,吴某2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通过白某1送我人民币1万元。吴某2送钱通过白某1送钱给我,其中印象较深的是在2014年下半年白某1告诉我吴某2送过两次钱,只记得数额比较大,每次大概二三十万元。白某3结婚时送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或者2016年的时候白某1说过要退吴某2的钱,至于退没有退,其不太清楚,要问白某1。

(八)、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灯泡厂”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项目合作、股权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九次收受彭某给予的人民币49万元、美元一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5.269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西秀区住建局相关会议纪要、西秀区城投公司公司登记资料、相关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责任追究办法、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任免通知等,证实西秀区城投公司属于国有企业,需要遵守西秀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5、灯泡厂项目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灯泡厂项目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为6395.92万元,其中少分回的利润为1956.26万元,应收回的资金为4439.66万元。

6、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破洞是安顺市翠麓房开老板,在安顺有房开项目。2011年至2013年期间,彭某分5次共计送19万元,其中,在2011年在安顺龙泉小区家中,彭某送了6万元;2012年1月在安顺玉合渔村吃饭时,彭某送了1万元;2009年罗建强父亲葬礼时,彭某送了5万元;2013年其儿子白某3结婚时彭某送了5万元;2013年其儿子张某1生小孩时彭某送了2万元;这些钱都是告诉了罗建强的,并征得罗建强的同意。彭某送钱目的也是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

7、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西秀区区长,在解决贵州灯泡厂改制后的土地项目上,政府依法将该土地进行挂牌拍卖,后来进行该地块系西秀区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合作开发,国有资产与翠麓公司占股5:5。在这个过程中,其没有参加区委常委会讨论。在区委常委会通过后,其在记录上补签了名字,但强调了要明确政府的保底利润。在区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合作开发灯泡厂地块时,罗建强没有给其打招呼。双方协议内容是在其中一次区委常委会上才听说的。2012年11月七日在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彭某的翠麓公司为合作开发对象后,签订协议之前,彭某到办公室来找过其,并送其5万元,其没有收,交给市纪委,并专门向市纪委、市委书记、省纪委汇报过钱的事情。在这个项目过程中,还因为投资合作协议报送迟缓导致项目未能及时落地,而受到情况通报。

8、证人冯某的证言,系西秀区副区长,证实2012年年底,和前任分管区长张某2交接工作时,张某2说灯泡厂地块拆迁、置换工作要抓紧。后来住建局张某3汇报拆迁工作、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区城投公司与翠麓房开财物难以清算,要将区城投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翠麓公司,翠麓公司无法现金支付城投公司钱,要用翠麓公司的资产进行抵债。去城投公司在这块地上花了2.55亿购买土地,后向翠麓公司借款1500万元,将部分股权分给翠麓。在清算时,又进行回购。后来又将该地块抵押给银行。张某2说有一部分贷款要拿给彭某用,建设局张某3也讲过。张某3直接绕过找到张某2。在2.24亿贷款中彭某使用了1.02亿元书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到灯泡厂地块股权转让的事情其参加了两次会议。后来将该地块整体转让给翠麓公司,进行核算,提出分配利润。实际上张某2、张某3、彭某之前就对接好了,只是走程序。在会上讨论过单价,每平方减少50元。之前,彭某到办公室找过,表达其要购买城投公司在项目上的股权。之后,其向区长张某2和区委书记罗建强汇报过。两位领导都表示同意,抓紧办,罗建强要求抓紧找第三方评估。单价降低50元,从某种意义上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有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各摊一半500万元。在灯泡厂合作开发清算情况会议上因为不了解情况,没有发表意见。到现在翠麓公司还有8000万元没有归还城投公司。在翠麓公司开发的项目中,罗建强多次督促拆迁协调工作,推进项目。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张某3局长通报讲政府有意将灯泡厂地块交由城投公司开发,但是城投公司缺乏技术人员和资金实力,准备引进房开公司合作开发,同年7月西秀区城投公司以2.25亿元拍得灯泡厂土地,资金实际上是区财政打款,后再由城投公司转回区财政。后来将灯泡厂作为棚改项目申报,并进行招商公告。后来有一家福建的宏峰集团报名,张某3局长讲彭某的翠麓公司资料在他那里。报名截止日期只有这两家公司。张某3安排这两家公司来谈判,宏峰公司的联系电话是我拿给同事杨静玄联系,杨静玄告诉其宏峰公司口头放弃此次竞争性谈判。后来还专门就这事写了备忘录备查。2012年11月1日,张某3组织开会,通报翠麓公司合作开发,且愿意垫付土地拆迁费用,利润对半分成,按程序上报区政府。11月13日西秀区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签订了协议。翠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打入2亿元建设资金双方监管。当时城投公司没有能力承担拆迁安置费用,向翠麓公司借款1700万元,另外用政府的廉租房安置了一部分拆迁户。后来该项目与安富公司开发的时代名苑项目土地有交叉,需要与安富公司协商用地,涉及到调整土地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两家公司达成了协议,市规划局也同意。城投公司用灯泡厂项目在建行贷款经过开会商量过,后来建行批了2.24亿元的贷款。其中1.02亿元转给了翠麓公司使用,这是在项目清算时才知道的,城投公司支付土地费569万余元没有计入与翠麓公司的合作成本,其中原因其不清楚。在项目实施个把月,其不清楚为什么要把该项目股权转让给彭某,至于之后的委托第三方评估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也不清楚住宅单价下调每平米50元的原因。张某3在会议上通报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灯泡厂的50%股权转让给翠麓公司,由城投公司支付500万元财务成本给翠麓公司。灯泡厂项目主要是张某3在负责。在清算时其没有参加,张某3在清算协议上签字了,后来找我签字,当时其是拒绝的,后来张某3说其他人和他都签了,其才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明确翠麓公司欠城投公司1.5亿余元,没有约定利息。其不清楚翠麓公司要拿资产抵债这件事,张某3在会议上也没有讲过。

10、证人李某4的证言,系西秀区区委办副主任,区委常委会讨论关于灯泡厂项目的议题,是罗建强喊其和王永胜到罗建强办公室,交代要求将该项目提交常委会讨论。其陪同罗建强到棚户区改造现场调研过。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曾系西秀区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证实,其在2006年还在安顺市政府秘书科工作的时候认识了彭某,2011年彭某找其表示想做灯泡厂项目,当时其是支持彭某的,就通知住建局张某3来介绍。当时政府的意见是将该地块拿给区城投公司进行开发,在区政府办公会议上,张某3提出区城投公司不具备建设的条件和实力,需要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区长办公会议也同意,但要求城投公司与合作公司7:3利润分层。在2012年7、8月时,彭某找到其,想拿200万元来感谢其关心,其心里就知道彭某是冲着灯泡厂项目来的。后来其给住建局张某3提过彭某想与政府合作的事情。具体招商、合作事宜由彭某和张某3去谈。他们商量后,合作利益比例是40%-70%,跨度太大,其就把合作方式改成了竞争性谈判,之后就签字同意送胡某3区长审批。在招商公告上有两条硬性条件是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二级房开资质,需要打入2亿元的建设资金作为项目保证金。2012年10月左右,彭某通过转账方式打到其的一张银行卡上200万元。同年11月1日,其向胡某3区长汇报后,将该议题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因为之前彭某在市里做项目时,比例是彭某6.9,市里3.1,在这个项目上,彭某介绍双方谈成的合作比例是5:5,其觉得区里得到的利益比较多,所以就同意了。后来经打听,是罗建强直接安排上常委会的。其当天没有参加区委常委会,是到市里参加会议去了。2013年9、10月,彭某找到其想收购城投公司的股份,由其来承担项目的全部损失和收益,提出房地产市场下滑,不可控;城投公司现在撤出还可以得到部分利益。股权转让事宜其专门向罗建强汇报过,股权收购事宜是其组织开会的,当时彭某提出由于市场下滑因素,想在住宅单价上下调50元,其要求张某3对项目评估把关,算好账。因为项目的后期建设,销售、管理等需要资金投入,彭某提出要区城投公司补贴翠麓公司500万元,当时我们大家都觉得合理,所以没有人反对。当时没有怀疑过彭某的实力,因为彭某和市里合作都很顺利,认为其有能力收购股份。后面涉及到国有资产,都是交给张某3处理。后来翠麓公司不能按期还款,采用等值的资产置换方式抵债,彭某提出政府可以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翠麓公司无力支付1.5亿元,打算用翠麓名品的房屋抵债,其问张某3意见,张某3也表示同意。在开发该项目过程中以及股权转让,其给罗建强汇报过工作,罗建强都表示同意。此外,罗建强说过要支持彭某的其他项目建设。

