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原姐妹们,大家好。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享有继承权的范围也自然包括老年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韩某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老年人继承权保护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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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现79周岁)与刘某于1990年2月5日登记结婚,韩某未生育过子女,刘某与前妻生育两个女儿,刘某的父母均早于其本人过世。2008年,二人购买了当地一处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年4月3日,刘某过世。之后,韩某与继女对房屋继承分割等事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韩某诉至法院。诉讼中,韩某提供由刘某书写的“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两份,均写明本人如先于妻子韩某过世,则房屋全归妻子韩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的内容,落款时间均显示为2015年。刘某的女儿则认为,这两份材料落款日期未明确具体日、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格式要件,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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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仅写明2015年,未明确月、日,但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且不存在内容截然不同的其它遗嘱。故认定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有效,遂判决认定诉争房屋为韩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逝者刘某的份额全部由韩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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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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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的继承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如上述案例中,虽韩某与继女未形成抚养关系,但韩某有权基于刘某配偶身份继承诉争房屋,继女无权剥夺继母按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虽两份自书遗嘱仅注明年份,未注明月、日,但现有证据表明刘某生前两次订立由韩某继承诉争房屋,且内容一致的遗嘱,可以证明遗嘱系逝者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其效力。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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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