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14日,市政协召开十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围绕“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提升鹰潭农村居民收入”开展专题协商,部分市政协常委、委员及特邀人员作大会协商发言,现予以摘登,敬请关注:
打好五项“组合拳” 促进农民工就业增收
市政协常委、体育局局长 叶庆国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织牢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网”。全市农民工就业人数30.8万人,占全市就业人数的53.4%,今年以来,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1万人,就业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与此同时,促进农民工就业增收依然面临诸多新挑战。主要体现为“三新”:一是人力资源出现新变化。全市人口数量、就业人数“双降”,全市常住人口总量下降了0.4%,农民工总量下降了0.6%,人力资源发展新常态对就业工作带来综合效应、产生深远影响。二是就业局势出现新形势。全市工业园区用工人数5.67万人,仅占全市就业人数的9.83%,工业园区吸纳就业能力仍有较大扩容空间。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存在季节性、阶段性、生产性缺工,一定程度存在“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的问题。三是就业群众出现新需求。群众既关注就业“有没有”,也在意就业“好不好”,需要为之创造更多更优就业机会。如企业急需紧缺的技能培训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农村劳动者日益增长的技能供给需求。
为促进农民工就业增收,必须打好“稳、扩、创、提、保”五项“组合拳”。一是“稳”,拓宽就业渠道稳增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发改、工信、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实行部门“驻企专员”、“一企一策”等机制,及时摸清“两重一新”等重大工程项目和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灵活运用“直播进企”“直播带岗”“点对点送工”等方式,帮助企业“即时快招”。促进农民工外出就业,健全劳务协作机制,深化跨区域劳务协作,稳定农民工外出就业规模。促进农民工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电商、团购、配送和网约出行等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形式实现就业。二是“扩”,全力发展促进就业扩增收。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使高质量发展过程成为就业扩容、就业增收的过程。要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吸纳就业的作用,探索建立重大项目、产业投资拉动就业评价机制,鼓励市内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吸纳农民工就业。三是“创”,创业带动就业创增收。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落实好物业、卫生、房租等补贴。大力推行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资源,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有效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推行创业担保贷款市场信用担保模式,实行国有融资机构、合作银行共担风险机制,积极破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初创群体融资难问题。四是“提”,职业技能培训提增收。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普及性培训。创新开展“一乡一品”培训模式,将培训下沉到乡镇、村,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家门口培训,围绕叉车、烘焙、眼镜等开展通用型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就业能力。围绕康养、旅游等产业,开展托老护幼、家政、导游等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五是“保”,分级分类帮扶保增收。针对脱贫劳动力、4050人员、残疾人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对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弱、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人员,优先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较弱、通过帮扶可实现市场化就业的人员,精准推送至少3次岗位信息;对有就业意愿、有一定自主就业能力、主要为摩擦性及结构性失业的人员,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有培训意愿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补齐工资性收入短板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市政协委员、市农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周建兵
自2019年我市被列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来,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收入结构逐步优化。2019-2023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768元增长到23453元,同期的城乡收入比由2.10缩小到1.96。呈现出五个明显特征:
一是农民收入始终保持较快增长,但增速逐步放缓。增幅由2019年的10.05%,下降到2023年的7.10%,五年平均增速为7.2%,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是城乡收入倍差缩小,但收入绝对值差距仍然较大。收入倍差由2019年的2.10缩小到2023年的1.96,而收入绝对值由2019年相差19483元,扩大到2023年的22546元。
三是经营性收入是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高收入农户主要收入来自非农经营收入,少部分高收入农户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只有极少数高收入农户主要收入来自工资性收入。同时,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农户家庭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经营收入。
四是工资性收入是农村多数家庭的主要来源。工资性收入正在取代经营性收入,成为拉动收入增长第一动力。202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163元,占比为42.24%;我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720元,占比为45.51%;我市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676元,占比为41.26%,相比2019年增加2.3个百分点。
五是工资性收入相对偏低是最大短板。我市农民2023年人均经营性收入9810元,列全省第一,比第二的景德镇市多1815元,比全国平均水平(7431元)多2379元;人均工资性收入9676元,列全省第五,比第一的萍乡市少642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9163元)多513元。与浙江省比,2022年我市农民经营性收入高出浙江省平均水平195元,比农民收入最高的嘉兴市少741元,比农民收入最低的丽水市多889元;工资性收入比浙江全省平均水平少13789元,比嘉兴市少20911元、比丽水市少5819元。
综上可见,我市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空间有限,而工资性收入相比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但面临以下挑战。
挑战一:当前工资增速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和物价低迷影响。宏观经济的压力传导至行业、企业和居民,导致实际工资增速放缓。挑战二: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潜力不足。大部分农民工在建筑、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近年,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不景气,就业岗位需求减少,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产生直接影响。挑战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能力弱。缺乏农业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支撑。外引方面全市没有一个投资超10亿元的农业项目落地,内培方面全市只有一个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企业,龙头带动能力不强。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助农作用不明显,吸纳农户就地就业的能力不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底子薄,带动就业能力弱。挑战四:低收入人口务工能力和意愿不强。大部分低收入人口因各种原因,务工难度较大;有些低收入人口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等靠要”思想较严重,主动就业意愿不强。
为此,建议:
(一)凝心聚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一是强化就业服务。二是加强技能培训。三是探索建立农民外出务工支持政策。四是高度关注回流农民工就业。
(二)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一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二是做好土特产文章。聚焦乡村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三是发展乡村多业态。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的原则,发展产业下沉车间、一村一品、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
(三)多措并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是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二是完善农民创业扶持政策。三是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开展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就地就业、共同增收。
(四)精准施策为低收入人口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持续做好稳岗就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以改革之力助推农民持续增收
