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4〕34号)精神,娄底市中心医院响应号召,积极推进开展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以避免重复检查和浪费资源。这样可以普惠大众,让患者看病时能省时、省钱,同时促进资源合理使用。
涉及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涉及检查互认项目的影像资料应确保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报告单样式规范,标有“湖南 HR”。
1.检验项目
参加国家或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之间, 97 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2.检查项目
(1)全省同级别医疗机构(包括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之间 100 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应互相认可。
(2)全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 100 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原则上予以认可。
(3)紧密型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 1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应互相认可。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当患者转到符合该原则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不需再做重复检查,实现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审核:赵 晖