1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原系西秀区住建局局长、区城投公司董事长,2012年罗建强让其抓紧灯泡厂地块开发,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规划,容积率为3.5,后来为让商业价值最大化,调整为4.5.其向罗建强汇报城投公司资金和管理人员欠缺,建议引进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罗建强建议安顺翠麓公司有实力,讲信誉。于是其主动联系彭某进行合作开发。为了能让彭某的公司开发,还违反规定,事先与彭某商量招商公告的内容,在设置招商条件给予了彭某极大的便利。彭某提出要占50%股份,考虑到之前政府定城投公司要占的是70%股份,需要报区委区政府同意。截止招商公告谈判时间,因为只有彭某一家公司,所以彭某的公司就成为合作开发对象。彭某拟定的合作框架协议是五五分层,在住建局班子会议上大家都没有意见,其就以住建局名义拟了引资开发的请示,交给张某2,在罗建强组织区委常委会上,罗建强原则上同意了五五开的比例。后来区委法制办审查后提出了城投公司应该控股占51%以上,其打电话给张某2,张某2说按照法制办的意见什么事也干不成,就按常委会意见办。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彭某想收购城投公司的股份,由翠麓公司单独开发。其没有意见,需要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来彭某给其将罗建强和张某2都没有意见。后来张某2同意彭某收购城投公司的股权,让抓紧报区政府研究。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共同委托嘉信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在评估期间,彭某提出用该项目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各一半。后来建设银行放款,城投公司使用1.15亿,翠麓公司使用1.02亿元,剩余700万元银行没有放贷。贷款放下后,张某2打电话给我,要把贷款给彭某公司使用,打了两次电话,其才将贷款中的部分给彭某公司使用。经区住建局和区政府审定后,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翠麓公司实际上要向城投公司支付1.5亿元的转让款,当时翠麓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在2015年10月,城投公司与翠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翠麓公司用灯泡厂项目的部分商业和住宅以资抵债。

1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翠麓公司的法人、董事长,其在开发灯泡厂等项目过程中找罗建强支持项目开发,并在2011年、2012年、2014年春节前每次送罗建强10万元,共30万元;在2013年春节前送罗建强美金1万元;2011年罗建强搬家时送了6万元;另外还多次送给白某1人民币共计13万元,具体是2012年春节前请白某1在玉合渔村吃饭送白某11万元,2012年白某1儿子在金阳结婚送5万元,2012年罗建强父亲去世时送白某15万元,2013年白某1孙子出生时送2万元。在开发灯泡厂项目过程中,罗建强让其直接找张某3、张某2,其与张某3商议招商公告,自己提出股权比例五五开,在上常委会前,其打电话给罗建强,让其关心一下。后来在合作过程中,收购城投公司的股权,罗建强表示同意。在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有以该项目与城投公司一起想银行贷款。最后城投公司将股份转让给翠麓公司,按照约定要支付城投公司1.5亿元。但实际上翠麓公司无钱支付,最后与城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资抵债。此外,还在安顺开发翠麓锦绣黔城项目,翠麓金座项目,安顺印象项目,翠麓名品项目。

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彭某的翠麓公司开发的相关项目时,罗建强多次强调加快规划审批。

16、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罗建强多次强调和开发商协调,协助完善规划方面的各项指标。

18、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帮助安顺翠麓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彭某的翠麓锦城、翠麓金座、印象安顺、翠麓名品等项目上,以及资金周转上给予提供帮助,先后于2011年至2014年春节、搬家、和家里红白喜事时,多次收受彭某人民币49万元,美元1万元。

(九)、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拆迁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牛某1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贵州百灵集团工商档案登记资料、安顺兰泰置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安顺虹山宾馆资产转让合同、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审批、中华西路棚户区改造方案、安顺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国有土地招拍挂函、开发协议书、征收安置房项目投资估算表、安置房项目移交协议、土地一级开发事宜请示、现场办公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账凭证,证实安顺兰泰置业公司开发希尔顿酒店等项目。

2、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百灵集团的工作人员,收集团委托帮助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安顺开发百灵希尔顿酒店、北部新区土地一级开发、百灵温泉酒店项目,在推进项目过程中找罗建强帮忙解决困难,先后送给罗建强50万元。具体是2009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10万元给罗建强拜年,感谢其对项目的支持;2010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了20万元给罗建强拜年,感谢支持;2011年春节前在罗建强家楼下送给罗建强20万元拜年,感谢其对项目的支持。

3、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兰泰置业公司总经理,其在开发百灵希尔顿酒店时,请牛某1来协调项目的用地、规划、拆迁等问题。

4、证人官松涛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百灵希尔顿酒店项目时,其受罗建强安排抓紧拆迁,配合企业做拆迁工作。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希尔顿酒店项目中,罗建强要求支持项目发展,加快规划方案审查。

6、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罗建强要求支持规划,加快进度,审查中要提升安顺的接待能力。

7、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希尔顿酒店项目拆迁中,罗建强带其调研,给其说要支持拆迁。

8、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在牛某1的百灵集团在安顺市的A3A4地块项目、开发百灵希尔顿酒店、北部新区建设事宜上给予帮助,牛某2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牛某1分别送我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十)、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某1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永安驾驶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5年,罗建强先后八次收受肖某2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市丰某工贸公司、顺中汽车贸易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场地使用协议、同意设立永安旧机动车鉴定公司批复、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合同、明确土地项目用途报告批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研重点项目方案、督促南出口改造项目方案、加快建设南出口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荒坡租赁合同,证实肖某2公司项目的推进、建设过程。

2、安顺市永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设立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使用协议、西秀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安西园管函(2012)20号、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和经济贸易局西工贸呈(2014)15号、安顺市商务局安市商发(2015)1号安顺市永安驾驶员俱乐部土地租赁协议、荒坡租赁合同、收条、记账凭证,证实安顺市永安旧机动车鉴定公司的为取得公司的设立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等事项申请,并最终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

3、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某1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永安驾驶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修建安顺市汽车销售市场过程中找罗建强帮忙,在拆迁过程中请罗建强帮忙。在2008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3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09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3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0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3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1年春节前约罗建强到安顺市开发区雅园吃饭给罗建强5万元拜年,2012年春节前请罗建强到永安驾驶员俱乐部食堂吃饭给罗建强5万元拜年,2013年春节前也是请罗建强到永安驾驶员俱乐部食堂吃饭给罗建强5万元拜年,2014年春节前请罗建强到丰某公司食堂吃饭给罗建强5万元拜年,2015年罗建强到毕节任职,在毕节市一火锅店送给罗建强5万元。

