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会不会因早期签订的分工赡养协议或者以女儿已出嫁为由而免除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程女士的案例再来了解一下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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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程女士与其丈夫祁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祁甲、次子祁乙和小女儿祁丙。1994年,祁某与长子祁甲、次子祁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长子祁甲扶养母亲程女士,次子祁乙扶养父亲祁某。”父亲祁某于2018年去世后,次子祁乙对祁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程女士独自生活。2022年,因年老体衰,无法独自生活。程女士要求三子女一起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但长子祁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祁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祁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祁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女儿祁丙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协商未果后,程女士将三子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自己随次子祁乙生活,长子祁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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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女士的长子祁甲和次子祁乙虽然于1994年签订了赡养协议,两人也按照赡养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祁乙、小女儿祁丙对母亲程女士的赡养义务。程女士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程女士表示愿意随次子祁乙生活,而次子祁乙也表示同意,故最终判决程女士随次子祁乙生活,长子祁甲和女儿祁丙每月给付赡养费各500元,长子祁甲承担程女士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祁乙、小女儿祁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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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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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多子女家庭通过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的,其他子女是无法免除的,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另外,有地方受“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的思想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是不合法的,因为从法律上讲,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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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