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民事审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张若曦,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臣,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437-451号。
负责人:蒲玉红,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之宽,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2304房自编E02。
法定代表人:钟冠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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