4、证人伍某2、胡某4的证言,证实伍某2、胡某4分别其原系西秀区蔡官镇镇长、书记,在2011年罗建强到蔡官镇调研,要求蔡官镇做好肖某2驾校的服务工作,帮助协调村民与企业的矛盾纠纷,协助肖某2征地拆迁。

5、李某8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商务局局长,在2013年罗建强打电话请其支持西秀区肖某2建设一个二手车市场,后来商务局给肖某2的公司审批的是汽车评估机构资质并报省商务厅报备。

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安顺高速公路南出口的征地拆迁中,受罗建强安排处理拆迁工作。

7、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罗建强带规划局到现场进行办公,要求加快规划审批。

8、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南出口项目拆迁中,罗建强要求加快拆迁进度,其到现场办公推进拆迁工作。

9、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南出口项目拆迁中,罗建强给其强调,要协调好企业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加快拆迁。

10、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南出口项目中,罗建强带队现场调研,要求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推进拆迁。

(十一)、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科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安顺香樟树林生态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张某1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收回政府借款、项目投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四次收受张某11给予的人民币3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重庆金剑装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证实重庆金剑公司给白某1装修安顺市龙泉路住房,按照装修总费的七折计算15万元,白某1于2011年3月将15万元支付给公司,因公司还在设立过程中,没有设立会计,所以没有保留该套房屋装修的财务凭证。

2、情况说明,证实其给白某1装修房子一事,2010年底重庆金剑装饰公司给白某1装修完后,由于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其不好问白某1要。便从其的备用金里拿了30万元整给白某1,然后她把钱拿去支付给公司,该款在公司的账上是看不出来的,其是用其他的发票去冲的帐。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1系罗建强的老乡,在安顺做房地产项目,2010年至2014年,张某11分4次,共送人民币33.5万元,其中装修安顺市龙泉小区的房子,张某11送了30万元;2012年9月罗建强父亲葬礼,张某11送了1万元;2013年其儿子白某3结婚,张某11送了0.5万元;2014年春节后,张某11送了2万元。这些钱都是告诉罗建强的,并征得罗建强的同意。张某11送钱的目的也是为维护关系,希望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和张某11家有人情往来,张某11家岳母过世,其送1万元给张某11。

5、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科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其一共给罗建强、白某1送给35.5万元,2012年罗建强父亲过世送了1万元,2014年春节后,在贵阳家中送给白某12万元,2013年白某1儿子在贵阳世纪金源酒店结婚送礼0.5万元。2011年白某1装修安顺龙泉小区房子送了30万元给白某1。其家中的红白喜事都没请罗建强、白某1。送钱给白某1是因为罗建强是安顺市主要领导,希望罗建强在其项目上给予帮助。罗建强在其黄果树大街生态酒店项目上退出该项时,帮助其退款。2012年在关岭县项目上差钱,白某1借给我100万元,利息月息2.5%,其在使用14个月后支付了140万元。2014年白某1又借了80万元,月息2.5%,中途还了3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至今还有5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归还白某1。2016年5月白某1一个朋友有98万元,按照月息1.5%借给其,到案发前,支付了4个月利息。在2010年底白某1儿子张某1在贵州大学经营一个餐厅,张某1说其投入了150万元,其陆续向该餐厅投入100万元,还给张某1支付了之前购买餐厅设备的大约40万元,后来其经营了大半年,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个贵大老师。

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张某11妻子,白某1家龙泉路小区房子是其装修公司装修的,装修价格打折下来是十五六万、加上精装和家电家具总共30万元左右。

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科源房开公司开发生态酒店时,后来,该公司推出开发,罗建强安排其抓紧退清其公司前期投入。

(十二)、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3、副总经理叶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3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八次收受王某3、叶某给予的人民币31万元。2014年年初,王某3因涉嫌犯罪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白某1退还叶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规划许可证、江山花园(畔山龙庭)二期开发用地批复、清水湾项目规划审批表、规划许可证、解决拆迁安置房源等请示、专题会议纪要、楼家湖地块开发合作协议等书证,证实王某3在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时的规划、许可、拆迁等情况。

2、情况说明、督促项目建设情况方案,证实罗建强时任西秀区区委书记时督促竹园清水湾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事实。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3、叶某夫妇是在2007年通过陈某3介绍在玉合渔村认识。2008年春节期间的时候,叶某请我和罗建强在玉合渔村吃饭,吃饭之前叶某给了我1万元现金,2008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罗建强还在北京挂职,王某3和叶某去北京出彩,我和罗建强请王某3和叶某吃饭,在吃完饭临走时候,王某3当着罗建强的面递给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里面是人民币5万元,2008年我儿子张某1在贵阳贵州龙饭店举行婚礼,王某3和叶某来参加婚礼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0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王某3约我和罗建强在玉合渔村吃饭,在吃饭之前叶某给了我一个信封,她把这个信封直接放到我的包包里,里面是1万元,2009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3也是约着罗建强和我在玉合渔村吃饭。吃饭前王某3给我一个袋子,我当着罗建强的面打开了这个袋子,里面是人民币5万元,2009年5月的一天,罗建强那里几个袋子回到安顺干部交流公寓中,说是王某3送的,里面有60万元,第二天我和王某3约好,将这60万元原封不动的还给他。2010年春节前,大概是5月份左右,王某3和叶某请罗建强和我在玉合渔村吃饭,叶某拿给我一个信封,里面有1万元,罗建强没有说什么,默认为我收下了,2011年春节元月份,王某3和叶某请罗建强和我去玉合渔村吃饭,上了车以后。叶某给我一个信封,说是过年了,给了1万的拜年钱。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3和叶某请我和罗建强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叶某有事就走了,走到时候放了一个信封在我的包里,里面有1万元钱,2012年9月,罗建强父亲去世,在遵义举行葬礼,王某3和叶某去遵义参加葬礼,叶某和我说放了20万钱在我车里,这20万元是用一个袋子装着的。201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叶某打电话给我和罗建强去他们公司吃饭,吃饭回家后,叶某拿了1万元钱给我们拜年,罗建强同意我收下了。2013年的时候,王某3和叶某因为债务问题破产了,当时他们俩都去了美国,后来他们又回了国,王某3回来就被抓起来了,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知道叶某也回来了,家里生活都有问题,我就请人约见了叶某,我拿了20万给叶某,这20万元,我是存在我表弟瞿新志名下的一张工行卡里,我把卡和号码都给了叶某,让他取20万元,后来她每次去2万元,分10次共取了20万元。白某1供认的是37万

王某3、叶某家和其有人情往来,王某3的父亲和叶某的外婆过世的时候,其每次送的都是1万元。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罗建强是在2006年认识的,其在开发畔山龙庭、清水湾项目上得到罗建强的支持。其在2010年左右到罗建强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准备了60万元用搞销售房子的布袋子装好送给罗建强,罗建强当时应该不知是里面是什么。过来一段时间,罗建强的妻子白某1将钱还给了我。2012年罗建强父亲在遵义去世了,当时其和妻子叶某去遵义参加葬礼,送了多少礼金记不清楚了,请向叶某核实。2008年罗建强在北京挂职期间,其和叶某一起到北京看望罗建强,当天喝酒有点多,有没有送钱其不知道。其曾经拿了几百万请白某1的儿子给其买茅台酒,其得了一部分酒,还剩一部分钱,但是钱在其被抓进看守所都没有退完,具体要问叶某。白某1因为忠庄车站的事情需要钱向其讲过,但是其借贷关系较多,这个情况要向叶某了解。白某1儿子结婚和逢年过节时候,都知道,具体情况向叶某核实。

