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江安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文摘   2025-01-26 13:06   四川  

交通事故发生虽非本意

肇事逃逸却属故意

一念之差 悔恨终生

2025年1月21日19时10分许,交警五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红桥镇对角村黄泥组伏龙窝路段有一个人躺在路边死亡了,不知是否交通事故导致,请出警处理。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带队前往现场处置。经对现场勘查,受害人为一名老年男性,其横躺在公路上,头部后脑受伤已无生命体征,现场有碰撞散落物以及刹车痕迹。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初步得出肇事车辆为三轮车,驾驶员已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中队、五中队迅速组成联合办案组开展现场调查、监控调取、善后处理等工作。通过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公路卡口视频,发现肇事车辆未离开对角村,故判定系本地人作案。联合办案组充分依托村组干部、治安积极份子人熟地熟的优势,对事故现场周边三轮车逐户见人见车排查。在排查中,发现王某东及其驾驶的三轮车未在家,且办案人员在问及其情况时,其家人言辞闪烁不予配合,故判定王某东有重大作案嫌疑。为尽快破案,给死者及家属一个交待,办案组不畏严寒,连夜开展工作,成功在一石厂内查获王某东藏匿的三轮车。经对该车破损处与事故现场的散落物的对比及王某东驾车进出厂记录,确定王某东为作案人员



在充足的证据及强大的政策攻心下,王某东的家属同意联系劝其投案自首。1月22日8时许,王某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东对其于1月21日19时许,驾驶三轮车经过对角村黄泥组小地名伏龙窝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发生碰撞,其驾车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东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望广大驾驶人能从中吸取教训

将交通安全牢记心中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江安交警

法眼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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