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14日,市政协召开十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围绕“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提升鹰潭农村居民收入”开展专题协商,部分市政协常委、委员及特邀人员作大会协商发言,现予以摘登,敬请关注: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市政协委员、市林业局造林绿化和国有林场管理科科长
张武师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做到“明晰产权、放活经营、统分结合、规范流转”,把“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才能充分激活林区原生动力,促进农民增收。
一、主要问题
(一)划定生态公益林比重过大,限制了森林经营。全市共划定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130万亩,天保林面积55.7万亩,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林地占比达64%,其中集体林94.6万亩,占72.7%。这部分林地林农除享受18元/亩的公益林补助外,基本没有其它收益。
(二)森林经营周期长,林农经营积极性不高。湿地松、杉木人工商品林一个轮伐期为20-30年。随着科技进步,木材能源属性大大降低,社会需求和价格也随之降低。目前,每立方米杉木600-900元,砍伐的林木仅够支付采伐工资,经营人工商品林无利可图。
(三)林地经营权益不清,林权流转机制不通。第一轮集体林改时,没有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的分离出来,没有激发林地、林木、林权可流转、可入股、可交易、可融资的资产属性。林农、林企融资难,社会资本“进山入林”积极性不高。
(四)林下经济规模小,“两山”转换路径不明。全市油茶亩平产油仅5-10公斤,近50万亩毛竹产品绝大部分只是卖原竹,精深加工产值低。全市仅8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业态小,森林高颜值没有转变为高产值。
二、意见建议
(一)做好“放活山权”文章。一是放活林地经营权。在稳定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出租、入股、托管、合作等市场化手段流转林地经营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二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错证、重证、漏证”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加快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林权管理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整合建库。三是开展林权收储业务。通过“平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模式,采取“收储+经营(造林)+融资+再收储+再经营(造林)+再融资”的管理模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山入林”。
(二)做好“激活林区”文章。一是发展现代林业产业。持续推进油茶、竹产品、林下种植等产业发展,打造“龙虎山山茶油”区域品牌。二是探索“国有+集体”联动经营模式。推动“国有林+集体林”“国有林林场+家庭林场”“国有林场+合作社+林农”等共建模式,建立股份合作林场,创新国有林场联农带农机制。三是开展可持续经营试点。因林因地分类推进集体林经营,实施多目标经营,打造可复制可推广集体林可持续经营样板,提升森林质量。四是科学调整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推动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管理,统筹优化公益林、天然林中集体林的比例,扩大林农可经营林地范围,释放林区发展空间。
(三)做好“谋活利民”文章。一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林农利用公益林、天然林,发展森林药材等林下经济,推进森林康养等森林景观开发利用,让林农既得补贴,又能增收。二是完善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业产业路等林区道路建设,改善林区配套设施条件,降低林业生产经营成本。三是创新绿色金融。联合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额度大、时间长、利率低的“一行一品”林业金融产品,切实解决林农融资难、融资贵、门槛高的问题。
补齐工资性收入短板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市政协委员、市农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周建兵
自2019年我市被列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来,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收入结构逐步优化。2019-2023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768元增长到23453元,同期的城乡收入比由2.10缩小到1.96。呈现出五个明显特征:
一是农民收入始终保持较快增长,但增速逐步放缓。增幅由2019年的10.05%,下降到2023年的7.10%,五年平均增速为7.2%,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是城乡收入倍差缩小,但收入绝对值差距仍然较大。收入倍差由2019年的2.10缩小到2023年的1.96,而收入绝对值由2019年相差19483元,扩大到2023年的22546元。
三是经营性收入是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高收入农户主要收入来自非农经营收入,少部分高收入农户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只有极少数高收入农户主要收入来自工资性收入。同时,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农户家庭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经营收入。
四是工资性收入是农村多数家庭的主要来源。工资性收入正在取代经营性收入,成为拉动收入增长第一动力。202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163元,占比为42.24%;我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720元,占比为45.51%;我市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9676元,占比为41.26%,相比2019年增加2.3个百分点。
五是工资性收入相对偏低是最大短板。我市农民2023年人均经营性收入9810元,列全省第一,比第二的景德镇市多1815元,比全国平均水平(7431元)多2379元;人均工资性收入9676元,列全省第五,比第一的萍乡市少642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9163元)多513元。与浙江省比,2022年我市农民经营性收入高出浙江省平均水平195元,比农民收入最高的嘉兴市少741元,比农民收入最低的丽水市多889元;工资性收入比浙江全省平均水平少13789元,比嘉兴市少20911元、比丽水市少5819元。
综上可见,我市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空间有限,而工资性收入相比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但面临以下挑战。
挑战一:当前工资增速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和物价低迷影响。宏观经济的压力传导至行业、企业和居民,导致实际工资增速放缓。挑战二: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潜力不足。大部分农民工在建筑、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近年,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不景气,就业岗位需求减少,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产生直接影响。挑战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能力弱。缺乏农业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支撑。外引方面全市没有一个投资超10亿元的农业项目落地,内培方面全市只有一个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企业,龙头带动能力不强。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助农作用不明显,吸纳农户就地就业的能力不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底子薄,带动就业能力弱。挑战四:低收入人口务工能力和意愿不强。大部分低收入人口因各种原因,务工难度较大;有些低收入人口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等靠要”思想较严重,主动就业意愿不强。
为此,建议:
(一)凝心聚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一是强化就业服务。二是加强技能培训。三是探索建立农民外出务工支持政策。四是高度关注回流农民工就业。
(二)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一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二是做好土特产文章。聚焦乡村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三是发展乡村多业态。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的原则,发展产业下沉车间、一村一品、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
(三)多措并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是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二是完善农民创业扶持政策。三是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开展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就地就业、共同增收。