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钢固达放开公司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王某3负责工程。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都会给白某1拜年,每次送白某1现金1万元,共计6万元。2008年白某1儿子结婚,参加婚礼送白某11万元;罗建强在北京挂职期间,去看望罗建强送了5万元。2009年王某3送给罗建强60万元,送钱后没几天,白某1将60万元退还给王某3,送的时候其不知道,但退回来是知道。2011年罗建强父亲生病的时候,到遵义看望时,送了5万元给罗建强。2012年罗建强父亲去世的时候,到遵义送了20万元给白某1,送钱的细节记不清楚了,但钱肯定是送给白某1的。2013年白某1的小儿子结婚时送了2万元的礼金。白某1大儿子家生小孩的时候送了2万元现金。2014年其和王某3从国外回到安顺,因为当时债务缠身,王某3到公安机关自首,白某1约其见面,拿了一张银行卡,里面有20万元,这20万元是白某1退的钱。经其回忆,其与王某3一起送给罗建强和白某1共41万元。2011年下半年,白某1说其遵义忠庄车站用地需要800万元资金周转,考虑到当时正在搞清水湾项目,需要罗建强的帮助,通过公司账户打款800万元到遵义荣坤贸易公司。后来白某1将800万元归还了。2013年王某3的父亲过世和我的外婆过世,白某1都来送了礼,每次1万元。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在畔山龙庭项目中,罗建强要求加快审批规划,帮助项目推进。

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竹园清水湾项目中,罗建强安排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清水湾项目中,罗建强给其说过要严厉打击非法建筑,其安排和组织相关部门对清水湾大量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9、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罗建强重视规划,要求其与企业协商将项目做成一个地标性项目,同时要求加快进度,帮助推进项目。

10、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清水湾项目拆迁中,罗建强给其说要支持企业拆迁,加快拆迁工作。

(十三)、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玉合渔村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2、陈某3夫妇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食堂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六次收受陈某3给予的人民币2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其系安顺玉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送给白某1的20万元是其在玉合渔村经营收入中拿出来的,其当时送钱的“小陈”,具体名字记不清了,早已离开了酒店,现无法联系。2008年白某1儿子结婚时送了2万元,2009年春节前在玉合渔村吃饭时送给白某11万元,2010年春节前在玉合渔村吃饭时送了2万元,2010年下半年白某1母亲生病住院送了1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玉合渔村吃饭时送了2万元给白某1,2012年下半年罗建强父亲去世时送了1万元,2013年白某1儿子结婚时送了1万元。2014年春节前,和罗建强、白某1一起吃饭时送了1万元给白某1。2016年白某1的儿子在遵义举办婚礼是送了白某11万元。我父亲、母亲过世和女儿考大学时,白某1都是送了礼的,每次1万元,共计3万元。其总共送给白某1罗建强夫妇32万元,希望罗建强在准备开发的畔山龙庭项目上给予支持。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3是安顺玉合渔村酒楼的老板,也在安顺做一些房地产项目,2008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3分10次共送人民币32万元。其中2008年1月陈某3送了20万元让罗建强关照畔山龙庭项目。2008年12月其儿子张某1结婚时,陈某3送了2万元;2009年1月陈某3请其与罗建强在玉合渔村吃饭送了1万元;2010年1月也是玉合渔村吃饭,陈某3送了2万元;2010年7月其母亲在省医住院,陈某3送了1万元;2011年春节,在玉合渔村吃饭,陈某3送了2万元;2012年9月罗建强父亲的葬礼上,陈某3送了1万元;2013年1月其儿子白某3婚礼上陈某3送了1万元;2014年1月和陈某3在安顺一酒楼吃饭时,陈某3送了1万元;2016年9月其儿子白某3再婚时,陈某3送了1万元。这些钱都是其告诉罗建强,征得罗建强同意收下的。陈某3送钱的目的也是搞好关系,希望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和陈某3家有人情往来,陈某3家父亲、母亲过世、女儿上大学,每次送的都是1万元,共3万元。

4、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在开发畔山龙庭项目上,规划方案通过上得到罗建强的支持,至于妻子陈某3送钱的事情,陈某3提到过,但是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西秀区机关事务局局长,在对西秀区行政中心食堂和物业方面对外进行政府采购,罗建强打电话问过玉合渔村有没有参与投标,照顾一下本地餐饮企业。最后通过组织竞争性谈判,玉合渔村酒楼中标。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玉合渔村酒店拆迁工作中,罗建强要求加快调整规划。

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涉及玉合渔村酒楼拆迁问题,罗建强要求协调企业。

(十四)、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安顺华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五次收受朱某1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贵州燕安大酒店、华某集团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土地规划审批表、华融生态城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据,证实朱某1的公司开发相关项目的过程。

2、安顺市“引千入虹”工程及BT融资合同、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申请拨付引千入虹项目建设征、拆工作经费报告》资料、开展工作检查方案、会议纪要、华某公司东西两侧地块等挂牌函、华某大酒店设计方案等书证,证实华某公司在引千入虹项目及酒店等项目开发情况。

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华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发燕安酒店项目、虹山机械厂地块项目等项目中找罗建强帮忙解决困难,共送罗建强25万元。具体2011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家中送5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2年春节前在罗建强家楼下送5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3年春节前送5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4年春节前在罗建强家楼下送5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4年中秋前在罗建强家中送5万元给罗建强拜节。

4、证人张某4的证言,其系北部新区常务副指挥长,证实在引千入湖项目中,罗建强对其要求积极配合华某公司拆迁工作。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华某集团开发的燕安酒店等项目中,罗建强要求认真审查项目,加快规划方案审批。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华某集团准备建设一个煤矿石发电厂,罗建强给其安排过要配合做好相关项目的立项、选址、征地拆迁工作。

7、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燕安酒店项目的规划经过多次修改,其给罗建强汇报过,罗建强要求给认真审查,在规划容积率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在华某生态城规划上,罗建强要求提升项目整体价值,加快审批。

8、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华某集团开发项目的拆迁工作中,罗建强指示要加快项目拆迁。

9、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朱某1分别解决了其燕安酒店项目审批问题、燕安酒店项目征地拆迁问题、虹山机械厂地块项目开发问题、引千入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朱某1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一天送我5万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的一晚送我5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一天送我5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一天晚上送我5万元人民币、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我5万元人民币,共计25万元人民币。

(十五)、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两次收受邓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银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竣工规划认可证、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复函、规划条件设计通知书、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竣工规划核实审批表,证实安顺市银城公司开发帝景等项目建设情况的事实。

2、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邓某系安顺一个房开老板,在2012年至2013期间,邓某分2次共送15万元,其中在2012年1月邓某在安顺百盛商场门口送了5万元;2013年1月邓某约其在安顺东关菜场附近见面,邓某送了10万元。这两次都是邓某和罗建强联系好了,才找我送的,这些钱都是告诉罗建强,并征得罗建强同意收取。邓某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

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开发龙泉路银城大厦项目、银城帝景项目上请罗建强支持,并提供帮助。在2012年春节前其打电话给罗建强想给罗建强拜年,罗建强说他有点忙,请其联系白某1,其由打电话给白某1,白某1当时在安顺百盛商场购物,其开车到商场门口,将装有5万元的塑料袋送给了白某1。2013年春节前一天,其打电话给白某1说想给罗建强拜年,白某1告知其在安顺东关菜场附近,其用一个塑料袋装好10万元,开车到东关菜场附近,将装有10万元的袋子拿给白某1。

