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融水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0-15 22:12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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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强化监管执法,坚持食品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违法必究,净化食品安全环境,保障了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融水县***商行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案

      20242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融水县***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商行食品储存场所环境卫生差、食品未离墙离地10公分存放、地面潮湿,不符合食品安全对储存条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6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者应当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格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案例二:广西融水***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广西融水***公司生产经营的牛腊巴(牛肉干)(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不合格产品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肉类及肉制品食品生产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案例三:融水县***食品经营部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8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融水县***食品经营部销售“特供酒”,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销售的“特供酒”是从网上选购外包装盒后将乡村酒坊生产的米酒装进去进行销售,目的是吸引顾客,满足客户需求。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经营和宣传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融水县***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6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融水县***店自制的白馒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次的白馒头实测甜蜜素含量为1.39g/kg,检测结果不合格。2024年8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经查实,该包子店生产发酵面制品(白馒头)过程中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甜蜜素作为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如过量摄入,则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人群。因此,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严格规定了甜蜜素的使用标准,且明确规定发酵面制品(包子、馒头)等食品生产不得使用甜蜜素。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守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五:融水县***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儿童食品案

    2024年8,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融水县四荣乡校园周边的融水县***百货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过期儿童食品共9种食品,货值150余元。同时,进货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购进食品时未索取并保存购货凭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销售过期儿童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了校园食品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图文来源 | 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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