(四)精准施策为低收入人口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持续做好稳岗就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规范工商资本下乡 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市政协委员、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张国峰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企业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吸纳农民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合理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拓宽农民就近就业机会,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把握不准,触碰法律红线。近年来,国家的土地、环保、生态保护等政策趋紧,新政策不断变化,尤其对违法占用耕地、违规使用设施农用地的乡村旅游、农家乐、民宿等业态产生一定影响。如有的以农业为依托的农业休闲观光项目,没有按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批,被责令拆除。
(二)用途管制严,土地要素保障难。工商资本下乡面临的共性问题集中在无用地指标、融资难、征地拆迁难等方面,尤其是在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审批方面。还有就是涉农企业投资资产确权难,尤其是种养产业投入大,但这些投入的资金办理产权登记比较困难,投入资产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与民争利,流转合同套路深。工商资本下乡,一般以租用或合作形式一次性较长时间承包或流转土地,其中涉及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包括土地价值是否完全被评估体现出来、土地“溢价”是否考虑其中、土地其他潜在收益是否考虑等。农民作为乡村的原住民,考虑相应土地为其仅有的资本资产和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二、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完善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政策。一是明确 乡村振兴产业用地的适用范围,解决地方提出的范围不明确问题;二是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管控规定,可保障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合理用地空间需求;三是支持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多种方式用地,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保障用地;四是优化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审批和使用效率,确保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产业用地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乡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二)明确工商资本参与乡村产业振兴的重点领域。一是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工商资本参与乡村产业振兴的经营领域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涉农产业延伸开发方面占比高,要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加工、精细农业、科技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的经营秩序。二是引导进入基础建设、生态修复、资产盘活等领域。如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合作,将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成为可以直接面向客群市场的养老产品、休闲度假产品、民宿旅游产品等。又如生态修复方面,运用“两山”理论,将环境投资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三)规范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合作模式。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实际开发,要从土地、人力资源、政策补贴、乡村产业特点等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合理发展模式,逐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地位得以实现,保障其参与价值链的利益分享。一是规范“公司+农户”模式。单纯的“公司+农户”模式呈现简单的购销关系或租赁关系,存在标准化难、沟通成本高、信任风险大等问题,需加强管理。二是引导“公司+村集体或农民合作社”模式。在开发农村闲置宅基地、集体产业用地方面,通过该模式运作,可以较好保障集体或农民的利益。三是探索“工商资本+地方政府+村集体”模式。通过发挥地方政府国资平台公司管理和资金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营的可持续性以及竞争力,为集体和农民就业增收提供相对稳定的环境和保障。
关于提升农村低收入人群增收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市农粮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洪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然而,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是影响农民增收的突出短板,因此,解决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问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当前,影响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的“症结”在于农户持续增收途径不宽、村级集体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办法不多、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辐射性面不高、社会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在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中,农村低收入人口往往文化和技术素质偏低、社会关系网络不发达、适应市场特别是驾驭市场的能力较弱,就业、创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经济增长不利形势和就业创业不利环境的负面影响,上述方面的负面影响,在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方面往往更为集中,甚至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维持收入稳定的难度明显加大。
为此,建议:
一、鼓励多形式非农就业,拓宽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渠道。一是以产业为基础支持农村小微村企发展进而带动低收入农户非农就业。要给小微村企的发展提供更多优惠力度,加快扶持小微村企成长,为周边低收入农户带来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拓宽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渠道。二是通过对接帮扶机制支持有意愿的农户外出就业。利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规律,帮助农户实现非农就业渠道的多样化。为有就业能力但无就业机会的农户创造更多的外出就业机会,为无就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劳动生产率。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低收入人口土地资源。一是以抱团合作模式用活闲置土地。对于部分低收入农户而言,即便想要流转农业用地,也无法找到合适的流转对象。建议发挥村集体作用,推动实施整村流转,由村集体根据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土地流转对接工作。二是以“三产融合”模式用好闲置土地,农村土地资源盘活后,要有合适的产业作为支撑,以“三产融合”的思路来增加土地资源的附加值,通过农旅结合、民宿等方式用好土地资源。
三、发挥特色农业竞争优势,增加农村低收入人口经营收入。一是因地制宜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相较于一般农业而言,特色农业的发展注重通过比较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地方政府应找准当地特色禀赋,注重细化组织功能,发挥合作社合作组织功能,赋予低收入农户更多权利,引导低收入农户从事特色农业经营,帮助其增加经营收入。二是践行先富带动后富,以点带面,以重点人群带动特色农业发展,充分形成先富带动后富的良性机制。发挥技能人才和科研人员的支撑作用、乡贤的引导作用、大企业的引领作用,平台企业的支撑作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稳定就业作用,充分调动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自主能动性。
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养老保障。要实现低收入人群整体收入提升,需要更多关注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83元,但目前养老保障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还需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合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导致标准不高的问题。尤其对于农村老年人口而言,因大部分年轻子女外出打工,留守现象较为突出,不仅要关注养老金保障问题,更要探索建立起农村老年人口看护机制。
编辑:蒋金玲
初审:管玉青
审核:蔡春生
签发:程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