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刑终18号之二
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婵娟,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辩护人杨春林,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婵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川03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婵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宇、代理检察员陶大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婵娟及其辩护人杨春林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决定自2020年2月25日起中止审理,后决定自同年4月20日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婵娟与甘某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子,结婚初期,二人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时有纠纷发生,2018年10月甘某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婵娟怀疑其家庭被破坏系甘某出轨彭某所致,遂产生杀害甘某、彭某的念头。从2018年底开始,王婵娟加入多个QQ群寻找杀手,并在淘宝内多次浏览刀具、麻醉针、麻醉针发射器、绳子等商品。
2019年2月17日,王婵娟通过QQ联系到杨某(系冒充的杀手),聊天过程中,王婵娟提出要杨某到自贡为其杀害一男一女两个人,双方商定了作案细节及事成后王婵娟支付杨某现金36万元作为报酬。2月21日,王婵娟通过QQ要求杨某次日到自贡;2月22日,杨某虚构其已从成都到自贡的事实(实际在眉山),被王婵娟识破。2月23日,侦查机关接上级紧急指令后,将王婵娟抓获归案,对其人身及处所进行搜查后,查获并扣押用于搜寻、联系杀手的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王婵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住院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王某、江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甘某、彭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婵娟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检查记录、搜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婵娟因怀疑其家庭被破坏系甘某出轨彭某所致,产生杀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在网络上寻找杀手和与冒充的杀手商定杀人细节及报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情节较轻,且系犯罪预备,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婵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将扣押的用于搜寻、联系杀手的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未移送,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婵娟上诉提出,其没有杀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其在网络上传播“雇凶杀人”的虚假信息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婵娟因怀疑丈夫甘某出轨彭某致其家庭被破坏,遂产生杀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其为了实施杀人行为在网络上多次寻找杀手,并与冒充的杀手商定杀人细节及报酬的行为,系故意杀人犯罪的预备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上诉人王婵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婵娟在网络上传播的“雇凶杀人”信息系虚假信息,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婵娟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及QQ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能证明王婵娟主观上有杀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在网上寻找杀手并与冒充的杀手商定杀人细节及报酬的行为,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超
审 判 员 邓秋
审 判 员 凌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冰
书 记 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