(十六)、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方案审批、征地拆迁、邻近地块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五次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工商行政登记资料、章程、项目规划审批表、基本项目备案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会议纪要、西秀区企业资产处置请示报告、西秀区区政府规划设计函等书证,证实上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紫鑫名苑项目的事实。

2、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上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在开发紫鑫名苑项目时,其在2008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其1万元,2009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其1万元,2010年春节前在罗建强办公室送其2万元,2011年下半年罗建强过生日在玉合渔村吃饭送2万元给白某1,2012年春节前,其在安顺市东路加油站送给白某15万元。和罗建强家有人情往来,2012年下半年罗建强父亲去世时送1万元给白某1,2013年白某1儿子结婚送过1万元。其双胞胎儿子出生时,白某1没有送过钱。送钱给白某1和罗建强是希望得到罗建强的帮助和支持。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郭某是安顺一房开老板,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郭某分两次共送7万元,其中在2011年9月,罗建强生日时郭某送了2万元;2012年郭某在安顺东路加油站送了5万元。这些钱都是告诉了罗建强,征得罗建强同意收取的。郭某送钱的目的就是和罗建强搞好关系,希望得到罗建强的帮助。其和郭某家有人情往来,郭某家生双胞胎的时候,送过一些金银首饰和现金1万元。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郭某在开发紫鑫名苑项目时,罗建强带领规划局进行现场调研,要求加快规划审批。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紫鑫名苑项目中,罗建强罗建强多次到项目上调研,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在紫鑫名苑项目上,罗建强给其说加快推进拆迁工作。

7、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紫鑫名苑项目的规划过程中,罗建强带领规划局到现场办公,并给其提要求加快项目审查,推动建设进度。

8、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紫鑫名苑等项目的拆迁中,罗建强要求及时完成,加快推进工作。

(十七)、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罗建强收受陈某4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成交确认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关于安顺商贸城更名建博国际广场的复函、安顺市市长办公纪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函、竞买价格确认书、土地保证金结算票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许可证,证实鼎城房开开发建博国际广场项目。

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贵州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在公司开发建博国际广场项目时的规划、拆迁上罗建强都帮助公司解决问题,2009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的办公室给罗建强拜年,送给罗建强10万元表示感谢。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4开发的建博国际广场项目时,罗建强要求加快建博国际广场规划。

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建博国际广场项目的规划中,罗建强要求加快规划审查,多配合项目建设。

5、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建博国际项目拆迁中,罗建强要求处理好拆迁工作,配合企业推进项目。

6、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陈某4解决了其建博国际广场的审批问题、建博国际的征地拆迁问题,其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10万元。

(十八)、2007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户李某6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承接上提供帮助2012年,罗建强收受李某6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贵州建工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经济责任书、情况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标通知、工程结算审核表,证实李某6通过挂靠省建五公司承接龙泉路干部职工宿舍小区三楼的事实。

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罗建强小学同学,建筑施工个体户,其挂靠贵州建工五公司在安顺市承接龙泉路干部职工宿舍小区三号楼工程,合同价为2300万元,实际结算价为2500多万元。其在2012年春节前送了10万元给罗建强以表示罗建强对其的帮助,其直接送钱给罗建强,和白某1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3、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罗建强打招呼让李某6承接安顺市龙泉路干部职工宿舍小区部分项目。

(十九)、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万峰煤焦集团公司董事长、安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两次收受曹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万峰集团、安顺国际大酒店工商登记资料、罗建强同志督促项目进展情况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竞买价格确认书、规划许可证申报回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建设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公告,证实安顺国际大酒店项目的实施情况。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万峰煤焦集团董事长、安顺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2013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龙泉路小区家中送罗建强3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14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龙泉路小区家中送罗建强5万元,给罗建强拜年。送钱给罗建强是希望罗建强在其公司项目上的拆迁、规划给予帮助和支持。其公司在安顺国际大酒店项目上,请罗建强在项目的规划评审部分打招呼,能够顺利通过。在项目拆迁过程中,请罗建强到项目上进行考察,罗建强指示相关部门抓紧解决拆迁问题。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万峰公司修建酒店的项目时,罗建强打电话让其在审查规划时,支持酒店的建设。

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万峰国际酒店项目中,罗建强安排其抓紧征地拆迁,推进项目。

(二十)、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何某1、副总经理张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七次收受何某1、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利安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审批表、关于中环商业广场项目规划调整完善相关手续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指标调整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房屋拆迁许可证,证实利安房地产公司开发安顺市中环商业广场项目。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系安某4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顺洪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伙人,2008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罗建强1万元,给罗建强拜年,希望罗建强在公司项目上给予关照支持。罗建强在安顺小十字中环商业广场项目上给予支持。

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安某4安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洪福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2009年开始至2014年之间的每一个春节,在节前都到罗建强办公室给其拜年并送给罗建强1万元,共计6万元。

4、证人陈某1的证言,利安公司在开发小十字中环广场时,罗建强给其打招呼,加快规划审批。

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小十字中环广场建设项目中,罗建强带领规划局现场办公,要求加快进度,做好审查规划方案的修改。

6、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小十字中环广场建设项目拆迁中,罗建强要求加快拆迁进度,服务好企业。

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罗建强带领其到小十字中环项目上现场调研,要求其借款拆迁进度。

(二十一)、201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重新选址、解决选址建厂、征地拆迁及获得土地补偿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罗建强三次收受蔡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工商登记资料、西秀区费煤矿山整合主体矿山选址意见书、西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安顺市发改委批复、情况说明,证实安顺金刚混凝土公司拆迁选址的事实。

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沪昆铁路安顺段修建需要占用公司所在地块,公司需要重新选址发展经营。其去找罗建强副市长反映情况,罗建强帮助公司解决公司选址。其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都去罗建强办公室给罗建强拜年,每次都送2万元给罗建强,共送给罗建强6万元。

3、证人伍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西秀区宁谷某书记、镇长,在2012年沪昆铁路修建时,蔡某的混凝土公司需要拆迁,在重新选址上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调,为此蔡某到安顺、西秀区两级政府反映。2012年5月左右,罗建强带队到镇上对蔡某的公司问题进行现场办公,要求镇政府积极协调,后来处罚公司搬迁问题得到落实。

4、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蔡某解决了其沪昆高速被占土地的补偿款问题、选址建厂工作、选址建厂征地拆迁问题、平息其与项目当地群众的矛盾问题,其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二十二)、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重庆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伍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工程款结算、周边土地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伍某1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能辉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变更性质文件、项目协议及授权委托书、拆迁款拨付明细,证实能辉房地产公司开发萝卜冲项目的过程。

2、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重庆能辉房地产公司安顺分公司董事长,在开发安顺西秀区萝卜冲廉租房项目中,找罗建强帮忙解决拆迁、规划、开发鞋城,其在2012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请罗建强关照项目送了1万元;在2013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2万元拜年;2014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2万元给罗建强,感谢其关心项目。

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原系西秀区住建局局长,在西秀区萝卜冲项目上,罗建强带领其到项目上调研多次,解决建设进度问题,在工程款支付上罗建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伍某1在萝卜冲项目中,罗建强指示抓紧拆迁工作,在拨付资金上及时清算工程款。

(二十三)、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安顺市委常委、西秀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公司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阳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建设丰景华府项目时找罗建强帮忙,罗建强提出规划意见并给相关部门打招呼,其以拜年的名义从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罗建强1万元,其中2012年没有送。

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原系西秀区农商行副主任支持工作,2013年左右,罗建强打打电话希望能贷款给今旦房地产开发公司。

