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51条:无须遵守联合国宪章

文摘   2024-08-02 09:12   河南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联合国安理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导致大量的国际安全问题,在关键时间上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大量的无辜平民和合法政权受到非法而惨重的危害。联合国宪章在制定的初期,就预料到这一状况,因而预设了这一条款,有利于其他国家独立自主干涉一些非法行为,在关键时刻能够拯救平民和合法政权。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的预设,是因为考虑到安理会五常国家体制的不同,制度的对立注定了对国际问题态度上的根本对立,不能调和。导致邪恶滋生,联合国并不能及时解决所有国际安全问题。
1999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屠杀13000米科索沃人后,相关决议未能在安理会通过,北约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轰炸了南联盟。
2003年,美国在联合国提议要求解除伊拉克萨达姆的武装,法国投了反对票。美国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消灭了萨达姆政权。
2014年,2018年,叙利亚巴萨尔总统对人民使用毒气,欧美国家在没有联合国决议授权的情况下,仍然是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对巴萨尔二世进行了轰炸。
当前俄罗斯对乌克兰的入侵,联合国安理会依然不能采取一致的态度,只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多数票勉强通过了一些决议。
在以色列摧毁哈马斯的过程中,联合国的态度也是不一致。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制定,显然有其先见之明。

文化与自然研究
申王平,著有《世界融合史》一书,专注宣传氏族-部落-城邦国家-主权国家-联盟国家-全球联盟逐级融合过程,全球统一和世界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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