市城乡融合办副主任 吴少波
自2019年鹰潭市全域被纳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以来,深入探索5项改革任务,致力于解决制约影响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民持续增收等问题,取得扎实成效,成为全国11个试验区中首个被国家发改委专刊推介经验做法的设区市。目前,我市累计探索建立了139项体制机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9年的17668元提升至2023年的23453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由2.1:1缩小到1.96:1,优于全国平均水平(2.39:1),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值在不断扩大,农民财产权益价值和改革红利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其主要原因归结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单一。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是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并未发挥最大化效益。首先,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并不大,即使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相较于自己纯经营,提升的收入也并不多。其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有限,且长期处于无序化、零星化、碎片化开发的状况。村集体和村民囿于资金有限,极少进行开发,现有的开发引入的产业较低端、增值收益较小,且目前入市后政府、农村集体、集体成员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仍在探索阶段。最后,村集体经济发展质量不优,农民分红收益差距较大,虽然2023年全市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达15万元以上,但50-100万元的经济强村只占12.5%,100万以上的经济富村只占6.8%。
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农村缺少完整金融市场体系支撑,虽然我市在持续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担权能,但是农村产权评估难、后续处置难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加上涉农主体对银行信贷资金需求量较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程序复杂、牵涉利益方较多、交易成本高等因素导致多数银行不愿介入。四大商业银行重点业务主要面向城市,造成农村金融口越发边缘化,农村没有完善的投资信息体系,农民很难获得即时信息。
三是农民整体理财意识薄弱。农民受限于教育水平、财产相对偏少等因素,更倾向于选择一些低风险理财方式,例如存储或是直接持有现金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实现现有资金的有效增值。农民自身对投资理财的渠道关注少,缺少投资入股乡村产业、盘活村集体资产等意识,很难激发起农民通过金融途径实现其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积极性。
为此,建议:
一是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持续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我们要抓住改革机遇,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积极推进“两闲”盘活利用,建好5个入市产业园,建成5个以上“土地入市+产权抵押+农民增收”综合示范点,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适当提高农民和集体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二是建立农村产业联结发展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质量。各地要大力实施“头雁引航、雏鹰振飞”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尤其是观赏鱼养殖、串串、烘焙、铁皮石斛、文旅等产业,完善产业联结发展机制,推广“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等模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多种业态,让越来越多的村民能参与、有收益,进而改善财产性收入状况。
三是强化农民的理财意识,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可持续性。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镇、广大郊区及农村地区带来的经济扩散福利,增加城市周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同时,引导农民对财产性收入形成完整认识,开设农村产权抵押、投资理财等讲座,转变农民的理财观念,让农民有主动投资、入股乡村产业的意识,积极关注并参与村集体资产的利用,提高其财产性收入水平。
从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视角看金融赋能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市政协委员、鹰潭金融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二级调研员 杨四铭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鹰潭辖内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改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但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掣肘因素制约金融赋能效果。
一、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不高。一是规模化程度还不够大。标准高、有影响力的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多,不同程度存在产业化水平不高、产业链延伸不足等问题。二是规范化经营还不够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以小型企业或家庭式管理为主,不同程度存在管理机制缺失、内部组织松散、日常管控较差等问题。三是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发展较依赖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生产周期长、投资见效慢,相关金融产品承受较大的风险。
(二)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存在错配。一是产品期限与生产周期不符。部分信贷产品期限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特点,难以覆盖整个生产周期,增加客户资金周转难度。二是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基础总体薄弱,失信惩戒体系相对滞后,银企信息不对称,财务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难以提供大额信用贷款。三是有效抵押担保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抵押资产少,只有少部分能以设备、厂房、私有财产等抵押。信用信息不对称、抵押担保不足导致信贷供给难以完全满足其融资需求。
(三)风险防控配套机制建设尚待加强。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准入门槛高,要求提供反担保,导致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满足条件。政府部门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税收补贴有待加强,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较小、代偿手续复杂、代偿进度慢。农村产权抵押面临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和产权评估登记机构建设尚不健全问题,产权流通性弱、可变现能力差,限制了业务做大做强。
二、相关政策及措施建议
(一)内强素质:引导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承贷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规范化运行、产业化发展,提升自身抗风险和承贷能力。一是规模化经营。从“单打独斗”到“抱团取暖”和“共同发展”,扩大发展规模与数量。二是规范化运行。教育引导其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财务监督,提升规范意识、市场意识和法制意识。三是产业化发展。主动帮助其厘清发展思路,找准项目,立足鹰潭“本土”、突出“特色”,通过科技赋能、数字赋能等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二)优化服务:创新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支持能力。一是实施考核监测。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制定涉农信贷计划,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融资供给。二是实施精准对接。金融机构要建立分层分类的信贷支持体系,创新专属产品,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占比。结合改革试点进程,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探索“‘两权’+其他产权共同抵押”模式。因地制宜提供“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等农业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模式,开展“政银担”“政银保”等融资模式。
(三)完善机制:实施政策协同,优化金融外部环境。一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建档评级和金融诚信教育宣传,定期公布失信人员名单,依法打击逃废债,全力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二是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用好风险补偿金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强与农担公司、物权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合作,着力构建多方联结、全面覆盖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三是加快配套机制建设。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建设,促进农村产权资源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
编辑:蒋金玲
初审:管玉青
审核:蔡春生
签发:程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