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丰景华府项目规划中,罗建强给其说过要加快进度。

5、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安顺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阳某解决了其丰景华府项目的审批问题、其农商行贷款问题,其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二十四)、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康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6年,罗建强直接或通过白某1先后三次收受刘某妻子牟某立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市康佳利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康佳利房地产公司开发蓝宝石小区项目的事实。

2、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都给白某1拜年,每次送1万元,共3万元。2008年白某1的儿子张某1结婚时送了1万元。2011年白某1、罗建强搬家到龙泉小区时,在罗建强家中送了1万元给白某1。2012年9与罗建强父亲去世时,到遵义送了1万元给白某1。2013年白某1儿子白某3在贵阳结婚时送了1万元给白某1,2016年白某3在遵义再婚时送了1万元给白某1。家中的儿子结婚再婚、女儿结婚时,罗建强都来的,每次白某1都送其1万元,共计3万元。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牟某和刘某夫妇在安顺做房开,后来没有做房开,主要是出租门面。2008年其儿子张某1结婚时送了1万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都会约在一起打麻将,每次牟某都送1万元;2012年罗建强父亲葬礼时牟某送了1万元;2013年其儿子白某3结婚时送了1万元;2016年其儿子白某3再婚时送了1万元。牟某送钱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罗建强的支持和关照。和牟某家有人情往来,牟某的儿子和女儿结婚时,每次送1万元给牟某。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康佳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发蓝宝石小区项目时,找罗建强帮忙,解决项目规划、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和罗建强、白某1的经济往来都是牟某在处理。

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蓝宝石小区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罗建强要求加快规划方案的审查,为企业做好服务。

(二十五)、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7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审批、项目承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罗建强通过白某1先后二次收受李某7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7在安顺做房开,2012年罗建强父亲过世的时候,李某7送2万元,2013年其儿子白某3结婚时,李某7送其2万元。这些钱都是告知了罗建强的。李某7送钱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关系,希望得到罗建强的关照和支持。还有一个情况是2012年,李某7去罗建强办公室送了5万元,罗建强拿回家后就让其退给李某7,过了几天和李某7吃饭,其把5万元退给了李某7,退钱的原因是罗建强说李某7这个人不靠谱,口碑不好。

3、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安某5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白某1的儿子结婚时送了1万元,罗建强父亲去世时送了1万元。2012年春节前给罗建强拜年送了5万元,但是后来不久罗建强就退还了这5万元。在天河商务港项目上找罗建强帮忙,罗建强答应帮忙。

4、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其西秀区城管局局长,在2011年安某5公司在修建天河商务港广场项目时,与家喻房开公司因临时用地发生纠纷,罗建强打电话让其妥善处理临时用地。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安某5公司监事会的天河商务港项目中,受罗建强安排处置菜场、安某5公司与家喻公司之间的相邻权矛盾。

(二十六)、2010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安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顺市安某6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吴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房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罗建强收受吴某4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顺市安某6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会议纪要、安某6路建设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项目规划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安某6路改造开发公司承接安某6路改造项目的过程。

2、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安顺市安某6路改造开发公司总经理,为开发安某6路项目找罗建强帮忙,在2013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家中给罗建强拜年,送1万元给罗建强。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安某6路旧城改造中,罗建强要求支持公司的安置小区规划审查。

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安某6路旧城改造中,罗建强要求帮助企业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矛盾。

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在项目上,罗建强要求加快规划审查。

6、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项目拆迁中上,罗建强要求其到现场办公,加快拆迁。

7、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吴某4想在西秀经济开发区做汽车体验项目,罗建强给其说过要支持吴某4,其与吴某4开会商谈过,但吴某4的要求不符合。

(二十七)、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汇川区委书记兼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办理用地手续、投资办学等方面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7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王某5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汇川区教育局概关于遵义盛邦公司举办遵义汇川区私立恺瑞国际学校的批复、遵义市政府小学投资办学协议、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汇川区常委会会议纪要、杨某3工作笔记记录,证实私立恺瑞国际学校成立过程。

2、关于遵义盛邦公司“阳光E版小区”项目适用土地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出让成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竞价方案、出让公告、交款通知单、盛邦房地产公司E-460、461土地资料,任职通知、取得建设用地土地资料,调证通知书、回执清单,证实遵义盛邦公司开发阳光E版小区、盛邦商住楼项目的过程。

4、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盛邦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其在开发“阳光E版小区”、“汇川区双语实验小学”等项目找罗建强帮忙,分四次给罗建强送钱共计30万元。其中2004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办公室送了5万元;2005年春节前,在罗建强办公室送了5万元;2006年春节前,开车送罗建强去遵义市里某个地方,在车上送了罗建强10万元;2007年春节前,到罗建强位于遵义天利广场家中送了10万元给罗建强。2008年其因单位行贿被检察院调查后,其想到不要让领导担心,相处简单点,以后就没有送钱给罗建强了。

5、证人但某的证言,证实其1997年至2009年期间在遵义市规划局工作,其工作上受罗建强领导,在2002年或者2003年王某5申报阳光E版小区项目时,罗建强要求配合好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快规划审批程序。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局长,2000年罗建强任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成为其领导。在王某5开发阳光E版小区项目时,其给罗建强汇报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方面的工作时,罗建强对其强调要关心企业发展,加快办理国土相关手续。

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到遵义市汇川区任副区长时,罗建强是区委书记,2004年左右汇川区教育局向区政府建议在人民路修建一所小学,但是对于是建立公立还是私立学校时,意见不统一。2005年8月左右,罗建强召集其与其他相关部门领导,还有王某5在罗建强办公室讨论,罗建强建议让投资商投资建设,建成一所民办小学,还安排其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不久之后,在相关会议上通过了由王某5公司在人民路投资建设民办小学,启动了小学建设项目。

(二十八)、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6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杨某4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336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兴海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业务处理签、立项报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指标函、使用土地批复、土地使用权预登记、建设项目发证通知单、竣工规划认可证、土地出让挂牌方案请示,证实遵义兴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御景湾等项目的事实。

2、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2年认识罗建强,其在公司开发兴海花园及御景湾项目时找过罗建强帮忙,2004年春节前,其在罗建强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送给罗建强1万元。2005年春节前其赶到罗建强位于遵义天利广场的家中,送给其1万元的美金。2006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的天利广场家中送给罗建强美金1万元。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在管元村城中村的改造项目中,罗建强带领规划部门到项目部进行调研,罗建强指示要求加紧改造,推进规划方案审查。

4、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遵义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杨某4分别解决了兴海花园项目的审批问题、御景湾项目的土地使用项目的手续问题,其于2004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我美元1万元,2006年春节前,杨某4送我1万美元。

(二十九)、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04年,罗建强先后五次收受杨某5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金鹏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恒星灯饰广场项目发证通知单、工程建设许可证、项目建设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使用权让合同、申请用地批复,证实遵义金鹏房地产公司开发相关项目的事实。

2、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开发遵义延安路林柴公司商住楼、恒星灯饰广场、香樟印象等项目过程中,经常给罗建强汇报工作,请罗建强支项目,先后给罗建强送钱表示感谢。2000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的遵义市规划局办公室送1万元给罗建强;2001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罗建强2万元;2002年春节前到经开区管委会罗建强的办公室送2万元给罗建强;2003年春节前在遵义市一家饭店吃饭送2万元给罗建强拜年;2004年春季前,其约罗建强吃饭,在遵义市市区一个地方见面,送罗建强2万元。

