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法官受贿百万 “运作” 案件,终难脱法网

文摘   2025-01-29 23:13   四川  



裁判主旨





本案裁判彰显法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零容忍。被告人张某怀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并受贿,法院依刑法相关规定,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与廉洁,警示违法必究,树立法律权威,保障司法系统正常运转,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来源: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4)皖04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被告人张某怀,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职权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接受高某、王某、刘某等人请托,在案件介绍、办理与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 212 万元。案件由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进行审理,最终于 2024 年 2 月 7 日作出判决。



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为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廉洁性,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并提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及相应罚金。被告人张某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其辩护人也提出张某怀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量刑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张某怀收受安徽法某律师事务所王某 112 万元,包括在多起商业纠纷案件中,为王某介绍业务并向主审法官打招呼关照,王某则在收到代理费后向其转账行贿;收受诚某某业高某 97 万元,其中存在虚构借款事由及在案件再审等环节利用职权谋私的行为;收受某园公司刘某 3 万元,在股权纠纷案件中为其向法院相关人员疏通关系。这些事实有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确凿证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法律适用情况





张某怀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其利用曾担任法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及部分退赃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罚当其罪,法律适用准确公正。



裁判结果与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退出的 119 万元赃款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 93 万元及孳息 18 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此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受贿行为的严厉制裁,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又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合理考量,为社会树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警示着司法从业者应坚守职业操守,捍卫法律尊严,莫让贪欲侵蚀公正天平。





转载于:公众号“京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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