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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对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被交通管理大队扣留的正三轮车(1辆)、轻便摩托车(15辆)、二轮摩托车(176辆)、五菱小客车(2辆)共194辆进行公告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当事人持合法证件到我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
二、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将对被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三、具体详情请到我局交通管理大队咨询,电话0772-5126522。(车辆清单附后)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涉案车辆(公告报废)情况表(194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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