(三十)、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03年,罗建强先后四次收受雷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0年的时候,因为沈阳路地块的事情给罗建强汇报过,在建设鼎盛家园小区选址是找过罗建强,拆迁中也找过罗建强帮忙。2000春节前其才认识罗建强不久,想到罗建强当时系规划局领导,于是准备了1万元,到罗建强办公室送给了罗建强。200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罗建强对其项目的关心,到罗建强在遵义市规划局的办公室给罗建强拜年,送给罗建强1万元;2002年春节前,到罗建强遵义经济开发区办公室送给罗建强2万元表示感谢;2003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给罗建强2万元。

3、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遵义市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雷某解决了其商住小区开发的相关手续、项目征地拆迁问题,分别于2000年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01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02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2003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三十一)、2002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市国贸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总经理吴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拍卖业务上提供帮助。2004年,罗建强收受杨某吴某5的人民币5万元。2011年,因行贿人吴某5被调查,罗建强退还吴某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市国贸拍卖公司总经理,在90年代就认识罗建强,其在承接遵义市开发区土地拍卖业务上找罗建强帮忙,具体项目是遵义拖拉机厂(金山机械厂)土地拍卖业务交给其公司进行拍卖,赚到了佣金,事后为了感谢罗建强,在2004年到罗建强的管委会办公室送给罗建强5万元。2011年的时候,罗建强联系我,在红花岗区人大门口碰头,罗建强将一个纸盒子拿给我,并说5万元还给我,我就收回来了这5万元,当时检察院和纪委正在调查我,罗建强可能是听到这个信息,害怕把他牵连出来,所以把5万元退回来了。

(三十二)、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1999年至2001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孟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遵义天利房开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建议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处理签、立项申请、立项批复、红花岗区委区政府办公区产权转让合同、项目管理费收取通知单、联合通告,证实天利房地产公司开发天利广场、天利商贸城项目的过程。

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天利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8年在开发遵义天利广场时,在遵义市规划局的一次会议上认识罗建强,在项目上找罗建强帮忙,1999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办公室给他拜年送了1万元,2000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拜年送了1万元,2001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拜年送了2万元。

3、被告人罗建强的供述,证实其在遵义任职期间,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孟某解决了其天利广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其于1999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01年春节前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三十三)、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规划审批上提供帮助。1999年至2001年,罗建强先后三次收受袁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干部任免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处理签、管理费收取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发证通知单、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红花岗区浩鑫商贸城、浩鑫住宅区投资计划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浩鑫名贤雅趣住宅区立项请示、红花岗区浩鑫住宅区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投资许可证,证实遵义浩鑫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事实。

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开发浩鑫花园项目、浩鑫商贸城、浩鑫枫丹白露项目过程中,都找过罗建强帮忙。在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罗建强位于遵义市规划局办公室送给罗建强1万元;2000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办公室送给罗建强1万元;2001年春节前,其到罗建强位于遵义市规划局办公室送给罗建强1万元。

3、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遵义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其规划局用地科工作中,罗建强安排过袁某的遵义市公园路项目、和遵义市中医院的房开项目,让其加快项目资料的审查。其在业务处理签上有时签署的名字是舒玲而不是其名字舒某,也是为了图个方便。

(三十四)、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汇川区委书记兼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友林道路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工程款结算上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4年,罗建强先后二次收受胡某5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胡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重庆双元集团董事,遵义友林道路建设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4年在遵义的广州路建设项目期间,多次到罗建强位于开发区管委会的办公室汇报工作,希望在工程建设款项结算给予关照和支持,在2003年春节前到罗建强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罗建强;2004年春节前到罗建强办公室送2万元给罗建强表示感谢。

(三十五)、2015年,被告人罗建强利用其担任中共毕节市委常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毕节洪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毕节市南部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1、洪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戴某2的宴请,希望为其公司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住房建设、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聚餐期间,白某1儿子打电话要钱购买房子,白某1遂向其债务人娄某催还100万元,因娄某资金紧张表示尽力筹措,席间戴某2获悉该信息,戴某2表示愿意提供200万元的借款,但白某1表示只需借款100万元,事后待娄某归还资金后,再返还给戴某2。不久戴某2同其小姑子金某2从银行取款100万元,送至白某1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家中。后白某1并未将该款用于给儿子买房子,而是将其中30万元拿给高某1,以高某1名义借给牟某;将其中30万元借款给其堂弟白某2,剩余款项被日常花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证人白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其与戴某2在毕节洪山酒店吃饭的时候,其儿子白某3打电话要钱买房,当时其给娄某打电话说其儿子要买房用钱,请娄某将其100万元归还,娄某说会尽量想办法。在其打完电话后,戴某2说先借给其,等娄总还钱后再归还戴某2。没几天,戴某2就用一个纸箱子装了钱拿到贵阳金华世家的家中,给了100万元。其给罗建强讲了这个事情,罗建强没有反对。戴某2给的100万元,其没有打借条和支付利息。得了这个钱后,没有用在儿子买房上面,其将30万元借给了高某1,借给白某230万元,剩下的陆续花掉了。这100万元肯定是借的,这些钱还是要还给戴某2的。戴某2借给的100万元是想维护好和我家的关系,以便得到罗建强的关照。

3、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白某1、牟某关系很好,都是朋友,2015年牟某家中出了点事情,需要用钱,到处找人借钱。白某1知道这个事情后,就说借点给牟某。后来白某1拿了30万元,其也拿出10万元,合在一起借给牟某。当时拿给牟某时,牟某还出具了借条。这些钱在2016年的时候,牟某就还给其。白某1和其私交甚好,没有打借条,以我的名义借给牟某钱,可能是还钱的时候号通过我催促。牟某归还的钱的时候,白某1家就出事了。所以这些钱一直还在其那里。

4、证人白某2的证言,其系白某1的堂弟,白某1经常帮助家里的亲戚,在2015年还是2016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由于当时其手头比较紧,没有钱,就找白某1借点钱周转,后来,白某1打电话叫我到她金华世家的家里,拿了30万元给其,这些钱其还没有归还白某1,其用在遵义忠庄新车站和铜仁南客站的站前广场项目上了。

5、证人戴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毕节洪山酒店总经理,在毕节市开发南部新区等项目。在2015年下半年,其和白某1在洪山酒店吃饭,途中,白某1的朋友打电话说急需用钱,白某1问其是否有钱借,其问要多少,白某1说100万元。过来几天,其就准备好100万元用纸箱子装好,将钱送到白某1的金华世家的家里。其给白某1说用银行账户,白某1说不方便,也没有打借条。其拿钱给白某1是希望和罗建强夫妇搞好关系,希望以后在项目开发上得到罗建强的帮助。

6、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毕节市洪山酒店的董事长,在毕节开发南部新区安置房项目,其妻子戴某2说其给白某1100万元的事情,具体情况其妻子戴某2更清楚。在开发项目时遇到困难请罗建强帮忙。

7、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金某1的姐姐,戴某2放了一部分钱在其处,大约在2015年下半年,戴某2说要100万元急用,让其跟银行预约,取钱后,让司机送其和戴某2到贵阳送给白某1。戴某2取钱的时候说是要借给白某1。

8、证人胡某6的证言,证实其原系七星关去副区长,罗建强曾主持研究一个叫金某1老板修建地下车库的事宜,决定让金某1做地下车库上面的绿化工程,七星关区给金某1适当补助。

9、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毕节市副市长,罗建强曾打招呼要求在南部新城项目上给予金某1支持,加快推进项目。

