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劳动法库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近日,网上流传上海高院的一份文件,涉及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网传文件内容如下,且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尺度、促进适法统一,市高院民事庭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就当前劳动争议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研讨。现就研讨的主要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观点摘编,予以下发,供全市相关业务条线在审判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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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应先审查用人单位有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续订,如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的,则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因此,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续订与否的选择权。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文中提出的多数意见这个观点并不稀奇,因为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地区都是这样理解,稀奇的是这个观点出现在上海。
大家都知道,按照上海法院一直以来的观点,《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需要双方都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不存在续签的合意,就可以终止合同。
网传这份文件里面的观点,其实是来自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最新答疑意见,基本上是照抄了。因为最高法院2024年三度提及这个问题,意见都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选择权!
2024年4月30日,最高法首次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
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4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在官网刊载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其中问题二对此进行了答疑。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202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参考案例《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其实就是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那个案例。
如果如网传上海按照最新观点来理解,这个问题的法律适用基本上就实现全国大一统了。
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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