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判决后解除律师委托的,赔偿律师费的约定有效

职场   2025-01-16 16:01   北京  

来源 | 在法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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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任意解除权可以行使,但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315号(2024年2月26日裁定)





案情:

1、2018年4月25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律所(乙方)、郭某某等(丙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费用由丙方支付;乙方代理该案件采取风险代理的性质,共计20万元代理费;胜诉利息的50%归乙方律师所有。第七条约定,甲方不能在诉讼过程中擅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如甲方单方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合同,赔偿乙方50万元的代理费用。

2、上述合同签订后,丙方向某律所支付代理费10万元。

3、某律所于2018年5月22日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代表某公司主张工程款1400余万元、利息100余万元,并参与代理本案。

4、一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5、二审中,某公司变更了诉讼代理人,某律所并未参与该案的二审诉讼以及后续案件的诉讼。

6、该案件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最终生效判决支持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167万元、利息223万元等。

7、某律所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代理费50万元等。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某律所支付代理费50万元。


新疆高院认为,

第一,《风险代理合同》第七条约定并未排除某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是对某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即当某公司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向某律所赔偿50万元代理费用。

第二,某公司对其委托的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后续程序进行纠正的可能性存在一定预先判断,某律所代理的一审案件虽在后续的审理程序中被改判,某公司最终实现诉讼利益,不能完全脱离某律所在一审代理过程中所收集的多份证据和已经表达的代理意见,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某律所实际付出、已完成代理事项等方面因素判令某公司向某律所赔偿损失50万元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当事人委托律师后,享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但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的委托关系属于风险代理委托,律所具有期待利益,而当事人解除委托的行为导致该期待利益无法实现,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律师费损失。从案情来看,当事人已经获取了诉讼利益,律所主张的损失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相当于当事人通过本案还进一步获取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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