另查明,被告人罗建强到案后,处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受贿554.5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交代了其收受娄某、沈某1、张某6等人向其行贿款642.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罗建强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已经查实,被检举揭发对象被司法机关已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罗建强其家属朋友向侦查机关退缴涉案赃款301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建强及其妻子白某1自愿主动将其二人名下的贵州省遵义市沙盐路天利广场32层附1号房产、346.64平方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龙泉小区2栋2单元15跃层1号,194.06平方米房产抵作赃款进行退缴。本院依照职权对前述两处房产进行了查询、查封。

(二)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等侦查程序文书,证实本案省纪委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后,指定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罗建强任职情况,证实被告人罗建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罗建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履历。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建强经过省纪委采取措施后,因其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到案情况。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违纪涉案物品的说明,证实在审查期间,省纪委对罗建强收受他人所送的6件金条予以收缴并按照规定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6、自书材料、自愿退款计划、委托书,证实白某1希望通过处置其名下及其丈夫罗建强名下的财产,用于退缴赃款。

7、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7日,省纪委商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毕节市常务副市长罗建强受贿线索的初查。同年11月23日,经省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安排省检察院反贪局张某5、宫新军等,同时抽调贵阳市检察院丁某、龙某2等组成专案组对线索开展初查。

8、安顺市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审批程序试行办法,证实安顺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9、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7月奥迪牌A51984CC型汽车,参照二手车市场中等价格调查,确定为价格44万元;2013年7月大众牌辉腾3597CC型汽车参照二手车市场中等价格调查,确定为价格55万元;2013年3月金华世家26-4号别墅装修价格,参照市场中等装修价格调查,确定装修价格为213.3325万元。

10、安顺市市委干部任免资料、西秀区干部任免资料,证实安顺市、西秀区两级相关干部人事任免情况.

11、情况说明,证实白某1的红花岗区第四届人大代表资格、遵义市第四届人大代表资格任期届满,2016年第五人大代表已产生新的代表,白某1的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2、协助查询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决定书,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侦查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调取证据时出具的司法文书;证实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款共计301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对罗建强及其妻子白某1愿意抵作退赃的房产进行查封。

13、立案决定书、起诉书、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刑初8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2788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15、证人白某3的证言,系白某1的儿子,证实在美国留学期间的费用是家里给的,具体是多少不太清楚。其第一次结婚是其母亲白某1和父亲罗建强出的费用,第二次结婚自己操办的,大概花了三五十万。在其名下遵义有几个门面,是其母亲之前开发的,后来转到其名下。在海南三亚清水湾一套房子,2017年5月被其哥哥张某1卖了310万元。另外在金阳金融城还有一套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系白某1的儿子,证实其在英国留学期间费用是母亲白某1给的,其结婚时都是其母亲操办,具体用了多少钱不知道。2011年左右在贵州大学北校区搞了一个培训中心,白某1两次拿给其130万元。其说这些钱是戴某1拿来的。其卖掉了三亚清水湾的一套房产310万元,卖得的钱拿去还债了。其在遵义汇众客运公司持股30%,白某1持股69%。还有就是遵义之前开发的门面,其名下有五六个,一部分门面在白某3名下。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收取戴某2的100万元系借款,不是受贿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白某1以儿子买房的名义向戴某2借款100万元,借款100万元后,白某1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罗建强。但基于戴某2等人对被告人罗建强具有请托事项,希望通过被告人罗建强的职务行为和职务便利条件帮助其相关工程项目的推进。同时,结合该笔100万元款项的去向并非用于其儿子买房事宜,而是出借给他人和日常消费。故被告人罗建强通过白某1收受戴某2的100万元,其性质系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受胡某2及其亲属为其装修别墅、买家具等支付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18.5925万元,而不是指控的198.1695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建强接受安顺家喻房地产公司法人胡某2为其装修房屋,经鉴定该房屋装修价格为213.3325万元,后罗建强及家属先后支付了36万元及80万元,共计支付了116万元,则装修款差价为97.3325万元应作为受贿金额计算;胡某2为罗建强家属在海南的房屋买家具胡某2代为支付19.26万元以及其儿子白某3结婚收受的2万元,共计118.5925万元应当作为被告人罗建强的受贿金额计算。故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受娄某给予的人民币90万元中,涉案的奥迪A5车辆和辉腾3597CC的鉴定价格不应采用,应依法扣除”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娄某通过购买罗建强家属的车辆方式差价和送少量现金方式向被告人罗建强行贿,共计与罗建强之间有190万元的经济往来。其中,涉案奥迪A5车于2010年10月8日购买,车价款为56.8万元含17%税款8万余元,而在2011年3月,娄某以60万元价格买了该车辆。从罗建强家属为该车实际支付64万余元,因想换车而出售给娄某60万元,该价格与鉴定意见二手车市场中等价格相差15.5万元。因现有该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系该车的有效价格证明,故不需要参照二手车市场中等价格进行差额计算。同时,罗建强家属购买该车的实际价款价格56.8万元,且有其他费用产生,与转卖给娄某60万元价格相差不大,不属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该差价15.5万元不予认定为受贿金额。第二、涉案辉腾3597CC与2011年5月8日购买,车价款为88万元,包含17%增值税12.78万余元。该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系该车的有效价格证明,故不需要对该车进行价格鉴定,且该车交易是在购买新车后6日就转卖,也不宜采用二手车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价格。故鉴定该车在2013年二手车鉴定价值55.5万元不作为计算犯罪金额的依据,其差价64.5万元不应作为犯罪金额。2011年5月16日将该车卖给娄某120万元,该车差价实际上为32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故该差价32万元应计入受贿金额。故罗建强夫妇行实际收受娄某的受贿金额为190万元减去60万元,再减去88万元,所得受贿金额为42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90万元。故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受吴某2给予的人民币66万元中关于退还吴某250万元;收受吴某55万元又退回吴某55万元;收受王某3、叶某夫妇31万元又退回20万元,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008年至2014年之间罗建强单独或者伙同白某1共收取吴某266万元、收受吴某55万元和收受王某3、叶某夫妇31万元后,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被告人罗建强退款给相关行贿人不属于及时退缴赃款情形,而是均因相关人员被查处,其担心东窗事发而退款给行贿人。故,罗建强退还给行贿人的共计75万元,应当作为犯罪金额计算。故其所提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建强在被采取措施后,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建强到案后,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属实,其检举揭发的对象已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被告人罗建强具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其所提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自己或者其妻子白某1非法收受戴某1、胡某2、包某、娄某等人行贿款共计人民币1319.69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建强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建强通过白某1收受娄某行贿款项90万元,本院结合在卷证据依法认定为被告人罗建强通过白某1收受娄某行贿款42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建强通过白某1收受行贿人胡某2为其装修房屋折合款项人民币198.1695万元,本院结合在卷证据依法认定为被告人罗建强通过白某1收受胡某2人民币118.5925万元。被告人罗建强除如实交代已掌握收受戴某1、胡某2、包某的行贿款554.5万元外,还如实交代了收受娄某、沈某1、张某6等多人行贿款642.1万余元,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强被采取措施后,除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强亲朋退缴赃款301万元,且愿意将其与妻子白某1名下房产抵作赃款予以退缴,被告人罗建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有理,本院部分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罗建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1319.6983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01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退缴房产两处:贵州省遵义市沙盐路天利广场32层附1号房产、346.64平方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龙泉小区2栋二单元15跃层1号,194.06平方米房产均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受贿违法所得中有75万元已在案发前退还相关行贿人的部分,追缴时应予扣除;其中,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吴华50万,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吴大辉5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叶荃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峥嵘

审判员  陆 燕

审判员  何度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丽


来源:要案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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